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寇家沟村一组崩塌治理工程
施工合同书
本合同条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由招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结合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寇家沟村一组崩塌治理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签订。
项目名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寇家沟村一组崩塌治理工程
一、甲方、乙方
1.甲方: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
2.乙方:金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合同文件组成
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纪要及补充资料、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招标期间发出的补充书和有关函件)、合同条件、图纸、投标书附表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包括所有承诺),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其它补充协议。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三、合同形式
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不变。本合同各单项工程单价见商务标。
2.合同的工程范围是指招标文件所列的工程内容及范围(以施工设计为准)。
3.施工中若发生变更,其单价应以相同或相近的单项工程项目中标单价为准,新增项目单价由甲、乙双方会同监理方协商共同确认后作为计价结算依据。
四、合同价款与工程款支付
(一)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为乙方中标价款,本合同总价共计人民币1028.251710282516.6万元,大写:壹仟零贰拾捌万贰仟伍佰壹拾柒元整壹仟零贰拾捌万贰仟伍佰壹拾陆元陆角整。
2.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为甲方批准且乙方实际实施的有效工程量乘以单项工程中标单价据实结算,结算总价原则不超过合同总价。如投标报价有误差,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调整。
3.合同总价应包括:为实施本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各种管理费、税金、保险费(安全)、利润、后期维修以及履行合同的一切风险等所有费用。
(二)工程款支付方式
1.第一次结算:在乙方完成施工准备,取得开工令,且施工队进场开工后拨付工程款的30%,共计人民币308.4755万元,大写:叁佰零捌万肆仟柒佰伍拾伍元整。
2.第二次结算: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拨款,拨付工程款的40%,共计人民币411.3007万元,大写:肆佰壹拾壹万叁仟零柒元整。
3.乙方完成全部设计工程量竣工后,通过项目初验、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终验合格后,拨付总工程款的25%,共计人民币257.0629万元,大写:贰佰伍拾柒万零陆佰贰拾玖元整。最后预留总工程款的5%,共计人民币51.4126万元,大写:伍拾壹万肆仟壹佰贰拾陆元整,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2019年4月25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待一个水文年工程质量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拨付余款。
4.乙方按总费用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工程款转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即: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康张岭支行
户名:金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帐号:61001668758052500178
五、合同的转包与分包
严禁乙方将本合同工程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非法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单位,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按程序将其拉入企业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区自然资源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
六、书面通知
1.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文件为准。
2.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于某种原因,需口头指示时,乙方应当接受,监理工程师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对上述口头指示予以补认。
七、工程复核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书面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乙方则:
(1)根据甲方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资料,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正确负责。若施工中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供的原始数据不正确或与图纸不符,图纸上所示的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有错误或相互矛盾等,应及时通知甲方予以核实。
(2)放样过程中所必须的仪器、机具和劳务均由乙方负责,并自行提供。
(3)复核工程量。乙方应在开工前3天内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对本合同段各项工程数量进行复核。
2.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出现超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误差,当甲方要求更正时,乙方应自费更改这些误差,直到达到规范要求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甲方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所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予以核实。
3.监理工程师对放样、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乙方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乙方应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它有关标志,一旦损坏上述基准点、标桩和其它有关标志,乙方应及时恢复,费用自理。
八、合同的履行
1.合同双方均需认真履行合同赋予各方的权力义务,遵守承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均属于违约行为,由甲方主管部门按本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进行的任何批准或同意,并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2.乙方在投标书附件中填写的资料,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有主要人员和机械设备,要根据工地需要及时用于本工程,否则,甲方可采取暂停施工、暂停支付,另行雇佣及扣取违约金等一切自认为合理的手段来督促乙方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书附表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常驻现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坚守工地,请假超过3天时,由甲方审批。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将按壹仟元/日计算损失赔偿,在合同价款中进行抵扣。如果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能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撤换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新的经甲方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4.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5.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要求收集整编档案资料,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资料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审核严格把关,经监理单位确认达到相关要求后,向甲方提交一式四套供验收和存档。
6.工程建设期内,乙方不得以材料价格上涨向甲方提出变更材料价款,更不得因材料价格涨幅因素影响工程质量,拖延工期。
7.安全责任自负。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自行协调解决施工外部环境保障事宜,不得以任何施工环境问题为借口延误工期。
9.乙方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好与社会各界的关系,确保不上访,不扯皮,不打架斗殴。
10.若乙方未履行上述约定事项任何一项,甲方可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取消今后乙方在我区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投标资格。
九、工程工期
项目工期为150个日历天数。
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在2天内将现场(或部分现场)移交给乙方。乙方接管现场且开工报告得到批准后,即可开始施工。本期招标工程有效合同工期在签订协议书时予以明确,工期从合同签署后3天开始算起。
1.项目工期在总工期约定下,根据各标段工程情况内容,合理安排工期,尽量减少损失,不误工期。
2.工期延误
