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土地委托管护项目成交金额:1902074.88元,成交优惠率为1%,含税价。土地委托管护计费标准按土地管护风险类别进行区分,其中一类土地的管护价格为2880.7元/月/宗地,二类土地的管护价格为14437.37元/月/宗地,该费用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涉服务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一类地和二类地的现状和管护措施如下:一类地:区域内无渣土垃圾倾倒现象,区域边界设有围栏,无车辆出入口;渣土、垃圾倾倒风险程度低。采取的管护措施有:巡查、视频监控、警示牌、设置水泥墩。二类地:区域内地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人员车辆较易进出,位置相对隐蔽,有一定渣土、垃圾倾倒风险。采取的管护措施有:巡查、视频监控、警示牌,设置水泥墩、围挡封闭地块出入口及邻近市政道路边沿。
1.对管护地块进行日常全天候巡查。2.安排巡查人员,配备巡查车辆,利用监控辅助巡查,设置水泥墩、围挡等设施以确保管护土地内无渣土、垃圾增量,保持蓝天办无整改函。3.对巡查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甲方知晓。4.防止管护范围内偷倒渣土、倾倒垃圾、搭建违章建(构)筑物、种植蔬菜等作物、养殖鸡鸭等动物、砍伐树木等违规行为发生。5.管护情况记录。日常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并存档。发生偷倒渣土、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乙方应将违法违规事件情况、处理过程及结果详细记录并存档。6.上报管护情况,以巡查工作月报形式,将每月土地管护情况报至甲方,年度服务期满,向甲方报告年度管护情况。
付款方式: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金额70%;合同到期后15日内,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并验收后据实结算年度剩余应付费用。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开具等额发票至甲方,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延迟或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星城支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智慧环保有限公司:810000425693000001)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无预付款。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储备土地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详见合同约定。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约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约定。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约定。
(6)履约验收标准:
详见合同约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详见合同约定。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详见合同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予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合同约定。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合同约定。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详见合同约定。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详见合同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详见合同约定。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合同约定。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详见合同约定。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