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竞价公告内容
资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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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001-2025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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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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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地产类资产(资产包清单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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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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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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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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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上午10:00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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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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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县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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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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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移交资产给成交竞价人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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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租须知
资产详细情况及租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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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上标的均按现状招租,意向竞价人应实地查看并详细了解资产的现状。意向竞价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价人自行承担,如因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需要维护维修的,成交竞价人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不再承担任何维护维修费用;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承租权;
2.以上标的的承租起始日期均为暂定日期,正式承租起始日期以出租方实际移交资产给成交竞价人之日为准。
3.竞价人完成报名后即是认可和接受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昆仑资产公司)竞价暂行规则、挂牌竞价条件及《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的条款和约定。注:广西宾阳县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昆仑资产公司母公司,两个公司的资产公开招租流程、各项内容与规定一致,并由昆仑资产公司主持昆仑集团公司各宗资产招租工作;
4.标的其他相关规定请仔细阅读本招租文件及《房屋屋顶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样本附后);
5.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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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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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竞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没有被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和昆仑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2.意向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没有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和昆仑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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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及成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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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交竞价人需在完成竞价后当场签订《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或《广西宾阳县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
2.成交竞价人签订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后,昆仑资产公司在成交当天发布成交公告于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待成交公告公示期满后,成交竞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经双方沟通协调,昆仑公司同意延期的除外),如成交竞价人未按要求签订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和租赁合同的,即视为恶意毁标,昆仑资产公司立即解除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承租资格,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同时列入昆仑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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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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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竞价人必须于报名截止前在昆仑集团九楼911室运营管理部完成报名,并在公开竞价前将足额竞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的方式交纳至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不支持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现场报名及咨询地点、时间:宾阳县宾州镇西环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460米昆仑集团九楼911室运营管理部,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周六、周日、非咨询时间不办理)。
2.意向竞价人资格审核时间与地点:意向竞价人在报名成功后,请按要求携带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到宾阳县宾州镇西环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460米昆仑集团九楼911室运营管理部进行资格审核,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它时间不办理,资格审核将不再另行电话通知报名人,逾期将不再受理资格审核。
3.正式公开竞价的地点与时间: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2025年9月24日上午9:30开始签到,10:00后不准再进行签到,逾时视竞价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10:00时正式开始竞价(核实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确实到账情况后竞价开始,未签到的竞价人视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将不得进入竞价厅;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不具备参与竞价资格),每位竞价人只允许携带1名陪同人员进入竞价现场(具体视场地待定),被列入竞价黑名单的人员禁止进入会场;整个竞价过程不允许竞价人及陪同人员使用手机,进入竞价现场前,竞价人及陪同人员需将手机放置在工作人员指定的区域,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及昆仑资产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如发现有竞价人或陪同人员不遵守规定并私下使用手机,给予警告一次,竞价人及陪同人员重新将手机放置到指定区域后方能继续参与现场竞价,否则将被取消竞价资格并请出竞价室;
4.意向竞价人在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因填写资料不全或填写错误而造成信息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将视为报名未成功不具备竞价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意向竞价人自行承担;意向竞价人完成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亦不具备竞价资格;
5.意向竞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核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为在资格审核材料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出租方将不再受理任何补充材料的提交,已递交的资格审核材料将作为出租方审核竞价人资格的唯一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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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所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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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竞价人报名须向昆仑资产公司提交以下资格审核材料(未按时提交完备且符合要求材料的意向竞价人,不具备竞价资格;所提交的材料中名称需与所报名的名称一致。):
1.意向竞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竞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竞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与报名竞价人名称一致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竞价承诺书;
4.如委托他人参加竞价工作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注明:委托书提供原件,身份证须核对原件并提交复件印,其他材料只需提交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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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退还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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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竞价人已完成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或参与竞价人未在资格审查期限内提交审核材料参与审核的,则不具备竞价资格;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不计利息);
