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高县油气井场项目(一期)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临高县人民政府: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临高县油气井场项目(一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临府〔2025〕5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集体所有农用地10.0567公顷(含耕地2.3941公顷),以及国有农用地3.4874公顷(含耕地0.3013公顷)、未利用地0.14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征收博厚镇马袅居委会博堂村民小组、新贤村委会新贤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0.9688公顷(含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9121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36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4.8374公顷,作为临高县油气井场项目(一期)用地。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有关养老保险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采矿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次申请用地属于单独选址的划拨用地,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等规定,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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