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留线恢复重建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采留线恢复重建工程已由廊坊市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廊广发改【2025】46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以 /批准,项目业主为廊坊市广阳区地方道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廊坊市广阳区地方道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2.2.1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采留线恢复重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采留线路面及附属设施进行恢复重建,全长3.145km,同时对万庄铁路桥处护坡进行修复。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
2.2.2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廊坊市广阳区,其中北段位于万庄镇境内,即万庄铁路桥段,路线长0.3km,起点位于采留线与廊万线交口,终点位于采留线与万潘路交口;南段位于九州镇境内,路线长2.845km,起点位于小伍龙村北,终点位于采留线与105国道交口处。两段总长 3.145km。
2.2.3 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8月1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5年12月31日
计划工期 153日历天。
2.2招标范围:2.2.4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采留线恢复重建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分为1个标段。
2.2.5 最高限价:5655807.28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详见附件资格审查条件
3.1.2财务要求:详见附件资格审查条件
3.1.3业绩要求:详见附件资格审查条件
3.1.4信誉要求:详见附件资格审查条件
3.1.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详见附件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3.1.6其他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进行评审。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资格满足本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关于联合体的要求。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个标段投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个标。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06-27 09:00至2025-07-03 17:00,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廊坊市首页链接至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售价0元,图纸每套售价0元,招标人根据 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 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 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07-21 09: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业务管理-投标文件上传(建设工程)】菜单
递交投标文件。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 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上发布。
7. 其他公示内容/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如有异议请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联系人:孙俊辉,联系电话:0316-5210777。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名称:廊坊市广阳区交通运输局
电话:0316-2685466
电子邮箱:gynlb2693249@163.com
10. 本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
11.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双盲评审是
1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13.联系方式招标人: | 廊坊市广阳区地方道路事业发展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北怀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南路125号 | 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廊和坊金融城一幢一单元 521 室 |
邮编: | 065000 | 邮编: | 065000 |
联系人: | 王利军 | 联系人: | 孙俊辉 |
电话: | 0316-2687918 | 电话: | 0316-5210777 |
传真: | / | 传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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