2.未成交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于竞价会开标结束后(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竞价人的银行账户;
3.成交竞价人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清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人银行账户(不计利息),成交竞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毁标(弃标),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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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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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人须按照竞价资产公告的要求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可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须从竞价人对公账户转出,竞价人是自然人的须从本人账户转出,第三方财务公司(微信、支付宝)转账无效;
2.竞价保证金必须在竞价会开始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3.竞价人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仅限当次竞价资产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竞价会允许竞价人分别报名有多宗资产竞价,竞价人必须按项目、资产分别缴纳竞价保证金。
要求:转账的账户名称须与竞价人名称一致,转账时需备注:竞价资产编号+竞价保证金字样(如:666666竞价保证金),转账成功后,竞价人自行到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采购股办公室领取竞价保证金收款回单,该凭证为开标日签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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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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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名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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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6132 5749 7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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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宾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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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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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18:00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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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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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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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10:00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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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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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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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注意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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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场竞价活动的相关信息均在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竞价人应随时予以关注,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价人承担;
2.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竞价现场秩序被恶意扰乱等原因而导致竞价中断的,本场竞价活动暂停,出租方和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采取延迟或终止本场竞价活动的,将在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出租方和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前款所述事件发生导致竞价活动延期时,昆仑资产公司会采取公告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各竞价人,竞价人应保证报名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畅通,竞 价活动暂停前系统所接受的所有竞价人的报价仍然有效。如竞价人报名登记的通讯信息有误或无法接通,出租方及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次竞价成交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成交公告期间如出租方发现竞价成交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结果的情形,该成交结果无效。同时,竞价成交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提供虚假材料的竞价成交人将列入昆仑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今后将不得参与昆仑资产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活动;
5.已被列入黑名单竞价人,在竞价会结束后被复核确认是黑名单的,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同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6.具体注意事项以后附房屋屋顶租赁合同样本、土地租赁合同样本相关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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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承诺书(样本)
本人(公司)自愿参加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举行的资产公开招租活动,并承诺在参加该标的竞价前本人(公司)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行为之一: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2.不遵守合同约定、不服从管理、拖欠租金的;
3.被列入人民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里的;
4.因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投标违规等不良记录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仍在受罚期内的;
5.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处于破产状态或严重亏损状态的;
6.存在无证经营记录的;
如本人(公司)存在上述不良记录中任何一项,在竞价成交后被核实的,本人(公司)自愿放弃承租权益,同时,赔偿出租方相关经济损失,特此声明。
承诺人:
竞价标的编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日 期:
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样本)
年月日时,竞价人通过参加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举行的资产公开招租活动,取得资产代码为:,位于资产的承租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竞价租赁成交资产为,成交价格为:¥/年,租期年,租金支付方式按该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挂牌公开竞租成交资产的使用要求按该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竞价人签订本《资产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后,待成交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经双方沟通协调,出租方同意延期的除外)须到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九楼运营部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解除本成交确认书,并取消承租资格,不退还竞价保证金,该竞租资产重新进入下一次的竞租程序。
四、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挂牌人:(签章)竞价人:(签章)
代表人: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屋顶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甲方于2025年 月 日组织实施了2025年第五期资产公开招租活动。经公开招标,乙方取得位于屋顶的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屋顶出租给乙方,租赁面积为㎡,经营范围为:仅限用于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租赁期限:
(一)自2025年 月 日至2045年 月 日止,共计20年。
(二)租赁期限届满后,如甲方对自有屋顶资源没有其他经营规划或计划自用的,双方同意20年租赁期到期后自动续约5年,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在本合同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续约合同租期届满后,屋顶电站搭建的所有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清场、搬离,恢复屋顶原状。
三、租金、管理服务费及综合服务费标准及交纳方式:
(一)乙方租用甲方屋顶,需向甲方支付屋顶租金。屋顶租金采用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年,本合同资产租金为 元整/年(¥/年),以一年为一个交租期,乙方须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缴清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下一年的租金应于上一个租赁年度届满前15日内缴清,以此类推。
甲方将屋顶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站,若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后续租金。
(二)除支付屋顶租金外,乙方须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为17.80元/平方米,经核算,本合同所涉房屋对应的管理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届满、无效等),上述管理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三)综合服务费支付: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计量结算支付方式 ,按照当月用电方使用光伏电站实际电量来计算,用电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光伏相关综合服务费(已包含运维费用),费用按照当月光伏电站用电方用电量乘以实际白天(上午8点至下午6点)市电电价的90%计算(此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13%)。如果用电方是第三方单位或企业,电费单价由乙方直接和用电单位或用电企业洽谈单价合同。
