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定标结果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 2503-440608-04-01-390406 | ||
投资项目名称 | 高明区明城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 ||
招标项目名称 | 高明区明城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标段)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标段(包)名称 | 高明区明城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标段)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公示名称 | 高明区明城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标段)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定标结果公示 | ||
定标日期 | 2025年12月15日 | ||
定标情况 | 经定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国盈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 ||
中标候选人 |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国盈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70655128.06 元 | ||
质量承诺 | 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 施工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工期(交货期) | 650日历天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李菲 |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陕1612019202403766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水安B20240002955 3.水文与水资源、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编号:DJ2023041012119 |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本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要求。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证书编号:A161000186-10/1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D161119751 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15]000008 佛山市高明国盈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证书编号:D244602866 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02]070022 | |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西安市灞桥区灞河生态蓄水EPC工程 2.果洛州久治县黄河支流桑池河(城区段)水生态修复项目EPC总承包 3.鲁山县磙子营、张官营镇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项目 4.二道河流域源头前河段生态湿地建设工程EPC项目 5.西群河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 6.榆阳区榆溪河综合治理工程(三岔湾至入无定河口段)勘察设计 7.政和县耕地后备资源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全过程综合服务) 8.陇西县土地综合治理与保税物流园区(杨家河滩)一级开发一体化融合发展项目 9.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宋路、青年路雨水管网及雨水泵站建设工程项目一标段 10.朱雀大街(南二环-丈八东路段)提升改造工程总承包(EPC) 11.公明片区水质及水务设施安全保障工程勘察设计 12.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两侧片区(A区1540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招标 13.白坭河国泰水堤防达标整治工程勘察、初步设计 14.花都区九湾潭水库放水塔重建及附属设施修复工程勘察、初步设计 佛山市高明国盈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高明区明城镇污水处理厂、富湾污水处理厂、中心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 ||
异议受理部门 |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全域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陈工 | 联系电话 | 0757-88838080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 联系电话 | 0757-88232234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路19号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年12月16日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5年12月18日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 1、标段编号:A99-440608-2025-0002-01-01。 2、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57-86300101)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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