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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钦州13套房产及4个配套车位整体打包公开转让项目(GXCQJY25-1042)

钦州市 其他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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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链接:

项目名称

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钦州13套房产及4个配套车位整体打包公开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5-1042

挂牌价格

3,969,500.00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25年11月13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持有的住宅房地产及配套车位,位于钦州市,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具体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

标的按现状转让,均为空置状态,简单装修,具体以现场现状为准,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转让明细表

序号

标的名称

建筑参考面积(㎡)

产权证号

使用期限

挂牌价格

受让保证金

(元

竞价阶梯(元/次)

备注

单套价格(元)

总体价格(元)

1

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1号海名轩·海逸轩1单元2604号房

91.97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43号

2005年03月02日起2075年03月01日止

233,700.00

3,969,500.00

30,000.00

10,000.00

含地下室59号车位使用权

2

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1号海名轩·海逸轩1单元2605号房

92.10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36号

2005年03月02日起2075年03月01日止

234,000.00

含地下室60号车位使用权

3

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1号海名轩·海逸轩2单元2604号房

92.10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41号

2005年03月02日起2075年03月01日止

222,900.00

 

4

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1号海名轩·海逸轩2单元2605号房

91.97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42号

2005年03月02日起2075年03月01日止

 222,600.00

 

5

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1号海名轩·海逸轩4单元2601号房

52.93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34号

2005年03月02日起2075年03月01日止

124,200.00

 

6

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1号海名轩·海逸轩4单元2602号房

52.93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38号

2005年03月02日起2075年03月01日止

124,200.00

 

7

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1号海名轩·海逸轩4单元2603号房

121.55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35号

2005年03月02日起2075年03月01日止

282,500.00

 

8

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1号海名轩·海逸轩4单元2604号房

92.14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40号

2005年03月02日起2075年03月01日止

216,300.00

 

9

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1号海名轩·海逸轩4单元2605号房

92.00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39号

2005年03月02日起2075年03月01日止

215,900.00

 

10

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1号海名轩·海逸轩4单元2606号房

96.11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37号

2005年03月02日起2075年03月01日止

225,600.00

 

11

钦州市扬帆北大道39号钦州恒大御景半岛4号楼2101号房

123.56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171031号

2009年01月15日起2079年01月14日止

662,800.00

含地下室50号车位使用权

12

钦州市扬帆北大道39号钦州恒大御景半岛4号楼2102号房

121.80

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171032号

2009年01月15日起2079年01月14日止

653,300.00

含地下室51号车位使用权

13

钦州市永福东大街6号石油公寓住宅小区15号楼1单元1102房

143.81

桂(2024)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471号

2005年02月05日起2075年02月04日止

551,500.00

 

备注及其他情况说明: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葛磊松

注册资本(万元)

31,000.00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22200660775E

经营规模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广西百色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广西百色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类型

董事会纪要

批准文件名称

董事会会议纪要

批准文号

第二届第2次

批准日期

2025年10月17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3,969,500.00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产权交易专用账户将价款付清(以到账为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该项目不收取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成交后受让保证金直接转为过户保证金,过户保证金待受让方房屋过户完成后无息原路退回。

3.受让方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4.意向受让方需亲自查看标的,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5.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权证变更过程中,按相关政策必须转让方所承担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除此以外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6.成交人须在房屋交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本次交易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须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加按手印(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本次转让的地下室59号车位无产权证仅有使用权,已取得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钦州市房初始字2017第07158号);地下室60号车位无产权证仅有使用权,已取得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钦州市房初始字2017第07166号),具体约定详见《车位委托经营合同》。地下室50号车位、地下室51号车位均无产权证仅有使用权,具体约定详见《停车位使用协议》。

3.本次转让部分标的带家电家具,该家电家具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如受让方需要家电家具,须与转让方另行协商购买。

4.标的1和标的2已被打通,无隔断。

5.如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正向多次,价高者得;自由竞价周期1小时,限时竞价时长180秒)确定受让方。

6.其他约定详见资产转让合同,意向受让方需自行阅知,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30,000.00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5年11月26日17: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资产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温馨提示:

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成交后受让保证金直接转为过户押金。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资产转让合同

3.标的状况确认书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梁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18578959913、0771-5837325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2856762

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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