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滩景区银沙逐浪区摄影项目经营管理方遴选项目项目交易公告
项目名称 | 北海银滩景区银沙逐浪区摄影项目经营管理方遴选项目 | 项目编号 | BBWCQJY26-2015 |
挂牌起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52个周期(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 | ||
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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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位于北海银滩景区银沙逐浪区内,场地范围为西至鱼群广场东侧木栈道边界,东至原12号岛与平滩听涛区交界处,南至沙滩潮间带,北至潮街南侧景区围栏。 | |||||||||||||||||
特别告知 |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合作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委托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合作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委托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意向合作方应在公告截止日前自行到现场查看合作标的并向委托方咨询。以充分了解合作标的状况及合作方案,凡参加竞价者均视同已经现场查看和咨询,确认接受合作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 3.本公告关于标的面积的描述仅供参考,如有出入以标的现状为准,不因披露面积与实际不符而调整成交价格。 4.该交易公告中所述“意向合作方”指“意向经营管理方”,“合作方”指“经营管理方”。 | ||||||||||||||||
交易条件 | 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有摄影服务相关内容。且能够开具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1.成交的意向合作方(以下统称合作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到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合作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合作方不符合本项目“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合作资格。合作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向银滩景区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补齐履约保证金。签约地点:北海市 2.场地交割时间。成交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并付清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交割场地。 3.经营业态:仅限于经营摄影拍照、彩扩、艺术摄影(不含婚纱摄影),其他项目未经银滩公司允许一律不得经营。 4.经营形式: (1)银滩景区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开展统一收银,以现状提供经营场地。 (2)管理方作为经营管理服务提供主体,负责提供相机、打印机、服装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及相应人员,承担项目自身运营所需的安保、现场秩序维护、卫生保洁,承担本项目经营安全生产责任。 (3)经营期间由银滩景区公司确定摄影项目销售价格。 5.本次项目以年经营收入目标700万元作为挂牌底价。在本项目每一经营年度内,管理方应确保向银滩公司实现的年度经营收入总额(税前)不低于最终成交价,最终成交价为管理方在本项目下应达成的年度最低经营收入保证目标。为保障年度经营收入目标的实现,双方确认按月度分解比例将年度目标分解至各自然月,任一月度届满时,如管理方在该月实际实现的经营收入未达到当月分解目标,管理方应在该月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银滩公司支付当月差额部分;如管理方出现连续3个月实际经营收入未达到当月分解目标的情形,银滩公司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管理方解除本合同,自银滩公司的书面通知送达管理方之日起合同解除。在此情况下,管理方已向银滩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银滩公司有权直接抵扣,作为管理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确认,每一经营年度各月的经营收入目标占年度总目标的比例具体如下: 1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5%; 2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5%; 3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4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5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2%; 6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8%; 7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5%; 8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5%; 9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0%; 10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5%(其中,10月1日至10月7日占12%,10月8日至10月31日占3%); 11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6%; 12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6.本项目所有营业收入统一由银滩公司收取,作为银滩公司的收入,银滩公司将营业额的80%作为经营管理服务费与管理方结算。双方每隔15个自然日需共同核对并确认当期营业收入。核对完成后,管理方应向银滩公司开具与当期结算金额及适用税率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服务类税率为6%等)。银滩公司在核验无误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7.合同期内,管理方所有关联支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移动端应用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均应当绑定银滩公司指定的唯一收款账户,并确保全部经营收入统一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如管理方需通过自建小程序或其他线上平台开展销售业务,须事先取得银滩公司书面同意,银滩公司同意后,该线上平台必须成功绑定银滩公司指定收款账户,银滩公司在自身权限范围内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第三方平台结算规则限制,导致该业态营业收入未实时进入银滩公司统一收银账户,双方确认,该业态产生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各类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所有交易款项)均无条件纳入本项目总营业收入进行核算。管理方须向银滩公司开放其与引入品牌共用的完整收入后台系统最高查询权限,确保银滩公司可实时、准确地核查全部销售流水数据,并接受银滩公司的定期及不定期的现场核对。管理方对该第三方品牌在项目内的一切经营、安全及法律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该支付渠道存在手续费的,则根据双方结算比例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手续费。 8.摄影场所及美陈布置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布置方案必须经过银滩公司批准审核。所布置的设备设施需配备灭火器等安全保障设备,由管理方负责购置。 9.银滩景区欢迎所有游客及摄影爱好者进行非营利性的摄影活动。任何个人及持有合法运营资质的摄影机构,只要未在景区内从事现场招揽客源、兜售服务、报价收费等经营性行为,其正常的参观、游览及拍照活动均受允许与保护,同时,景区许可持有合法运营资质的外部摄影机构在与客户于景区外部完成服务洽谈或签订协议后,进入景区为既定客户提供拍摄服务。管理方必须尊重所有游客及上述合规摄影机构的正常拍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驱赶或限制上述人员在景区内的正常活动。管理方的监督权限仅针对违反本条约定之现场揽客收费行为,并可向银滩公司举报,由银滩公司进行处理。 10.为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景区品牌形象与市场秩序,管理方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套餐细则,杜绝价格欺诈或隐性收费行为。同时,严禁未经游客明确许可擅自拍摄、制作或公开游客肖像,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杜绝强制推销或偷拍兜售等侵权行为。在日常服务中,管理方应遵循诚信经营准则,禁止跟客揽客、恶性抢客、价格宰客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以专业、友善的态度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恶意驱赶、干扰或诋毁游客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拍照活动,尊重公共空间的合理使用权。 11.若因管理方服务态度恶劣、价格不透明、违规拍摄等行为引发负面舆情或消费纠纷,管理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接受银滩公司处罚(如扣除保证金、停业整顿等),并配合银滩公司开展舆情处置与整改工作。 12.