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工期、项目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计划工期:采购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二)项目地点:具体地点以采购人要求具体实施地点为准。 (三)验收方式: 1.成交供应商应派遣有丰富经验和相应能力的项目经理进行现场组织施工,并对施工操作不当或错误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施工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按照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用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项目工程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3.工程完工后,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纸等相关竣工验收资料,通知采购人按国家相关标准验收程序和规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认可签字。验收的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二、报价原则 (一)工程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二)供应商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供应商应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本工程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总报价,并以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三)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采购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必须按采购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采购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四)竞争性报价函中的初始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五)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执行。增值税计税方法由采购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 (六)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书面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七)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供应商不得修改,否则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八)本工程磋商将设置最高限价,磋商报价最高限价为3749758.07元,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166858.6元;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初始报价和最后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本工程磋商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总价及综合单价全限价,总价及单价最高限价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起发布,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本项目限价具体包含工程量清单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合价、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以项计列和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列项的清单综合单价等所有费用。 若在施工期间发现成交供应商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采购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采购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成交供应商的成交总价与本工程的磋商总报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九)安全文明施工费: 1.根据《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O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竞争性报价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十)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供应商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十一)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不调整。 (十二)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24年版)(渝建科〔2024〕28号)的规定。 (十三)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十四)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 1.1 采购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供应商参考,供应商在磋商报价时可参照采购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范、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将不调整。如果漏项或不报价或报价为零,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由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暂估金额价计入施工组织措施清单中,供应商应结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 号)进行报价(调整办法见结算条款)。 1.2 安全文明施工费:详见本报价原则第(九)条。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2.1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供应商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经验,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成交后以项计列的施工技术措施费不再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要求以暂估价计列的项目除外)。 2.2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如果有),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采购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若成交后发现不一致的,将按对采购人有利的原则调整,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资格,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担保。结算时,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 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 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 50858-2013) 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2.3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暂估价计列的项目(如果有),成交后,由成交供应商提出实施方案,经采购人批准后,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及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按实结算。 (十五)规费 由供应商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报价。 (十六)税费 供应商因实施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由供应商承担,包含在所报的总额价内。本工程征收增值税,具体要求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发〔2016〕35 号)和《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 号和渝建〔2019〕143 号)执行。 (十七)供应商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及风险费用纳入本次磋商报价中,不再另行计价: 1.施工所需的办公场地、材料堆放和转运、加工所需场地由供应商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中。 2.供应商必须服从施工现场业主、监理的统一管理,若发生交叉施工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3.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供应商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供应商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供应商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如果因供应商未按要求投保而受到损失时,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 4.供应商需对提供资料进行核实,核实费用由供应商负责;未提供部分需供应商现场自行核实,费用磋商时自行考虑包含在磋商报价内。 5.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供应商自行勘查后,寻找合适的水、电搭接点,供应商自行承担施工、生活、办公所需的水、电接驳工作及相关费用。 6.为了不受停电影响延误工期,供应商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已配备其设备的证明材料。供应商自行发电,供应商磋商时应考虑该因素的有关费用,采购人不对发电费用予以补偿。供应商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准备蓄水池,并同时考虑水压不足的加压措施和考虑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采购人不对抽水、蓄水和加压等费用予以补偿。采购人不对用水、用电所造成的停窝工事件作任何签证,也不因此延长工程工期。 7.各种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的手续办理及其费用;若成交供应商报价中未考虑赶工措施费,采购人将视为包含在其他报价中;若成交供应商不按采购人要求进行赶工的,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8.所有材料及建筑垃圾的上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场内外二次及多次转运等全部费用,由供应商自行综合考虑计入磋商报价中。 9.与工程相关的环保、消防、市政、交通、公安、物业、安全、施工扰民等涉及工程施工有关的协调工作均由供应商负责,并承担协调费用,纳入磋商报价中。 10.施工过程中由于停电、停水造成的停工,供应商为保证项目工期而采取的抢工措施由供应商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措施费均由供应商自行测算后计入磋商报价。 11.供应商应根据项目情况及天气充分考虑夜间加班、 防暑降温、高温补贴等相关费用,供应商自行考虑计入本次磋商报价中。 12.本项目供应商施工过程中需考虑运输路线及施工时段、施工人员进出、噪音控制、扬尘控制、现场既有成品保护的相关要求等具体措施。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述条件,因上述条件造成的窝工停工产生的费用,供应商自行考虑计入本次磋商报价中。 13.为保证小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施工单位须在工作时间内做好降噪防尘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磋商报价中,成交后不作调整。 (十八)人工、材料、设备采购及报价 1.本工程所需人工价格由供应商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2.材料价格应根据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 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计入。 3.所有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距离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纳入综合报价中,成交后原则上不调整。 