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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07号(原新华大街3号)办公场所房屋、车位整体公开招租(年租金底价2272000元(含税),租期10年起)

呼和浩特市 其他 202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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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07号(原新华大街3号)办公场所房屋、车位整体公开招租(年租金底价2272000元(含税),租期10年起)项目编号N0109FCZZ2615463-3
挂牌起始日期2026-09-21 09:00:00挂牌截止日期2026-10-10 17:00:00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延期
资产概况

(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标的概况
标的坐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07号(原新华大街3号)
基本属性标的类型办公用房所在层数1-5 层,以现状为准
租赁面积约(㎡)合计约8403.35租赁期限10年起(不含装修期)
租金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首年首期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即首年租金的50%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应在每半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金递增方式无
装修期限不超过10个月(不包含在租赁期内,免租金)承租押金30万元
房屋现状标的状态出租方使用中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否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配套完备、交通方便
其他情况
评估情况评估价2524246.32元
评估基准日2025-07-31
评估机构内蒙古恒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租金底价(元) 2272000.00(含税)
出租方情况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任先生

联系电话:13347168668

出租方承诺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决策文件其他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07号(原新华大街3号),包括:(1)房权证呼新Q字第000830号的办公楼,结构砖混,用途办公,建筑面积1,198.00平方米;(2)呼字第0315号的办公楼,结构砖混,用途办公,建筑面积3,333.95平方米;(3)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7104921号的办公楼,结构钢混,用途教育科研,建筑面积3,871.40平方米。上述出租标的房产合计面积约8403.35平方米及院内约93个车位。 涉及承租方经营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拒付租金或者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出租标的室内办公家具及设备不在租赁范围内。

2、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10年起,不超法定租期,租赁期限最终以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出租标的装修期不超过10个月(不包含在租赁期内,免租金),具体免租时长可根据承租方资质、投资规模、行业前景、租赁年限等综合因素协商确定。挂牌价为该项目1年的招租底价,含税价,最终租赁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租期内租金不变。本次出租的标的房产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

3、标的状态目前为出租方使用中,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出租方腾房与承租方办理交房手续。具体腾房时间以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4、本次出租标的房产以现状出租,公告中对标的资产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承租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仔细审查标的资产,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勘验的意向承租方视为对本标的资产实物现状的确认。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工作,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任先生  联系电话:13347168668。

5、标的房产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不得经营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禁止存放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承租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承租方应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民事责任,不得利用出租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有发生爆炸、火灾、伤亡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租赁标的后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造成出租方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中止租赁合约、收回房屋且出租方不负担此后果的任何责任和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6、本次标的租赁后,出租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相关发票。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资金缴纳方式钱包支付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按系统提示一次性付清

承租方资格条件

无

标的交割详见与交易相关条件以现状进行交付。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承租登记联系人一 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勘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勘验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现场勘验确认表》和《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交易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首期租金(即首年租金的50%)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首期租金和全部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中心将首年首期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租期租金以半年为期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应在每半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将30万元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 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标的交接:出租方在收到首年首期租金、押金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合同约定,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5、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承租方自行承担负责房屋的修缮、设施维修改造等,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6、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不得随意改变房产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产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产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出租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租赁期间,承租不得私自更改水、电、暖等设施,如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承租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承租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搬离属于承租方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设施改造升级的不可移动的部分、墙面、地面等形成的不可拆卸的,但保持完好可以使用、具有价值的装修不得拆除,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7、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或与他人调剂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8、税、费的负担:房屋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采暖、卫生、工商、税务、物业管理、垃圾处理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之外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若因迟延交付上述费用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9、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标的的安全,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相关部门或出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出租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对出租标的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

11、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2、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交易 指南竞价规则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链接])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现场展示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任先生 联系电话:13347168668。
竞价报名报名时间2026-09-21 09:00:00 至 2026-10-10 17:00:00
报名手续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出租).docx

受让申请书.doc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缴纳:金额7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0-1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2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首年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首年首期剩余租金和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首年首期租金的等额部分;(2)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竞价安排交易方式/竞价方式动态报价/加价增价幅度(元)10000.00
自由竞价时间2026-09-21 09:00:00-2026-10-12 09:00:00延时竞价周期(秒)180
服务费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2.5%收取。
附件下载
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李先生
咨询电话18586095911
咨询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咨询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 号
技术支持艾女士1858609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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