(四)以用电方使用光伏电站电量计量表计量数据为依据,乙方提供服务费结算清单,用电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光伏相关综合服务费以银行托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用电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好银行托收手续)。
甲方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四、税费承担范围:本合同所指屋顶资产的出租行为应交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随征税费及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承担;其他一切与本次出租行为无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综合服务费涉及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运维服务:
甲方不负责电站的运营及维护工作,甲方须积极配合电站建成并网及运维服务的相关工作,电站的运维服务(包括电站的维修、维护、保养等服务)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维服务的工作及费用结算,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只负责提供租赁屋顶供乙方使用,乙方负责审核其提供屋顶是否符合安装需求;乙方要加强施工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承租资产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如安装、经营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义务,与甲方无关。承租期间,乙方须按宾阳县人民政府、甲方及有关部门对本合同资产的管理要求进行使用、经营,如乙方出现不符合经营管理要求的行为,被甲方、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甲方可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并免责,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资产相关电站为固定分布式发电设备,且并入电网,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自行挪动、更改、拆除、损坏或接触产品或产品的任何部分,还需对该发电设备外围进行管理,防止其他无关人员接近并损害发电设备,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3.甲方只负责提供租赁屋顶供乙方使用,房顶及光伏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如屋顶出现质量、安全隐患需要修葺的,由乙方负责修葺,因屋顶及光伏设备保养、维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如需翻新、扩建房屋或拆除重建、搬迁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并与乙方协商。甲方在租赁期内第一次进行翻新、扩建房屋或拆除重建、搬迁,相关电站涉及的一切光伏设备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翻新、扩建房屋或拆除重建、搬迁的时段内,甲方不享受租赁费,屋顶的租赁期也按照翻新、扩建或搬迁的时间进行相应延长。如因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安装电站的操作原因导致甲方屋顶出现漏水的,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或维修质量未达标的,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屋顶维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应确保合同中指定的屋顶所在的房屋是甲方合法拥有的,或是经宾阳县人民政府授权接管的国有资产,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权属来源说明等)。在未与乙方就处置光伏系统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前,甲方如将房屋出售、抵押或设置质押等第三方权利,需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确保买方或第三方权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义务。
6.如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与房屋新所有权人协商继续履行本合同。如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须无条件在通知期限内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双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乙方在租用期间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甲方均不给予补偿;逾期,甲方可单方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免责,同时,可采取措施清除电站、收回资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本项目为乙方的光伏项目,应以乙方名义申请电站项目的备案、审批及并网验收等各项手续,甲方予以配合;在甲方按约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根据远程监控运营和维护太阳能发电系统,如需维修,甲方仅配合提供便利,不负责维修;甲方如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可主动上门维护。
8.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电站的勘察设计、产品的安装调试及电站运营维护等工作。租赁期限内,乙方为了提高电站的发电效率有权对电站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甲方应在管理服务上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上述工作,知悉并同意乙方可以指定第三方进行前述工作,并在管理服务上提供必要的配合。
9.如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乙方原因导致电站项目不能正常发电,且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清除电站、恢复屋顶原貌并将租赁物移交给甲方后,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履约保证金自交回租赁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0.如在租赁期限内,需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需积极配合。
11.合同签订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勘察设计、产品的安装调试及售后维护,并提供便利条件。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前述工作,并在管理服务上提供配合。
12.如在电站运营期内,电站的补贴发生变化的,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由乙方负责申报,所取得的相关补贴由乙方享有,风险由乙方承担。
13.甲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甲方享有权益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乙方对本合同相关电站资产或权利进行转让或者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负担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但需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利用承租资产进行非法经营和从事违法活动。安装的产品应符合供电、消防等行业部门的规范,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乙方在承租期间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用承租资产从事经营和其他一切活动的行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2.乙方在光伏电站建设中,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电站设备,完成电站的施工、安装与并网,并做好后期的运维工作,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证提供相应质保服务。
3.乙方在光伏电站建设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预留足够的逃生、疏散、避难通道和场所,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做到安全施工并确保屋顶荷载物的安全。
4.乙方承诺,在租用甲方屋顶建设光伏电站时收集甲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账号信息,仅用于向甲方支付租金,不会以甲方名义进行贷款、投资等活动。一旦乙方以在甲方屋顶建设光伏电站的名义使用甲方的企业或个人信息进行贷款、投资等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按约定时间交清租金和按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如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拖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资产,同时乙方还应按当时年度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每日按拖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的损失。
七、通知与送达
通知与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回复、对账、诉讼文件及其他联络,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当面送达、发送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由专人当面送达的,交付当日视为已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在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已送达(电子收件邮箱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后确定);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在信件投寄之日起的第三日视为已送达(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迟收件除外,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信件损毁等情况由寄件方重新投寄),因收件方原因导致信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甲乙双方确定上述各类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下,更改地址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
通讯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八、 违约责任
(一)鉴于:本合同约定的电站的建设,甲方未进行任何形式的资产及资金投入,涉及该电站的对甲方本合同屋顶进行勘测、办理相关行政备案、并网手续、订购原材料及配套产品、电站的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等工作及资金投入全部为乙方进行,因此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乙方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但对乙方租用期间发生的投资费用及其他损失均不予补偿:
1.属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是自然灾害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台风、冰雹、地震等;二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2.因卫星执法、城市建设和规划、拆迁、处置房(地)产、政策和法律变动等原因。
(二)租赁期间,凡有下列情况出现的双方可终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2.在承租期内,因卫星执法、城市建设和规划、拆迁、处置房(地)产、政策和法律变动等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在通知期限内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双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乙方在租用期间发生的投资费用及其他损失,甲方均不给予补偿。如政府有房产征用补偿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征用电站的各项补偿手续,房产上属乙方投资的固定设施、设备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原属甲方权属的房产和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赔偿,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利用承租资产进行非法经营和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2.未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和从事活动,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3.不遵守本合同约定或逾期未按约定交清租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
