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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586辆车报废处置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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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586辆车报废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586辆车报废处置

项目编号

2026BFFCJ00016

委托方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0512-58188516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6年1月15日9:00始至2026年2月11日17: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86辆报废车辆(含天然气钢瓶和动力电池),共计10种车型,合计预估可回收净重约7277.247吨。具体如下:

1.混合动力车型:1个车型,为120辆安凯牌混合动力公交车HFF6123G03CHEV-2,电池品牌为盟固利,电池容量为26.1度,预估可回收净重约1584.00吨;

2.天然气、燃油等传统车型:9个车型,分别为20辆安凯牌天然气动力公交车HFF6110K09C1E5B、19辆安凯牌天然气动力双层公交车HFF6115GS01C、313辆安凯牌天然气动力公交车HFF6125GZ-4C、60辆安凯牌天然气动力铰接公交车HFF6180G02CE5、48辆合客牌天然气动力公交车HK6601GQ5、3辆广汽牌柴油动力工程抢修车GZ5101XGC、1辆QL5040X8FWRJ、庆铃牌柴油动力厢式货车、1辆帕萨特牌汽油动力轿车SVW7203API、1辆昌河牌汽油动力微型面包车CH6390E,预估可回收净重约5693.247吨。

备注:上述资产重量为委托方预估重量,仅供参考,最终成交车辆重量以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的“五大总成”外,委托方不保证其他车辆零部件(包括零部件内部电子元件)的完整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及其他综合因素,谨慎报价。标的明细详见本公告附表《标的清单》。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资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中立公鉴评报字[2025]第134号《评估报告》,本次处理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021.9786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1.转让底价单价为:混合动力车型3133元/吨,天然气、燃油等传统车型2680元/吨。

2.报价须为综合总价(综合总价=混合动力车型单价报价×1584吨+天然气、燃油等传统车型单价报价×5693.247吨)与各分项单价报价(详见报价单格式)。报价单中各分项报价均不得低于各车型单项底价,否则报价无效。综合总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交易保证金(万元)

200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按照暂定成交总价(=1584吨*混合动力车型成交单价+5693.247吨*天然气、燃油等传统车型成交单价)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拖车。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移交车辆过磅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拖运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委托方交纳暂定成交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退还。

标的展示

1.转让标的存放在合肥公交集团淝河停保场、合肥公交集团经济区停保场、合肥公交集团华南城充电站、合肥公交集团蜀山停保场、合肥公交集团淮北停车场、合肥公交集团北城充电站、合肥公交集团瑶海停保场、合肥公交集团邵大郢充电站、合肥公交集团张洼停保场、合肥公交集团肥东停保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公交集团龙岗停保场,具体以委托方实际通知地址为准。

2.展示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和1月28日,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具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包含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须在委托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清运结束。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车辆(含已拆卸的电池)拖运完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过磅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5.受让方在标的运输过程中对报废车辆在本市就近过磅,委托方安排专人在报废车辆过磅现场验磅,实际结算价款=混合动力车型实际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天然气、燃油等传统车型实际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实际总重量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本次处置标的重量以最终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重量、规格、成新度、瑕疵等差异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格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6.报废车辆可分批拖移,每批次拖移完毕后2日内完成报废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实际处置重量等交接签字,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10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车辆入户地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及报废气瓶的处置证明(包含但不限于判废报告、报废气瓶现场处置照片及视频相关资料),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不允许整体转包,履约过程中最多允许受让方委托2家具备资质的单位,协助本次天然气钢瓶和电池报废处置工作,除此之外不允许分包转包。

8.依据《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有关规定要求,受让方应将报废车辆车载天然气气瓶移交给具有气瓶检测及维修资质的单位(具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范围包含PD5项目(限低温、车用气瓶)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核准范围包含车用LNG气瓶)进行破坏性安全处置。气瓶处置完成后,需向委托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判废报告及相关现场处置照片、视频资料,并按规定向车辆入户地市场监管局办理报备及注销手续。受让方应在与委托方签订车辆报废处置合同前(《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天然气气瓶处置单位,并将其相关资质资料和处置合同在委托方处备案,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天然气气瓶处置单位且未将符合要求的资质材料报送委托方备案的,委托方有权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成交资格,受让方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9.受让方须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标的信息,同时在标的回收后30日内向委托方出具废旧电池处理报告,完成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10.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政策,2016年2月及之前入户的28台车按照3%税率,2016年12月及之后入户的558台车按照税率13%)。

11.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动力蓄电池,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受让方须按照其具备资质的处理方式处置锂电池,否则受让方全权承担相应责任及所有损失。

12.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非项目咨询)。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823095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包含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2月12日 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1.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需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本项目以标的暂定成交总价为收费基数计算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4459659-803。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78、6622370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标的清单

序号

品牌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1

昌河牌CH6390E

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1

2

广汽牌GZ5101XGC

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

3

3

庆铃牌QL5040X8FWRJ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

4

帕萨特SVW7203API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

5

安凯牌HFF6123G03CHEV-2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20

6

安凯牌HFF6110K09C1E5B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

7

安凯牌HFF6115GS01C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9

8

安凯牌HFF6125GZ-4C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13

9

安凯牌HFF6180G02CE5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0

10

合客牌HK6601GQ5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48

合 计

586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资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立公鉴评报字[2025]第134号。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按照暂定成交总价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拖车。待所有移交车辆过磅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原则上多退少补,10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该项目所有费用结算工作。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甲方交纳暂定成交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通知并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行驶证、登记证书、实际处置重量、牌照等)交接手续。

(三)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交接通知后90日内完成清理、外运、处置。乙方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委托甲方进行报废车辆的拖移,具体拖移费用、双方责任等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四)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政策,2016年2月及之前入户的28台车按照3%税率,2016年12月及之后入户的558台车按照税率13%)。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须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资产进行报废拆解处置,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转让资产的报废拆解注销工作,车辆回收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入户地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未交付报废手续,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现场作业的全部安全管理责任。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等方面的现场监督,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④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判废报告,并按规定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判废报告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范围包含PD5项目(限低温、车用气瓶)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核准范围包含车用LNG气瓶的相关资质企业提供的。⑤乙方须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标的信息,同时在标的回收后30日内向甲方出具废旧电池处理报告,完成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已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三)标的资产须在甲方监督下现场进行交接及装车,乙方负责保护好标的存放现场附近建筑设施、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及完好,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为已报废设施,不具备再次使用价值,回收处置时乙方须主动拆除或喷涂遮盖与甲方有关的标识。标的资产一经转让,因该批次资产再次流入市场所产生的一切纠纷或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如在现场对标的资产进行破坏性处置,必须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在破坏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破坏过程产生的所有意外、安全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暂定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偿。本条款与第七条特别约定中第(二)款同时有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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