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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院本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三年服务补充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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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本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三年服务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922004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南路769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59号香颂国际商厦14006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院本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三年服务补充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院本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三年服务补充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76628.58

 合计金额小写: 76628.58

 合计金额大写:柒万陆仟陆佰贰拾捌元伍角捌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负责项目所需的税金、设备及材料、工具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本次为医院增设1名保洁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物业服务标准:五级服务标准(详细内容与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保持一致,具体标准见主合同约定。)

2.人员配置要求

1名保洁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人员标准与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保持一致。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

4.其他要求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法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946.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4.29,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946.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4.29,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946.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4.29,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946.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4.29,说明: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946.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4.29,说明: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946.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4.29,说明: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946.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4.29,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香樟路支行(湖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102014210002884)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01 —— 2026-04-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物业服务标准:五级服务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返工直至合格 ,有关返工 、再行验收考核 ,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连续三次项目验收考核不合格的 ,甲方可 终止合同 ,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 ,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全面物业管理工作。

6.甲方按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7.依照本协议约定,甲方应按时按月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款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未得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

6.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7.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其他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及乙方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对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承受的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若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除按照甲方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且乙方应进行整改完善;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甲方享有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因上述原因合同解除,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不得收取费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已经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经完成的合格的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费用以双方核定的内容为准,若为甲方自身原因解除本合同,则支付一个月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如擅自转包、分包,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合同额5%的违约金。在此期间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按照质量考核及其他条款要求乙方承担的违约金部分,甲方有权在当期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陈国强 法定代表人: 申双春

委托代理人: 刘文 委托代理人: 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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