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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食材定点供应商(二年)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焦作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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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食材定点供应商(二年)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食材定点供应商(二年)采购项目,招标人为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食材定点供应商(二年)采购项目

2.2 招标编号:PROJ20251601030711

2.3 预算金额:78.8万元/二年。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

2.5 招标范围: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所需的食材(包含但不限于米、油、面、蛋、奶、肉、蔬菜、杂粮、干菜、水果、调料)定点供应商采购及相关服务(具体内容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2.6 供货期:根据需求多批次供货,满足招标人要求。

2.7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8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质量标准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2.9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文件中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相关证照)。

3.1.2投标人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文件中附《食品经营许可证》)

3.2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中附2024年度投标人财务报表,新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附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3.3信誉要求:

3.3.1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4月28日以来)没有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4月28日以来)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经司法机关裁定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须满足书面承诺中的内容要求,参照后附格式提供书面承诺。开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登录上述网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定,如果发现存在与承诺不符情况,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3.2本项目拒绝接受被中国烟草总公司和河南省烟草公司列入行贿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的投标人投标;拒绝接受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及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认定在不良行为禁止期限的投标人投标;(投标人须满足书面承诺中的内容要求,参照后附格式提供书面承诺。开标后由招标人现场确认;如果发现存在与承诺不符情况,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3.3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4月28日以来)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须满足书面承诺中的内容要求,参照后附格式提供书面承诺。如果发现存在与承诺不符情况,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其他要求

3.4.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投标文件中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完整版,报告生成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若报告不显示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或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投标文件中附承诺书)。

3.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8日,每日00:00:00时至23:59:59时(北京时间)。潜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购标确认、费用支付等所需时间,潜在投标人必须在前述时间段内完成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如因潜在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4.2.1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以下不再后缀网址)”获取招标文件(已在该平台注册过的潜在投标人请直接登录平台获取招标文件,未在该平台注册的潜在投标人请先注册,平台注册为一次性免费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招标项目)。

4.2.2购标登录平台主页点击“我的工作台”→点击“寻找招标项目”或点击下方“更多”按钮使用项目名称信息检索要投标的项目,点击“立即投标”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核对要参与的项目信息。勾选参与的标包,点击“立即购标”,进入费用支付页面。

4.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标段,平台服务费350元/标段,支付后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费用支付至代理机构,发票由代理机构出具。平台服务费支付至平台运营公司,发票由平台运营公司出具(通过“发票管理”下载平台服务费电子发票)。

4.4潜在投标人完成费用支付后即获得下载招标文件的权限。未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支付费用的,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得下载招标文件权限,且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4.5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提供操作手册,潜在投标人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购买支付、发票开具领取等操作。潜在投标人针对投标人注册、获取招标文件、CA数字证书办理、网上应答操作等相关业务的咨询,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咨询电话:010-86397110、1853993797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平台运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购买信息进行保密;如潜在投标人主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平台运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潜在投标人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平台运营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6潜在投标人必须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之前完成CA数字证书的办理,并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后才能投标;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账户中“北京CA申请”→“CA申请帮助”→“CA办理指南”查看,也可按平台提供的操作手册或平台统一的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4.7潜在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成功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5.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

5.1投标人通过“环境检测”下载并安装检测工具;安装完成后启动检测工具,逐一安装检测工具中的插件;打开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上下载的后缀名为.zzlh的电子招标文件,按提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使用CA数字证书对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后,点击“递交投标文件”完成投标。

5.2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截止时间:2025年5月20日10时整(北京时间)。

5.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file格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平台上传递交;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将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进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开标大厅,投标截止时间后进行电子集中解密,唱标结束经主持人、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开标一览表内容后进行在线电子签名,投标人应确认开标结果、在20分钟内完成扫码签字(签字人应为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确认的,视为同意。

5.5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咨询电话:010-86397110、18539937971。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河南省烟草公司焦作市公司内网》 发布。

7.其他

欢迎各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或违法操纵中标结果等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一经查实,招标人将认定其为不良行为,并依据管理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

地址:沁阳市建设路南段15号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391-5696322

招标代理机构: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大厦17层1702室

联系人:马丽霞、李慧斌、张振辉

电话:0371-63899156

电子邮件:xinrenzb@163.com

监督部门电话:0391-8381019

附件:书面承诺

日期:2025年 4月28日

附件:

书面承诺

致:(招标人名称)

1.我方近三年(2022年4月28日以来)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我方近三年(2022年4月28日以来)没有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我方近三年(2022年4月28日以来)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经司法机关裁定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4.我方非中国烟草总公司和河南省烟草公司列入行贿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的供应商。

5.我方非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及焦作市烟草公司沁阳市分公司认定在不良行为禁止期限内的供应商。

6.我方非联合体投标;我方承诺中标后不转包。

7.我方承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准确。

8.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我方存在与上述承诺不符的行为,我方同意招标人拒绝我方的投标、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与我方已签订的合同,并不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9.在相关案件查办时,我方积极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情形,招标人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20250428094719247361254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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