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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第三医院(长沙县脑科医院、长沙县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防治中心、长沙县精神卫生福利院)长沙县第三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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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第三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0909002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第三医院(长沙县脑科医院、长沙县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防治中心、长沙县精神卫生福利院)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安沙组123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春华镇金鼎山社区长平路与S207交界处0116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第三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第三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 餐饮服务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1 298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980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捌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长沙县第三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

项目金额5960000/2年(第一年2024年9月6日-2025年9月5日,第二年2025年9月6日-2026年9月5日)

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或累计送货实际金额达到上限值5960000 元,本项目合同终止。以合同期限或送货实际金额上限值两者为条件,任一条件先达到均为合同终止条件。(投标人的报价以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每个星期的公示 批发价格为准上浮17%)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蔬菜类

1.1 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供应商承诺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1.2 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38-2003);

1.3感官要求

所供蔬菜应具有新鲜蔬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蔬菜品目及具体要求如下:

品种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感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绿叶菜类

青菜、芹菜、大白菜、生菜、包草、大菠菜、空心菜、青苋菜、韭菜、花菜、青大蒜等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水生蔬菜类

茭白、鲜藕、马蹄等

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根茎菜类

长萝卜、白萝卜、番薯、小葱、洋葱、京葱、蒜台、芋、姜、土豆等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瓜类

冬瓜、南瓜、丝瓜、苦瓜、黄瓜、佛手瓜等

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豆类

四季豆、豇豆、青皮豆、川豆、荷兰豆等

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 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昧

茄果类

番茄、茄子、小尖椒、大尖椒、红椒、青椒等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于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食用菌类

香菇、平菇、金针菇、杏鲍菇、凤尾菌等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 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

注: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1.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要求;

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

5)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2、肉类

2.1具体要求如下: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冷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冷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 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冻货需属 于食品安全达标且未过期产品。

2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3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注:采购方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方实际需求;

2.2 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2.3 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2.4 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5 供货方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7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5)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

7)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4部分:猪副产品9)GB/T 17238-2022 鲜、冻分割牛肉;

10)GB/T 9961-2008鲜、冻胴体羊肉;

11)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3、水产类

3.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GB2763-202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2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3.2 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3 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GB 2763-202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3.4 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3.5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2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4、禽蛋类

4.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技术要求

1

白条鸡、鸭、鹅鲜肉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2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3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禽蛋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4.2 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4.3 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4.4 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4.5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4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5、豆制品类

5.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技术要求

1

各类豆制品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12-2014 豆制品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豆制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5.2 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5.3中标单位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5.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12-2014豆制品;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6、调味品类

6.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普通调味品类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酱、料酒、调料、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调味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6.2 质量要求:生产日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质保期要求:剩余保质期大于三分之二。

6.3 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6.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7、粮油类

7.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大米

符合GB 1354-2018大米、 GB 15196-2015 食用油脂制品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食用油需非转基因产品。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2

食用油

3

面、面粉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米、面、食用油及面粉,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7.2 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7.3 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7.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1354-2018大米;

4)GB 15196-2015食用油脂制品;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8、干货类

8.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木耳、海带、笋子、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墨鱼、鱿鱼、紫菜、黄豆、绿豆等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8.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8.3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8.5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2.人员配置要求

人员、车辆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供应商配送人员在疫情间根据采购方实时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专人专车做好项目服务

4.其他要求

本项目采用单价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投标人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可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物资、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以及每周去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途径询价所产生的费用等)。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单位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投标人的报价以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每个星期的公示 批发价格为准上浮17%

2.付款方式:

最终结算单价确定:每周结算基准单价=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每个星期的公示批发价格*(1+投标报价上浮率,且低于同期市场零售价。中标人与采购人双方以每周结算基准单价 协商一个最终结算单价(一个星期不变)。 如采购品种在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当日无公示价格,则以供应商和采购人共同询价产生的价格为最终结算单价。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中标人在采购人下单后2小时内供应到位,确保采购人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采购人附近市场购买,其最终结算单价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供货当月的货物,采购方和供货方次月底进行货单核对 ,核对无误后供货商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进行货款结算。其他物约商品根据双方约定据实结算。 

收款账户: 信用社春华支行(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82010400000080271)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19 —— 2026-09-05

五、服务地点

每天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将所下单的货物分别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供应商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 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供应商承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供应商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供应商赔偿。

2、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供应商不能按时送货,采购人有权另择供应商紧急采购,由此产生的差价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协议期内供应商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供货期内,供货商按采购方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供应商送货时如出现有意 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方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采购方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若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采购方有权解除协议。

2、供应商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若采购人违 约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协议,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承担。

2、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服务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若采购人违约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协议,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承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采用单价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投标人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可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物资、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以及每周去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途径询价所产生的费用等)。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单位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一.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二.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

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汪理 法定代表人: 田扩军

委托代理人: 毛文静 委托代理人: 崔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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