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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水利发展资金船山区盘龙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2025年水利发展资金船山区盘龙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施工-1

遂宁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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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水利发展资金船山区盘龙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2025年水利发展资金船山区盘龙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施工-1

  2025年水利发展资金船山区盘龙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2025年水利发展资金船山区盘龙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已由遂宁市水利局以遂水函【2024】13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赋码: / ,经遂宁市水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遂水函【2024】139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都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

施工1个标段

2.2建设地点: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老池镇,涉及金凤村、福龙村、铜锣村、花园村等4个行政村。

2.3建设内容及规模:

 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13km2,其中坡改梯23.19hm2(含石坎5.58hm2、土坎17.61hm2),保土耕作 540.34hm2,封禁治理349.29hm2,修建蓄水池8口,沉沙凼20个,截排水沟1.643km,作业道路2.632km。

2.4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设计图纸及招标清单中的全部施工内容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1.2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最低不低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1.3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且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3.1.4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按照各行业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1.5近五年已完成1个类似项目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多个标段的,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个标段。

3.4投标人在信用方面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投标:

在“信用中国”网站(

招 标 人: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都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10802MB0L5151XJ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DF62G1N

地    址:

遂宁市嘉禾东路55号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247号海德空间501

邮    编:

 629000 

邮    编:

   610041  

联 系 人:

 邓老师 

联 系 人:

   唐女士  

电    话:

15228650746  

电    话:

  028-84722110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网    址:

     /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否则无效。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本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布并提供最新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含组价),文件格式为(PDF/WORD/RAR/EXCEL…)。

(6)获取招标文件可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投标人单位介绍的其他人。

获取招标文件的人,与递交投标文件和参加开标的人(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7)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要求的证件外,招标人不得再另外要求投标人提供和出示其他证件和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投标人履行其他投标手续的,投标人可在中标后办理。

(8)《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四)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黄金周”的长假发放文件,特别是发放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发放招标文件定为不得少于5日,从2016年4月28日就应发放招标文件,由于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日不是工作日,发放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日、2016年5月3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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