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人信息
征集人名称: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征集人地址:新疆北屯市多尔布尔津街1288-1-63号
征集人联系人:冯青华、何飒
征集人联系方式:15909065797、15099318992
二、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第十师北屯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2025年度)
项目编号:XZJ25B-003-Z
适用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指定采购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财政局
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需求 | 最高限制单价 | 预估采购数量 |
1 | 第十师北屯市建设工程(土木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2025年度) | 75% | 8 |
2 | 第十师北屯市建设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2025年度) | 75% | 4 |
3 | 第十师北屯市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2025年度) | 75% | 3 |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2、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说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应按征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声明函或证明材料;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入围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土木建筑工程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2名(含2名)以上;除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外,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2名(含2名)以上。;【包2】入围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水利工程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2名(含2名)以上;除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外,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不低于2名(含2名)以上。;【包3】入围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工程造价人员甲级资格证书2名(含2名)以上;除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外,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2名(含2名)以上。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2025-07-22 00:00:00 至 2027-07-21 00:00:00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2025年06月26日至2025年07月03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征集文件(进入“框架协议”应用,在获取征集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征集文件)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7日 10: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07月17日 10: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新疆兵团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注册成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jmbs格式)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4.响应文件开启当日,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通过政采云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远程解密、开标唱标、询标澄清、在线多轮报价、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供应商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响应文件的“CA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5.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6.《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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