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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工程、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工程、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工程施工资格后审公告

江苏省 公开招标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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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B3206010318000596项目名称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工程、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工程、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工程
标段编号B3206010318000596001001标段名称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工程、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工程、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工程施工
工程类型施工

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工程、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工程、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工程、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工程、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工程  已经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崇数据[2024]146号、147号、崇数据2[2024]51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南通市崇川区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

2.1.2建设规模:一个标段,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全长约625米,规划宽度24米;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全长约530米,规划宽度18米;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全长约280米,规划宽度18米。合同估算价3080万元。

2.1.3工期要求: 2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12月,竣工日期:2026年7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1.4其他: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施工图所示的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工程、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工程、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排水、交通设施、绿化等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级建造师的,必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执行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江苏省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10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 24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竣工验收证明”上未体现竣工验收时间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1)须同时提供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业绩证明材料若未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的,还应提供能体现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须上传至诚信库。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这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如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经业主同意的变更证明及经监管机构备案过的材料(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工程完成 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3)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合同金额的,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公章的结算审计报告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不予认可。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4.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4.4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如为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

3.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6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监察等有关处罚或认定的;

√企业近1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不合格名单如下:  /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8根据苏清办〔2024〕12 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25〕183 号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

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

3.9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5 10  30 日至2025 11  21 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标证通”、“国信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  11   21 9  3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

9.特别提醒:

(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投标人同步的诚信库链接为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如需调整请前往省库调整完善,投标人需及时更新信息,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请投标人仔细研究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踏勘现场后谨慎报价,中标后不得以价格原因降低工程质量以及拒绝招标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工程量清单中涉及一项包死的工作内容,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方桂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南通市城港路56号 

地 址:

南通市世纪大道18号恒隆国际A幢701室

联系人:

  石女士

联系人:

孙工

电 话:

0513-89106010

电 话:

0513-83302766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入围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评标入围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R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R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R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R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

2.1.2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1.评标入围方法:见附件A

直接确定:

方法一; 方法二;□方法三;

2.1.3

评标顺序

资格符合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评审-投标报价及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2.2

资格评审标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资质等级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以上证书均须注册在投标单位)。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的,必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规定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江苏省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

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如为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10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 24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竣工验收证明”上未体现竣工验收时间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1)须同时提供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业绩证明材料若未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的,还应提供能体现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须上传至诚信库。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这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如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经业主同意的变更证明及经监管机构备案过的材料(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工程完成 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3)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合同金额的,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公章的结算审计报告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不予认可。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

在建工程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②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③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提供材料: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或②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证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陆“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方式和非现金方式。现金方式包含:银行转账、网银、电汇;非现金方式包含:银行保函。各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如为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则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保函)

2)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办理保函的手续费用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的证明。(如为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提供此证明)

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提供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2.2.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第3.3.6条所列情形

详细评审

条款号

条款内容

2.3.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8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暗标):2分

投标报价:82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8 分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 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95%、96%、97%、98%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95%、96%97%、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Q1值取值范围: 65%、70%、75%、80%、85%,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为88%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K取值为:      

□K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五:K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2.3.3(1)

施工组织设计

(8分)

评审因素

无此项

分值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0分

0.7-1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0分

0.7-1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0分

0.7-1分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0分

0.7-1分

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0分

0.7-1分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0分

0.7-1分

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0分

1.4-2分

注:1、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各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2.3.3(2)

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2分)

针对投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设计2个问题,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能力进行考核(答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确保达到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等招标文件载明的目标,在施工、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拟采用的各项技术、管理措施等),评委根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现场答辩情况进行打分,分值0-2分。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注:(1)答辩统一使用黑色墨水笔(自带)进行答题,且答辩内容不得出现或暗示可以识别投标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的任何标识,否则,项目负责人答辩分为 0 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开标现场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安排。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委任书原件(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南通市工农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4楼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以开标当日电子屏显示的为准)签到并参加答辩。

(3)未携带身份证原件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签到并参加答辩的,视为其未参加答辩环节处理,答辩分为0分;参加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文件内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派其他人员参与答辩,若答辩项目负责人非拟派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按无效投标处理。未参加答辩环节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报价不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3.3(3)

投标报价得分

计算(82分)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2,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下浮1%扣0.6 分,每上浮1%扣 0.9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差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3.3

(4)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8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得分=企业信用得分*8%(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企业信用得分以评标系统获取的建设主管部门最新评定的市政类信用得分为准。

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可按照《关于申领南通市建筑企业(含监理)信用评价初始信用分的通知》申领信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通知文件。

评标办法中所需投标人提供的可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一律经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导入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模块作为评审依据,否则在评标时评委会将不予认可。无需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将其清晰扫描并直接上传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材料中,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扫描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尚未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备案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尽快办理

开标时特别说明: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具体内容和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评标入围

2.1.1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2初步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评标入围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2.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初步评审

3.3.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3.5款的规定进行。

3.3.6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4)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5)投标人资质条件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的,但未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注册证书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江苏省二级建造师的,但未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注册证书的;

(6)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0)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5)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6)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8)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的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2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需在诚信库获取的材料未在诚信库备案并链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的;

(2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处于不合格状态;

(24)开标记录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不一致的;

(25)不符合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1、2.2.2、2.2.3 款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情形。

3.4详细评审

3.4.1按本章第2.3.2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3.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3.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3.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D。

3.4.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投标人得分=A+B+C+D。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6.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6.4本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受到质疑投诉,且质疑投诉成立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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