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70亩西山头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告
 项目名称 
  | 
 滁州市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70亩西山头土地经营权流转 
  | ||||||||
 项目编号 
  | 
 2025HDWNA01511 
  | ||||||||
 委托方 
  | 
 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同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主管部门 
  | 
 明光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50-8029710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 10 月 31 日19:00始至2025年 11 月 1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 10 月 31 日19:00始至2025年11月1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
 流转标的 
  | 
 土地位置 
  | 
 面积(亩) 
  | 
 用途 
  | 
 流转期限(年) 
  | 
 流转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滁州市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70亩西山头土地经营权 
  | 
 东至鲁山小学、西至生产路、南至曹大坝、北至生产路土地 
  | 
 约70 
  | 
 农作物种植 
  | 
 5 
  | 
 2.1 
  | 
 0.5 
  | |||
 备注:1.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委托方实际移交(测量)面积为准。流转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流入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流入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标的实际情况以意向方实地踏勘为准。 
  | |||||||||
 标的使用要求 
  | 
 1.土地规划用途:农作物种植。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污染及破坏,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挖沟塘、建路等。 
 3.土地的经营须符合当地相关要求及规定。 
 4.流转期间因国家和政府征用本合同部分土地的,流入方须积极配合。 
  | ||||||||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流转期内流转价款无递增,首年流转价款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以后年度流转价款应在下一使用期开始前,提前30天支付,先支付后使用。 
 2.履约保证金为1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年流转价款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并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转期内,流转标的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或终结时,流入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前由流入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平整后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交易双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流转合同》。 
  | |||||||||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流入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 5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流转标的有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流入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明光市政务中心16楼1627办公室,联系电话:0550-802009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E3%80%81https://ggzy.chuzhou.gov.cn/%EF%BC%89%EF%BC%8C%E8%AF%A5%E5%85%AC%E5%91%8A%E5%86%85%E5%AE%B9%E4%B8%BA%E5%87%BA%E7%A7%9F%E5%85%AC%E5%91%8A%E7%9A%84%E7%BB%84%E6%88%90%E9%83%A8%E5%88%86%EF%BC%8C%E5%AF%B9%E6%84%8F%E5%90%91%E6%96%B9%E5%85%B7%E6%9C%89%E7%BA%A6%E6%9D%9F%E5%8A%9B%E3%80%82%E6%84%8F%E5%90%91%E6%96%B9%E5%BA%94%E4%B8%BB%E5%8A%A8%E4%B8%8A%E7%BD%91%E6%9F%A5%E8%AF%A2%EF%BC%8C%E5%AE%89%E5%BE%BD%E7%9C%81%E5%86%9C%E6%9D%91%E7%BB%BC%E5%90%88%E4%BA%A7%E6%9D%83%E4%BA%A4%E6%98%93%E6%89%80%E4%B8%8D%E6%89%BF%E6%8B%85%E6%84%8F%E5%90%91%E6%96%B9%E6%9C%AA%E5%8F%8A%E6%97%B6%E5%85%B3%E6%B3%A8%E7%9B%B8%E5%85%B3%E4%BF%A1%E6%81%AF%E7%9A%84%E8%B4%A3%E4%BB%BB%E3%80%82%3C/p%3E%3Cp%3E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主任,联系电话:13956326377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高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102、66223103;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 ||||||||
 项目咨询 
  | 
 联系人:贾工 
 联系电话:0550-2263005 
 联系地址:滁州市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大厅 
  | ||||||||
 技术咨询电话 
  | 
 0512-58188516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参考使用)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参照安徽省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流出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流入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经营权流转(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 
 名称 
  | 
 地类 
  | 
 地力等级 
  | 
 四 至 界 限 
  | 
 面积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 |||
 东 
  | 
 南 
  | 
 西 
  | 
 北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合计(大写) 亩,(小写) 亩 
  | |||||||||
注:地类指流转前土地利用类型,可分为水田、旱地、水浇地、果园、茶园、其他等;地力等级评定执行农业农村部《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NY/T 309—1996),分一~十级。
第二条 流转(租赁)期限
土地流转(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第三条 流转(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现金形式支付
1.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 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2.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向甲方(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一次性支付土地流转价款 ,以后每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流转价款。
(二)实物(稻谷)折现形式支付
1.流转价款为每年每亩 斤 稻谷(稻谷等级),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2.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向甲方(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一次性支付土地流转价款 ,以当年同等级稻谷最低收购价为准折以现金兑付,以后每年__月__日为兑付日,以兑付日的稻谷市场价或当年稻谷最低收购价为准折以现金支付当年度的流转价款。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流转(租赁)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开展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土地。
7.租赁期满或终结10日内,及时向甲方交还流转(租赁)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结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结合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经营权,乙方应清理承包土地上的所建设施,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前由乙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将土地整平后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要求保留设施的除外。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限,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结: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结。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的;
3.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
4.破坏、污染、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
5.逾期未交纳土地流转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土地或以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的;
7.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2.乙方按公告约定向甲方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流转价款、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金和乙方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租赁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流转(租赁)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经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