(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和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代表应在同乙方商定之后,决定竣工时间延长的期限。
①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②由甲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③不可抗力;
④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乙方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按合同工期,每推退一天乙方赔偿甲方人民币壹仟元整。
(3)甲方可在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十、工程质量
1.本工程应达到相关规定的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等级。乙方应按此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施工。
2.乙方如果工程竣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不奖不罚。
3.如期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条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乙方按合同总价款10%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返工直至工程质量合格为止。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各用工材料设备由乙方釆购,经监理单位和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十二、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对工程中的路基、路面、结构物、材料、设备、车辆、地下管道、地上或地下通讯线路(含设备)、电力线路(含设备)、权属界桩、公路界桩等一切设施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积极保护,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安全生产,制订安全管理办法,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坚决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施工及缺陷修复期间,乙方应釆取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工程施工周围的居民、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安全,保证农灌渠畅通和交通、供电、通讯的正常运行,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为了出入现场、备料和施工运输,应维修和养护必要的临时道路和桥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整洁,妥善存放施工设备和材料,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设备及材料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由乙方从现场及时清除并运走,并由乙方承担费用。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协调好社会各界及周边相关村民关系,乙方与他人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必须保证村民无意见、不上访。
十三、缺陷责任期及责任
1.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从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终验合格并下发验收批复之日起一年时间。
2.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施工质量及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局部损坏,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指示,自费修复或重建,并申请甲方验收。
3.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如没有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上述修复或重建,甲方有权雇用他人完成此项工作,其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可向乙方主张剩余部分修复或重建费用。
十四、缺陷修复
1.施工及缺陷修复期内,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注意环境保护,遵守国家颁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因施工原因(如烟尘排放、噪音、废料遗弃等)违反了环境保护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障碍、灌溉渠道的堵塞及损害等,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乙方应采取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量等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乙方的任何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害或损伤所有通行的道路和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公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取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公路或桥梁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乙方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或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线路上的桥梁加固、道路改线或改善及其它特殊许可的费用。甲方不承担上述费用以及由于乙方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而引起的一切赔偿、诉讼费和其它开支。
十五、图纸和文件的供给
合同签署后,甲方将通过监理工程师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各两套,并由监理工程师、项目设计单位共同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乙方需要更多时,应自费复制。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乙方不得将图纸其他文件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
十六、开工报告
1.乙方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设备、测试仪器按照相应的进场时间如数进场。当具备全部开工条件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并抄报甲方。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的开工报告后在认真、逐一清点和核查无误后,于2日内进行批复。
2.乙方在取得开工指令后,若其主要人员、机械设备、测试仪器等发生数量变化或更换时,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将被视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七、工程量的计算
1.确定完成工程数量所釆用的测量和计算方法,都必须按有关规范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技术人员复核后才能有效。
2.一切计量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技术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否则,计量结果无效。
3.工程量由乙方计算,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复核批准。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及有乙方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一份,并由监理工程师保存。
4.凡超过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任何长度、面积等都不予以计算。
5.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计量。
十八、合同变更
1.只有在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和变更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则应尽快从施工现场撤离。
2.由于出现了上述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有:合同终止之日前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费用。
3.如果从法律上认为乙方已陷入自动申请或强制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或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义务时,也可由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其费用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九、其它
1.保险。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设备、材料、承包人雇员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等进行保险,保险额按国家规定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3.乙方应自行预留适当的资金用于施工的外部环境协调。
4.若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在合同每页加盖骑缝章后有效,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补充协议调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安康市兴安东路1号 单位地址:江北办晏台村富群街6号
联系人/电话:华勇,18829358960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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