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承包协议 发包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承 包 方(牵头方):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 承 包 方(成员方):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下述中,未特别注明系牵头方、成员方时,承包方为牵头方、成员方的统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长沙经开区原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回收和拆除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原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回收和拆除工程。 (二)工程地点:长沙经开区原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宗地上。 (三)工程内容:本工程厂区内雨棚、整栋房屋拆除(含砖木房屋拆除、砖混房屋拆除、钢混房屋拆除)、钢结构雨棚拆除、钢结构厂房拆除、钢结构棚拆除、钢楼梯拆除、不锈钢棚拆除、排风管廊拆除、管道拆除、电缆沟支架拆除、烟囱拆除等,钢筋、钢材、彩钢板、钢管、排风管廊、管道、不锈钢、镀锌铁皮回收等。 (四)工程承包范围:长沙经开区原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内雨棚、整栋房屋拆除(含砖木房屋拆除、砖混房屋拆除、钢混房屋拆除)、钢结构雨棚拆除、钢结构厂房拆除、钢结构棚拆除、钢楼梯拆除、不锈钢棚拆除、排风管廊拆除、管道拆除、电缆沟支架拆除、烟囱拆除等,钢筋、钢材、彩钢板、钢管、排风管廊、管道、不锈钢、镀锌铁皮回收等。承包范围具体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包括从施工到竣工验收、保修期全过程。 (五)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本合同项下服务由承包方共同完成。其中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爆破作业工作量的100%,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残值回收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工作量的其余部分。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总工期日历天数为准。 二、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二)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拆除工程标准规范进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竣工验收单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由承包方承担检测费用。 3.拆除完成后围墙范围内达到场地平整,没有任何建构建筑以及树木等。 三、安全生产要求 承包方应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合同期内非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四、残值回收、拆除价格与履约保证金 (一)残值回收: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承包方(牵头方)将本项目残值回收部分总金额2290763.41 元(大写:贰佰贰拾玖万零柒佰陆拾叁元肆角壹分 )支付给发包方[发包方向承包方(牵头方)开具收款收据]。长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80317010400007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欣安支行)。如发包方发现本项目残值总金额存在少收、错收情况,经发包方核实确认后,承包方予以补缴。 (二)拆除费用: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总价为:人民币1915390.69 元(大写:壹佰玖拾壹万伍仟叁佰玖拾元陆角玖分整),包干工程量未完成部分,发包方在竣工验收测量时按实测扣除。该费用为承包方履行本合同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发包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承包方(牵头方)向发包方缴纳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191539元(大写:壹拾玖万壹仟伍佰叁拾玖元整 ),户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账号:4300156606105900056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星沙支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10日内,在承包方无违约情形下,发包方根据承包方(牵头方)申请将该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五、付款方式 (一)付 款 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二)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牵头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至拆除工程合同价款的70%,资料移交并办理结算后付清拆除工程结算余款(不计息),该费用由发包方直接支付至承包方(牵头方),牵头方与成员方自行另行协商处理费用支付事项。发包方付款前,承包方(牵头方)需出具等额专用发票。发包方在付款时有权将承包方须向发包方交付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扣除。 3.承包人(牵头方)指定的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六、各方权利义务 (一)发包方 1.发包方指定彭建波 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承包方的施工全过程; 2.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权要求承包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的安全标准进行施工。 (二)承包方 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相关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承包方(牵头方)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应对成员方的爆破作业负有统一的现场协调、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不论是牵头方还是成员方导致的违约或安全事故,发包方均有权向任意承包方主张违约或赔偿责任,且承包方不得以内部责任划分对抗发包方的索赔权利; 2.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方留存;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保修期为1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内承担保修义务; 4.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5.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6.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 施产生干扰。承包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7.承包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施工,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等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与发包方无关。同时,如在施工过程中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严格落实,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方确保本拆除工程施工满足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中保证项目的要求,发包方每发现一次现场与《JGJ147—2016》要求不符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2)本工程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电力作业、爆破作业等)进场施工前,承包方必须将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已购保险证明原件、特种作业证书等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施工的,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支付发包方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3)承包方对施工安全负责。承包方应按规范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为员工提供安全防护工具、宣传栏、安全标识标牌等,并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负责施工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辨识、巡查与防护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工作。承包方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及未按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每发现一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到位,由此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及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所有责任,并向发包方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未办理动火许可证就开展动火作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4)承包方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等,使用吨位足够、检测合格的起吊设备进行材料吊运及其他相关施工,施工时应有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负责交通导行,否则,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5)新进场作业设备(包括挖机、塔吊、施工电梯等)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年(按设备出厂日期计算),且不得使用组装设备,必须采用原厂原配件,否则,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于10天内无条件清退出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且承包方应负责把塔吊、人货梯等设备基础凿除至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 (6)承包方进场及安装后的设施设备必须按要求报验和验收。发包方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报验和验收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清场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7)承包方必须按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名录,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发包方每发现一项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要求审批或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未按要求验收现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承包方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方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8)承包方对一般性安全隐患进行防护和日常管理,应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的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警示、标识标牌,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工程现场;用电按“一箱一机一闸”设置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等,如承包方未对一般性安全隐患采取防护措施,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9)承包方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做好治安防范,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确保施工场地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员工的法制教育,施工现场不得发生任何治安或群体性事件,如有发生,由承包方承担所有责任; 9.承包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文明施工: (1)参照《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执行 。 (2)施工现场未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平面布置,乱搭乱建,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材料未分类堆放,现场凌乱,垃圾未及时清理,现场排水不畅、积水严重,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施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 (3)承包方在拆除机械作业的同时必须安排洒水车一对一进行降尘,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洒水降尘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并立即整改。 (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保持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每出现一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应严格内部管理,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而与外部发生纠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发包方概不负责;施工过程中严禁损坏周边现有绿化、市政项目、管线、光缆等,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修复工作。 (6)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蓝天保卫战的要求: ①承包方要积极承担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进场前,须向发包方提交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承包方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抑尘措施,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实施100%密闭运输、建筑垃圾100%规范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100%达标,并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示例图集》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措施,成立现场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②承包方须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标准》(524-200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长沙市房建和市政施工围挡指导图集》等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完善扬尘控制措施: 1)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及主干道两侧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城区路段不低于1.8米。安排专人负责围挡的保洁、维护,确保围挡设施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出入口应美观规范,设立企业标志、企业名称和工程名称。主要出入口设置“五牌一图”,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2)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设置合理并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施工现场土方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暂不施工的场地,应采用绿色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遮阳网进行防尘覆盖,或采用灌木、草皮等进行绿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施工现场塔吊和外脚手架设置洒水喷淋设备等降尘设施,线性建设工程配备洒水车,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喷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气象预报5级以上大风或空气质量预报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 3)车辆冲洗。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车平台,运输土石方的车辆进出工地,需配置自动冲洗设备,逐步取代人工冲洗。平台标高必须低于出口路面50公分,洗车平台要有完善的排水沟,建有沉淀池,泥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4)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罐存放。 5)建筑垃圾、土方、渣土清运。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6)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推土机、打桩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合格的油品,严禁使用劣质油品,杜绝冒黑烟现象。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按要求配合所在地环保部门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③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方未履行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的相关义务或违反相关扬尘防治的相关约定,每发现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发现5次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对承包方已完工程量按80%予以计量,并要求承包方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七、违约责任 (一)承包方承接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按合同金额的20%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全部责任。 (二)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本项目的,承包方每延期一天按 1000 元/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三)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项目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的文明施工问题并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承包方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方的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四)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单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量或安全整改通知单进行回复或整改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下发了停工通知单、不良行为记录或告知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未及时整改合格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上述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五)发包方在日常施工管理中发现承包方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不能达到项目进度、安全及质量要求的,承包方须在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后,在7个日历天之内无条件对不合格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进行更换,否则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六)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方未按约定履约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超过3次,发包方有权解除协议,承包方按拆除费用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承包方承担发包方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七)本协议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各项费用,系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的款项,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向承包方(牵头方)应付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如承包方发生违约行为,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方还须赔偿发包方损失。 (八)因承包方违约,发包方依法有权主张为维权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差旅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公证机构服务费、财产保全措施费,以及其他合理维权支出。 (九)因承包方(成员方)违约而需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各项费用,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向承包方(牵头方)应付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并且有权直接要求承包方(牵头方)赔偿全部损失。承包方之间责任承担以其双方另行约定为准。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承包方承诺已经完全了解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文件规定,并严格遵守长沙经开区各项规定,对于不按照长沙经开区各项规定执行的后果自负。 十、合同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各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且承包方足额支付残值回收部分总金额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署页 发包方:(盖章) | 承包人(牵头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地 址:长沙县泉塘街道新远时代小区AB栋4楼 | 地 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红枫路17号 | 电 话:0731-84020251 | 电 话:13637498046 | | 承包人(成员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 地 址: | | 电 话: | 年 月 日 资产处置拆除施工安全协议甲方(土地储备机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乙方(牵头方、施工单位):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成员方、施工单位):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经公开竞价,乙方依法取得甲方名下长沙经开区原湖南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回收工程和拆除工程 等资产的所有权,并需进行拆除、搬迁施工。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甲乙各方协商制定本安全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明确拆除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配合甲方做好文明施工、消防、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二条 如确需动用明火作业,乙方应当先征得甲方同意,在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并提出申请报告及操作人特殊证件,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三条 施工必需的易燃、易爆品应按甲方指定的数量地点存放,并由乙方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 第四条 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施工占地面积,严禁堵塞交通。各种施工材料,设备不得乱堆乱放。对施工中遗留的各种废料及物品,应做到当天施工当天清理,保证现场内的清洁卫生。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新消防法及有关防火条例,施工现场必须按平方米自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操作,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并确认已经缴纳工伤保险。乙方人员须具备相应技能与资质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治安、消防、安全生产、人身伤害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全权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规定施工,不得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如有发生的,由乙方全权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对甲方财产的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牵头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成员方)(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