4.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并经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采购人审核时有权随时抽取相应材料进行检测,且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必须更换所有材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也不延长工期。 4.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予以确认,经采购人认质、封样(如有必要)后成交供应商方可采购进场。采购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以设计和监理书面意见为准),不能适用于本工程,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采购人不因更换材料(设备)而调整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成交供应商拒绝按采购人要求更换,该种材料(设备)改为采购人供货,采购人收取成交供应商该类材料(设备)费的20%作为违约金。 4.2本工程所需的部分材料(设备)有暂定价的,均以暂定价计入本次报价内。结算时按实调整材料价格,其他材料、人工、管理费、利润均不调整。 (十九)若因成交供应商防护措施、施工管理等不到位造成成品和原有设施设备的污损,由成交供应商原样恢复,若成交供应商拒不原样恢复,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二十)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施工,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取消或增加本工程施工内容,成交供应商不得因施工内容的取消或增加向采购人进行索赔。 (二十一)由于建设场地属于特殊范围内,如因需供应商停工,供应商接到书面通知后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延长工期,相关费用不做调整;供应商在施工期间的扬尘或噪音干扰到学校正常行课,采购人有权令承包人停工整改,且得到采购人认可方可施工,中间产生的工期及费用不做调整。 (二十二)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小区生活需求、周边交通情况、周边环境情况、噪音影响、扬尘影响、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二十三)供应商须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周边原有建筑、周边居民的安全。若因供应商施工时安全保护措施不当,由此引发的安全问题由供应商全权负责。 (二十四)土石方及建筑垃圾的弃置外运、渣场处置等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在报价时由供应商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因弃置运距变化、渣场处置费涨跌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结算原则 (一)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方式的变化)而调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磋商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含供应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 (二)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总价: 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 综合单价=供应商初始报价中分部分项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下浮比例 下浮比例={供应商最后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如果有)+暂列金额(如果有)+规费(如果有)}/{供应商初始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如果有)+暂定金额(如果有)+规费(如果有)]×100%。 子项工程量:工程量计算以施工图、设计变更、有效签证资料(签字且盖章)及竣工图作为计算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定额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合格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2.设计变更费、新增项目 当发生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采购人按照下列计价原则结算: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对该子目主材的价格进行调整。主材调整原则:响应时有的材料,调入时取竞争性磋商价与响应当期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的低值;响应时没有的材料,按采购人充分结合施工期市场核定的价格执行,并不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工程造价》,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类似项目由采购人确定,响应的人工、材料单价表作为合同附件)。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定额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其配套文件等(配套文件只执行合同签定之日前重庆市建委颁发的文件,合同签定之日后颁发的有关政策文件不予执行。)编制,再按成交总价与总价最高限价同比例进行下浮(其中人工价差、材料价差、未计价材料、不下浮)。其中人工工日、材料单价的确定原则:人工费按响应时下浮后的磋商价执行,若供应商磋商报价高于施工实施期《重庆工程造价》中对应的人工工日单价平均值(若发布的某一类别人工工日单价是区间值的,则按其算术平均值执行),则按施工实施期《重庆工程造价》中对应的人工工日单价平均值执行;材料结算价格:清单报价中已有的按响应文件中下浮后的清单报价执行;清单报价中没有的按该项目施工期间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执行;磋商时没有的,采购人结合市场进行核定价格,且不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工程造价》的价格。 ③暂列工程项目、暂估价项目、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合同范围外的零星项目及调整工程变更项目价款的结算:按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认定的实际发生工程量据实结算。成交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最终结算原则 1.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2.合同履行中,需减少工作量则相应核减金额,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均需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本工程结算价最终以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审定金额为准。 四、质量保证及施工要求 (一)施工部分质量保证 1.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工程保修期: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3.在工程质保期间内,属于成交供应商维修整改的范围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接到采购人电话或书面告知后48小时赶赴现场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采购人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进行支付。 4.属于成交供应商整改的范围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据实赔偿。 (二)施工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派遣有丰富经验和相应能力的施工人员进行现场组织施工,并对施工操作不当或错误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施工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有关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成交供应商提供所有设备和材料应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工程完工后,按相关标准验收程序和规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认可签字。 五、履约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 1.成交供应商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成交合同金额的10%。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合同签订时。 (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计利息)进行退还。 若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付款方式 1.采购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2.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在开工前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支付承包人,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3.工程完成总工程量60%后,支付合同价的50%(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4.工程验收合格且提交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 5.本工程经审计完成后,待供应商支付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后,采购人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 6.本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 7.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税务相关要求的正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其他 (一)文件中的施工合同即成交后签订的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采购人也不得作出对成交供应商有利的调整。 (二)成交供应商要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工期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重要节点的时间安排,并与采购人签订补充协议。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施工节点进度延误超过5天的,采购人有权与成交供应商解除合同。 (三)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施工,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取消或增加本工程施工内容,成交供应商不得因施工内容的取消或增加向采购人进行索赔。 (四)本项目初始报价必须按照清单报价规则进行报价,最后报价按照工程总价进行报价。在结算时,该项目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将由响应文件(初始报价)中的清单综合单价和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分别按照最后报价与初始报价浮动比例进行同比例浮动。 公式如下: 例: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结算价=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初始报价×(最后报价总价÷初始报价总价) 例: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结算价=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初始报价×(最后报价总价÷初始报价总价) (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六)成交供应商须负责将施工全过程中相关工程资料及时备份,并交采购人留存。 (七)成交供应商在申请进度款时,须向采购人提供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和当月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款发放名单及进出施工现场的相关佐证资料。 (八)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九)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招标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十)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