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建强,男,1970年7月生,湖北安陆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家庭住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东段139号5栋。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5日以(2024)琼02刑初7号刑事判决罪犯杨建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25年2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以(2024)琼刑终152号刑事判决,对杨建强上诉意见不予支持。该犯于2025年2月19日入监服刑,2025年5月7日分流至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2025年11月20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杨建强患:肺恶性肿瘤 IV期 脑继发恶性肿瘤(非临床治愈期)。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5年12月3日出具检察意见,载明“本院未发现你单位对罪犯杨建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不当,同意按程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12月8日,海南省新康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罪犯杨建强暂予监外执行。12月19日,海南省新康监狱向我局提请对罪犯杨建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2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我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92号,邮编:571100,电话:0898-65785611)。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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