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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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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505120013-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331号

供应商(乙方):湖南中核医疗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28号F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设备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CT机医用 X 线诊断设备OPERA 6411154000
2心电监护仪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iX10067196000

合计金额小写:1350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总价款为¥ 1,35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圆整),其中税率为13%,不含税价格为¥1,194,690.27(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肆仟陆百玖拾元贰角柒分)

本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需全部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就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本合同价款已包含所有税费)。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质量要求

3.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2 整体项目质保叁年。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3 质保期内乙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7日内完成退换货、维护、维修。

3.4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为优级品或相当于优级品。(具体参考国家或行业的具体质量标准编号,或约定以原厂技术参数、说明书作为质量依据。)

4.售后服务

4.1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

2)根据甲方要求,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2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注:上述情况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3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乙方,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若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5 乙方安排相应的售后服务工程师,并附详细的工程师名单。乙方在本项目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规定、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并对其服务期间的行为负责。若乙方指派人员在服务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6培训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对指定对象进行培训,让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8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的货物结算,核对无误后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进行货款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湖南中核医疗有限公司:431201888013000959701)

3.预付款保函:

招标文件已说明:本项目是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受所属单位长沙老年康复医院的委托进行招标。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负责项目的招标活动,项目所有款项最终由长沙老年康复医院支付。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交货以及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技术参数及相关指标满足合同相关指标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投标人项目实施方案①供货计划及保障措施、①人员配备及安排、③安装调试程序、④安全文明质量保证措施,确保设备保质保量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①售后服务计划及保障措施、①售后服务承诺、③维保服务、④应急维修管理、⑤培训方案

(6)履约验收标准:

设备交货履约验收标准:

(1)符合性:货物需符合合同和技术商务要求。(2)性能达标:性能参数需与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参数一致。(3)安全性:货物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4)环保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规定。(5)验收费用:项目验收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6)验收所需提供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含政府采购合同供货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设备合格证书、产品中文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设备操作流程卡及一切和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说明。(7)验收其它补充内容:采购人及供应协议方按国际国家标准、厂家标准、供应协议方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及供应协议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如有)。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政府采购合同和投标技术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详细的验收说明)。采购人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校核。

质保期满后履约验收标准:

(1)符合性:售后服务①是否有稳定的售后服务团队②现场技术支援能力③在质保期内对维修、服务时间响应情况④培训方案等执行情况。质保期要求执行情况。(2)验收材料:需求部门根据售后服务要求制定考核报告书并提供、中标人提供相应的执行情况书。(3)验收费用:项目验收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设备交货履约验收

1

设备验收合格前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更换。

2

在验收报告出具前,中标人需按相关规定,委托国内具备资格的单位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缆中以及给来购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

验收过程中如产生纠纷的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的,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一年质保期满后履约验收

1

验收时根据中标人季度考核评价进行支付。在使用过程中开机率需达到95%;使用期间质量维修次数≦3次;售后响应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7日内完成退换货、维护、维修。如乙方未能达到以上条件每有一次扣款200元。中标人可自行补交扣款或从尾款支付中扣除。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力。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如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设备或遭受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设备无法使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项。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修整直至合格,有关修整、再行验收,以致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机房安装条件的场地,合理的安装期限内无偿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如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缺失、损坏和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时,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更换、补足,并视情况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质保期内无偿修复,更换等,乙方应当按甲方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8、甲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当全面履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协商未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项。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完成安装和验收,承担售后服务等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各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5、乙方负责整个安装过程中需调整甲方现有场地设备设施位置的整改费用,并在验收合格后复原甲方场地原有样貌。

6、乙方交货安装时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与甲方沟通最终的安装点。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安装,确保工程质量。在安装期间应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文明施工。在安装以及维保期间,乙方需服从甲方的调度和指挥,确保安全施工,避免人身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乙方对其所雇员工及因其过错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等负责,如在维修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如属乙方因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当负责所提供的货物进行安装和调试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9、乙方应当履行合同后续包括不限于技术指导、保修、保养、维护等应尽的义务。

10、乙方须承担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前的财产保护责任,在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前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修整、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乙方应当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并按照本合同总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设备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事故,或因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查而导致的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医疗事故的,乙方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另需支付合同总额20%的惩罚性违约金。

6、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质保期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因乙方事后纠正而得以免除,且甲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为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若乙方累计违约次数达3次或延迟交货超过1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未全部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的,每延迟1天,乙方应按照合同3%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2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8、因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受到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责任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如在质保期结束后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严重缺陷以及出现隐蔽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或退货,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对甲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指派人员等)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 财产等任何损害和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无成本补偿,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7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贺新平法定代理人:杨广波

委托代理人:陈东委托代理人:毛儒祺

附件列表

  1. 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双方盖章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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