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1、中标方:贵州爱康国宾健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属民营体检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健康体检管理;健康卫生、医疗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体检项目参考及体验咨询服务;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该项目符合性审查中,招标文件第21页符合性审查表序号7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需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全部内容。文件第8页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序号3服务要求第5点,检后多发病有健康管理门诊提供免费咨询,包括肺结节、医学营养减重等咨询:体检后由供应商定期按照肺结节、肥胖等标准,请胸外科、医学营养科等专家为采购人提供免费咨询。该体检机构非医院下属科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有体检相关科目资格,无诊疗资格,更无开设门诊资格,何来的胸外科、医学营养科?"符合性审查"的核心是首先确保中标单位自身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和特定资格条件。它审查的是投标人"是谁"以及"自身是否合格",这是参与投标的硬性门槛。仅仅承诺能提供相关服务是不够的。故符合性审查应为不通过。
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制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1、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要求”规定,经审查成交供应商:贵州爱康国宾健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递交的响应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21页符合性审查表序号7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全部内容。
综上:本项目符合相关法规及采购人的切实需要。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贵单位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贵单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该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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