管理方必须确保其拍摄活动(如选择拍摄点位、布置道具、引导游客姿势)不得阻塞通道、不得占用安全出口、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并主动避让其他游客,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不得在危险区域(如潮间带特定区域、礁石滑处、围栏外等)进行拍摄,并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提示和保障义务。 13.管理方对其开展的全部拍摄活动及运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设备、引导游客、布置场景、选择点位等)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安全保障责任。管理方应为其工作人员及服务的游客购买足额的公众责任保险。管理方须确保其设备安装稳固以及摄影道具的安全,管理方应对其选择的拍摄点位进行事先安全评估,并对游客(尤其是儿童、老人等)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与引导,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若在经营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摔伤、磕碰、触电、溺水、设备砸伤、与他人冲突等),管理方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管理方须立即书面通知银滩公司,并配合银滩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14.本项目不具备唯一性,项目场地周边存在规划同类型项目的可能,管理方需充分评估银滩景区及周边状况、疫情等因素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银滩公司进行补偿、降低收入目标、延长合同期或提出其他要求。 15.其他未尽事宜在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 | ||||||||||||||||
交易指南 | 竞价规则 | 意向合作方请务必遵照交易所《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遴选业务规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客户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交易规则要求(交易规则查询方式:[链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竞价须知内容,违反平台规定,意向合作方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意向合作方审慎阅读,确保有效参与竞价活动。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意向合作方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意向合作方自行承担。 | |||||||||||||||
踏勘安排 | 1.踏勘时间(需提前预约):挂牌公告期间工作日进行预约 2.踏勘地点:北海市 3.意向合作方自行与委托方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郭先生 13878986657。 (注意事项:意向合作方勘验现场时应严格遵守委托方的管理规定,听从委托方的安排,否则将不允许参与报名。)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至/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手续 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意向合作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链接]),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报名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网络竞价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 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合作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合作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1小时前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报名时间截止后仅给予1次补正机会,逾期未完成补充修正手续或补充修正后仍不符合合作方资格条件的,均按资格审核不通过处理,不再接收补正申请。 (3)交纳保证金。意向合作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合作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资格。(注意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本公司/本单位/本人的银行账户交纳,如未按上述要求转款造成保证金交纳不成功、丧失报名资格的,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②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自行承担因此造成款项交纳不成功的后果。))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通知,意向合作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合作方。 2.注意事项 (1)意向合作方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价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意向合作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合作方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办理成交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意向合作方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主体为同一人。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重要提示:基于交易所披露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原则,请意向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提前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尽调,充分了解标的状况,避免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发现标的不符合预期存在被扣除交易保证金的风险。)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合作,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委托方原因,如意向合作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合作方违约或恶意磋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合作方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委托方有权扣除意向合作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委托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合作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合作资格)。交易所扣除委托方和合作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报名同一标的的所有意向合作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合作方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未按时与委托方签署合作协议的(本款“未按时”均指超过约定时间5天); (5)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竞价成交,成交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竞价服务费后,剩余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4.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多次报价(加价) | 竞价阶梯(元/年/次) | 5000.0 | |||||||||||||
自由竞价 时间 | / 到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本项目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须阅读并同意的受让申请与承诺,竞价服务费由交易所于竞价结束后从合作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不足抵扣的,合作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周经理 18577945661(交易所) | |||||||||||||||
报名咨询 | 罗经理 0771-5885208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
联系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8号国控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 ||||||||||||||||
其他 | 监督电话0771-5808839 | ||||||||||||||||
特别声明 | 关于意向合作方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意向合作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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