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妇女儿童医院优化功能改造项目(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广安市妇女儿童医院优化功能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安市妇女儿童医院优化功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广发改发〔2025〕16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市级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广发改发〔2025〕16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广安宏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1个标段。
2.2建设地点:广安市广安区环龙东路350号。
2.3建设内容及规模:对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妇女儿童医院)约2万平方米进行优化功能改造,完善门诊、手术室、检验及行政办公区域功能。改造的主要内容:住院楼1-5楼、6楼一半及地下室进行医疗功能区域优化及院感流程升级;对门诊、医技等科室布局调整:改造洁净手术室、完善检验科、影像科及消毒供应中心;门诊大厅、室外大门改造;信息化建设;完善供氧站及地下室洗浆房等附属工程。建设床位数 300张。
2.4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
□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多项选择: □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职称级别)专业技术职称,(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8-19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网址:http://ggzy.guang-an.gov.cn)—“电子交易平台登录”—“投标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9-909:30,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5.2 开标方式:本项目开标实行(□见面开标;?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方式,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请各交易主体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查看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指南。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省·四川省)、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安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二段18号
邮编:638000
联系人:段老师
电话:19961221050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 广安宏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163号2幢3楼
邮编:638000
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0826-8987325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2025-08- 18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