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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市管理局2025-2028年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服务-长沙县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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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8年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服务-长沙县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505140026-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供应商(乙方):湖南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大道939号金驰东方樾小区2#栋1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2028年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服务-长沙县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2025-2028年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服务项目-长沙县其他空气污染治理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205404590163.2

合计金额小写:4590163.2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伍拾玖万零壹佰陆拾叁元贰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预算单价 (元)

总价(元)

预算总价(元)

2025-2028年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服务-长沙县

km

1.服务期:三年;

2.包含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榔梨街道、长龙街道重点区域6台雾炮车喷雾降尘作业;

3.作业时间:早上7点至晚上22点;

4.设备型号:8t多功能抑尘车;

5.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一切费用;

6.县城管局确定固定线路(停车场—喷雾线路—加油站—停车场),并规定喷雾区域正常情况下喷雾次数(固定每台雾炮车每天的里程数)。超过固定里程数不予计取,低于固定里程数的按实计取,特殊情况需增加喷雾次数或超出范围喷雾,须报城管局批准后按实签证计入增补结算;

7.方式明确为喷雾降尘,如需洒水喷雾也不另行计取;

考核参《长沙县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物业外包考核管理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120540

38.08

38.90

4590163.20

4689006

合计报价

4590163.20

费用单价组成表(含税)

序号

费用单价组成

金额(元/公里)

备注

1

折旧费

6.60

2

检修费

2.00

3

维护费

1.80

4

燃料动力费

11.90

5

材料费、工具费等

2.00

6

人工费

8.48

7

措施费

1.90

8

管理费

2.20

9

利润

1.20

合计

38.08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服务期:三年;

1.2包含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榔梨街道、长龙街道重点区域6台雾炮车喷雾降尘作业;

1.3作业时间:早上7点至晚上22点;

1.4设备型号:8t多功能抑尘车;

1.5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一切费用;

1.6县城管局确定固定线路(停车场—喷雾线路—加油站—停车场),并规定喷雾区域正常情况下喷雾次数(固定每台雾炮车每天的里程数)。超过固定里程数不予计取,低于固定里程数的按实计取,特殊情况需增加喷雾次数或超出范围喷雾,须报城管局批准后按实签证计入增补结算;

1.7方式明确为喷雾降尘,如需洒水喷雾也不另行计取;

1.8考核参《长沙县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物业外包考核管理办法》。

2.人员配置要求

序号

岗位

人数

基本要求

1

项目经理

1 人

具有项目经理相关证书

2

车队管理员(兼安全员)

1 人

具有安全管理相关证书

3

文员

1 人

具有专业操作能力

4

司机

6 人(1 人/台)

具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长沙县现有6台多功能车辆在使用,乙方须承诺中标后根据车辆实际价格购买使用。实际价格=新车购买发票价格—(实际使用时间/规定使用寿命*新车购买发票价格),规定使用寿命为8年。

3.2、★乙方须承诺在中标后且合同签订前,配置总质量≥18 吨且数量不少于6台的多功能抑尘车。

3.3、多功能抑尘车须装有GPS设备并接入甲方的平台统一管理,作业里程数以车辆实际运行公里数为准,超过规定里程数不予结算(特殊情况甲方下发应急通知的除外)。

3.4、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作业,每日原则上正常作业时间不得超过规定作业里程数。特殊情况特殊天气、特殊时间甲方另行下发应急通知的,运行公里数超出每台车辆规定每日公里数的按加班计算,费用在中标单价的基础上按劳动保障法加班费比例计算。年度作业天数以甲方签字认可为准,超出预算天数,必须与业主单位进行额外签证后按实结算。

4.其他要求

4.1、乙方应明确驾驶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享有的权益和应配备的设备等内容,应根据投标承诺发放驾驶员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县相关监管部门严格督查落实到位。

4.2、在项目服务期间,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前期不可预见的情况或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甲方可以合理调整技术服务计划,乙方必须配合完成。

4.3、★乙方承诺提供服务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事故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任何连带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为单价包干项目,按实际作业里程数进行计费。当GPS里程数与实际运行里程数不一致时,以车辆实际运行里程数为准。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2.1、付款人: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2.2、付款方式:本项目为单价包干项目,按实际作业里程数进行计费。当GPS里程数与实际运行里程数不一致时,以车辆实际运行里程数为准。根据《长沙县城市管理局2025-2028 年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服务外包项目考核管理办法》每月按实结算,结算时单价不变。服务金额的100%由甲方按季度支付给乙方,并依据《长沙县城市管理局2025-2028年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服务外包项目考核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后对供应商处以的季度扣款在下个季度管理服务费用支付时扣除。

2.3、★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原因影响甲方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但乙方不得因此延误员工工资的发放。

收款账户: 星沙农村商业银行黄兴支行(湖南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010400002949208)

3.预付款保函:

本项目无预付款。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01 ——2026-06-30

五、服务地点

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榔梨街道、长龙街道重点区域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组织履约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考核办法由长沙县城市管理局环卫中心制定《长沙县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服务外包项目考核管理办法》,按照“三级”考核模式对乙方进行考核。一级 考核为公司内部考核,依据考核标准及承包合同,由乙方对内部管理、作业质 量以及投诉案件处置情况等进行全方位日常督查考核。二级考核为业主考核,由县城管局环卫中心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对雾炮车作业进行常态化考核。三级考核为区、县蓝天办考核,区、县蓝天办每季度不定期组织一次对雾炮车的集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至甲方单位。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7.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5.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保险缴纳情况等。

6.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7.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8.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时,甲方应积极支持,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9.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10.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被甲方考核机构评为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好降尘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主动处理本合同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5.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6.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临时性应急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8.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中心工作等(如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如乙方不能完成责任范围内的本职工作,则甲方有权调动人员、设备组织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否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10.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及教育,乙方应教育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开好班前会议,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内的人员和对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伤害)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必要保险等。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应该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4.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甲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出现集体上访或罢工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合同期内因未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保险所造成的法律纠纷、索赔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甲方有权督促处理乙方以任何理由拖欠作业工人工资的情况,对甲方督促后仍不积极处理的,甲方有权使用应付乙方的维护费用优先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3.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3.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 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约定。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沈建民法定代表人:章浪

委托代理人:吴其政委托代理人:章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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