九、其他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向屋顶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费用)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由违约方承担。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订立日期:年月日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甲方于2025年 月 日组织实施了2025年第五期资产公开招租活动。经公开招标,乙方取得位于宾阳县城东新区A-5地块西北角8.58亩地块的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宾阳县城东新区A-5地块西北角土地出租给乙方,租赁面积约8.58亩(四至详见附件城东新区A-5地块西北角地块用地界址红线图),经营范围:自营业态占比不低于租赁面积的50%,场馆可经营商业球馆、展览馆、游艺等业态,严禁开展商超类经营。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拾年。
三、交付日期及建设期:
(一)甲方于年月日将本合同资产按现状移交给乙方使用。
(二)甲方给予乙方180天免租建设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建设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收租金。
四、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资产租赁期内租金标准按以下阶段执行:
第1个租赁年度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年(¥100,000.00 / 年);
第2个租赁年度至第5个租赁年度(共4个年度)租金标准为人民币贰拾万元/年(¥200,000.00/年);
第6个租赁年度至第10个租赁年度(共5个年度)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年(¥100,000.00/年)。
(二)采用“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1.首期租金支付:乙方须于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缴清第1个租赁年度的全额租金,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第 2-10 年租金支付:自第2个租赁年度起至第10个租赁年度止,租金按“每3个租赁年度为一个支付周期”执行,具体支付要求如下:
乙方应在每个支付周期对应的 “上一租赁年度届满前 15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缴清下一支付周期的全额租金(其中第 2-4 年、第 5-7 年、第 8-10 年分别为一个支付周期,对应租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肆拾万元整、叁拾万元整,小写分别为 ¥600,000.00、¥400,000.00、¥300,000.00)。
甲方账户:广西宾阳县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宾阳支行
银行账号:2008 6101 0400 15755
五、税费承担范围:本合同所指资产出租行为应交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随征税费由甲方承担;其他一切与本次出租行为无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履约保证金: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于本合同签订时一并交清。租期届满,经甲方核实,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退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直接冲抵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要求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租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完整性。
(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抵作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租金等款项且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七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不补足的再按履约保证金的总额从履约保证金不足额之日起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三)乙方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在履约保证金不充足的情况下未按甲方要求补缴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资产,并按本合同第九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约定
(一)乙方有权使用承租的资产进行合法、自主经营;经营范围根据合同第一条约定执行。经营过程中不能从事有噪声、环境污染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办公的行业。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与商业伙伴合作经营本合同资产,期限不得超过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租期范围,如乙方与商业合作伙伴在共同使用资产期间出现个人、财产纠纷、违法经营及安全事故等情况,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自行出资负责续建宾阳县综合展览馆,投资额(以甲方最终核实的有效凭证为准)不少于300万元。乙方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推进施工,确保宾阳县综合展览馆于2026年5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顺延工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项目竣工后3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项目建设投资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发票、银行转账凭证、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等,甲方有权对投资金额进行核实,乙方应予以配合。
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损毁场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续建的展览馆主体结构、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供电线路、装修装饰等),须保持其完好状态并无偿移交甲方,移交时应同时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四)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在承租地块内搭建临时建筑,禁止搭建永久性建筑,搭建和装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报送建筑装修方案,同时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后,按要求进行施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违法、违规搭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责任和罚金、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对乙方的搭建和装修不予补偿。乙方须注意施工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不能利用承租的资产进行超出用途范围使用、非法经营和从事违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用承租资产从事经营和其他一切活动的行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七)乙方应按约定时间交清租金和按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如乙方逾期缴纳租金,逾期在30日以内的,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和土地使用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拖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资产,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如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前述违约金标准的双倍即每日千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承租地块发生的水费、电费、环卫费、收视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并及时缴清,并按要求自行到供水、供电部门办理水电表报装、增(扩)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地块内乙方自行搭建的房屋、线路、照明设备、排污管、卫生间等一切设施发生故障均由乙方出资修理维护。
(九)承租期间如承租资产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如地质灾害等),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甲方报告,如乙方不及时向甲方报告仍继续使用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承租期间,乙方须遵守“清洁乡村、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有关规定,按环境卫生风貌整治要求使用承租资产,服从甲方对承租资产的清洁要求及指挥,无条件配合宾阳县人民政府、甲方及有关部门做好承租资产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十一)乙方在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且无重大违约记录的前提下享有在租赁期满后优先续租的权利,乙方应于租期届满前12个月书面提出续租意向,新租赁条款由双方参照届时市场标准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租金、租期等核心条款),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约。
八、通知与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回复、对账、诉讼文件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由专人当面送达、发送电子邮件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由专人当面送达的,交付当日视为已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在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已送达(电子收件邮箱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后确定);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信件投寄之日起的第三日视为已送达(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迟收件除外,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信件损毁等情况由寄件方重新投寄),因收件方原因导致信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甲乙双方确定上述各类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下,更改地址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
通讯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九、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甲乙双方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但对乙方租用期间发生的装修费用及其他任何损失(含续建宾阳县综合展览馆费用)均不予补偿。如乙方有应缴纳未缴的水费、电费、环卫费等费用,则扣除后再结算:
1.属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是自然灾害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台风、冰雹、地震等;二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2.因出租资产本身的自然损耗,导致资产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不能满足租赁要求的。
3.因承租方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变故的,如:天灾人祸、破产、被强制执行无法继续履约等。因本条约定的情形出现,乙方不提出终止合同交回租赁资产的,租金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
