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第四中学分校项目监理
答疑澄清
一、说明
1、本《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澄清》为准。
二、答疑内容
1、廊坊市第四中学分校项目监理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加分和总监无在建项目的设置涉嫌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关于“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1、小微企业特征与条款矛盾小微企业普遍成立时间短、业绩积累不足,要求企业业绩加分属于变相抬高准入门槛。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8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不得以业绩规模作为评审因素。2、总监业绩的二次限制要求总监个人业绩加分,叠加“总监无在建”的限制,构成双重歧视。小微企业团队规模有限,总监往往需同时负责多个项目,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小微企业的参与可能性。3、法规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明确禁止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业绩要求。(2)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7条要求采购需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3)招标方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优惠”的政策导向。诉求:要求删除业绩加分条款
回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未规定不得以业绩规模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2月27日发布的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要求制作。
三、澄清内容
招标文件中涉及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的由“2025年5月13日09时00分”更正为“2025年5月23日09时00分”。
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标准为:专业技术服务业,该行业隶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