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32026GD0000004 |
|---|---|
| 项目名称 | 中山市南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26.3735%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中山市民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山火炬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
| 转让比例 | 26.37 |
| 挂牌价格 | 1,949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6-01-12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827.27万港币,实收资本为827.27万港币。其中,转让方中山市民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218.18万港币,实缴出资218.18万港币,出资期限至1996年8月29日前缴足。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详见交易机构备查文件。2.标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问题。3.标的企业原股东享有优先权。4.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税费,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5.标的企业以中府国用(2006)第08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110002881号、0110002881号《房地产权证》的土地面积13424.6m?、房屋面积4801.69m?为中山华南实用气体科技有限公司、林孟春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1833万元,期限从2021年7月26日至2026年7月25日止。6.标的企业将粤房地证字第2077822号、粤房地证字第2077823号、中府国用(1999)字第080012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110002881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110002882号、中府国用(2006)第080017号、中府国用(2007)第080105号物业的建筑面积约8300平方米、空地面积约13000平方米出租给广州华利恒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38年3月31日,租金由2018年6月1日开始以12.5万元/月起,以后每隔2年递增5%计算,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4月30日剩余租赁年限12.9年。7.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与标的企业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回收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因省道S111改扩建的需要,收回南空公司中府国用【1999】第080012号《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3943.9平方米中的155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收到补偿款148.1569万元。中府国用【1999】第080012号《土地使用权证》工业用地面积实际为12386.10平方米,但尚未换证。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9.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10.中山市南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中山市民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若中山市南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存在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存在差异的,由实际经营者即股东之一的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放弃中标资格、解除合同、追究中山市民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任何违约责任。11.为保证中山市南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中山市民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收到全额交易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民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川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各股东应将审计报告登记所欠应付款支付至中山市南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账户上。1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山市执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执信评报字[2025]第01-052号)、广东维德会计师事务(普通合伙)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维德会审字[2025]00510号)、及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5)香律意见字第592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形的:若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用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形的:(1)若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在其《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最终报价。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2)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的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用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人及最高报价。转让方以该最高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高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高报价人成为受让方。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4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2)产权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10.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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