(二)在承租期内,因政府使用需要、城市建设或处置房(地)产等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可终止合同的有效证明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在通知期限内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双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如政府有补偿款的则优先补偿乙方投资部分。逾期,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可采取强制措施腾空地块收回资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赔偿,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利用承租资产进行非法经营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2.未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和从事活动,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3.违反“清洁乡村、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环境整治的有关规定,不配合甲方进行环境整改,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4.擅自出借、转租或未征得甲方同意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共同使用承租资产的。
5.不遵守本合同约定或逾期30日未按约定交清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租赁期间,除甲方认可的同意终止合同的情形外,乙方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对乙方的装修及其他损失不予补偿。
(五)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因本合同约定的原因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清场、交还地块等相关手续,并按实际租赁期结算租金等有关费用。乙方不得拆除、损毁场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续建的展览馆主体结构、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供电线路、装修装饰等),须保持其完好状态并无偿移交甲方,移交时应同时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六)合同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公告费、诉讼保险保函费等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七)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拒不按合同约定及甲方通知要求清场并交还资产的,除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款处理外,乙方还应当按合同平均年度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土地占用费直至全部交还租赁物给甲方之日止。
十、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附:城东新区A-5地块西北角地块用地界址红线图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0771-8256260联系电话: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昆仑公司2025年第五期资产公开招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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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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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座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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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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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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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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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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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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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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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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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起始日
(以资产实际移交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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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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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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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新区A-5地块西北角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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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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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0年总租金为140万元,第1个租赁年度租金标准10万元整/年;2.第2个租赁年度至第5个租赁年度租金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年;3.第6个租赁年度至第10个租赁年度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整/年。
(二)1.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第1个租赁年度的全额租金;2.自第2个租赁年度起至第10个租赁年度止,租金按“每3个租赁年度为一个支付周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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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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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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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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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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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产实际移交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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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需自行出资按设计完成县展览馆建设工程,在租期届满后无偿移交我公司,给予3个月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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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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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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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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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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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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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用于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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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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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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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产实际移交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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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除付屋顶租金外,还需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7.8元/平方米,屋顶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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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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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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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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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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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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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用于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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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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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以资产实际移交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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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