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1、2025年12月0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最高限价的23.66%,即1052928元中标《电子政务外网主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5CSHY-G-003】,该投标报价属异常低价范畴;
3、根据《电子政务外网主线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符合性审查表中关于报价评审所列评审标准“异常低价审核。备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根据评审公示可知,本次项目有效投标人共三家,各家得分情况如下:
标单位/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总分95.80、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分90.4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总分89.31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在主观分落后的情况下,以异常低价,获得报价15分满分,由此取得中标资格。
4、参照财政部国库司 2025年10月30日发文《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而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报价远低于上述45%的法定审查阈值,评标委员会却未依法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评标过程中,未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书面说明及成本测算等证明材料,该评审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可能导致中标供应商无法保证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损害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标委员会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违反了法定评审程序要求。
2.参照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对报价合理性进行解释;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材料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3.《电子政务外网主线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符合性审查表中关于报价评审所列评审标准“异常低价审核。备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属于法定评审环节相关要求,评标委员会未予执行,违反了评审程序法定原则。
质疑事项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报价严重异常,却通过符合性审查,获得有效投标资格。
事实依据:1、2025年12月0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最高限价的23.66%,即1052928元中标《电子政务外网主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5CSHY-G-003】,参照财政部国库司 2025年10月30日发文《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该中标价格明显低于通知中明确的异常低价审查阈值标准;且根据评审公示可知,本次项目有效投标人共三家,各家报价如下:
(1)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报价2512080.00元,为最高限价的56.45%;
(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报价2584792.00元,为最高限价的58.08%。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报价1052928.00元,为最高限价的23.66%。
综上可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报价为异常报价。
2、根据《电子政务外网主线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符合性审查表中关于报价评审所列评审标准“异常低价审核。备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次投标过程及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对此异常低价提出异议,在符合性审查阶段中,无视客观事实比较,无视其他企业利益,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确定为有效投标人,此评审结果,严重侵害市场生态平衡,破坏通信市场良性发展。
法律依据:1、《电子政务外网主线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符合性审查表中关于报价评审所列评审标准“异常低价审核。备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参照财政部国库司 2025年10月30日发文《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财政部国库司 2025年10月30日发文《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为征求意见稿。
2、经核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报价明细及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
回复质疑事项2:
1、经核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报价明细及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
2、财政部国库司 2025年10月30日发文《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为征求意见稿。
2、 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报价评审“异常低价审核”。备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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