1、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独立法人或相应资质的联合体: ①设计方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 ②施工方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设计项目负责人: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 ②施工项目负责人(兼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至开标时间止,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在建(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提供承诺书)。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信誉要求: 自2025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未有被限制参与投标的信息。(提供承诺书) 5、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