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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分公司西安神贸48煤炭密封竞价采购交易公告(2025年08月29日25MTA549001)

西安市 其他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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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信息

资源名称:西安分公司西安神贸48煤炭密封竞价采购(2025年08月29日)

资源编号:25MTA549001

需方单位名称: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交易方式: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交易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9:30:00至2025年08月29日 10:00:00

交货日期:2025年08月29日 23:59:59至2025年09月10日 23:59:59

交易保证金:按元/吨支付30.0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9:29:30

二、产品信息

交割方式:到厂交货

运输方式:汽运

交割地:店塔电厂指定煤场

产品名称

交易数量(吨)

西安神贸48

40000.0

三、考核条款

1、质量价格调整

质量调整价分别对发热量、硫份和水分三项指标进行考核,以甲方下游用户当日化验值作为考核依据进行按日计算。

2、发热量调价

(1)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发热量调价中单卡热值金额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四舍五入。发热量调价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5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0Kcal/kg,不进行发热量调价。

(3)(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00Kcal/kg。

(4)5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5)-2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

(6)-4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3。

(7)-6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4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

(8)-8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6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80%)。

(9)-10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8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90%)。

(10)(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95%)。

3、 硫分(收到基)调价

硫分≤0.5%,无奖罚;0.5%<硫分≤0.8%,每超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硫分>0.8%,超出部分,每超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

4、水分调价

全水分≤18%,无奖罚;每超0.1个百分点,降低合同价格的0.1%。

5、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水分调价之和,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甲方下游用户随时对到厂煤炭进行人工取样煤质抽查,人工抽样可以是任意1车。抽查取样时采取6点取样法,抽查煤质时必须乙方及收货单位人员在场,在全程录像的情况下共同见证现场抽取样,抽取样完成后参与抽查煤质人员在确认书签字确认。

(1)当日人工煤质抽查取样化验分析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机采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以机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2)当日人工煤质抽查取样化验分析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机采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00Kcal/kg及以上的,以人工抽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3)当日人工煤质抽查取样化验分析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机采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00Kcal/kg以内,以机采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7、 掺假处罚考核

(1)甲方下游用户随时对入厂运煤车各部位进行抽检,煤质抽查时发现有明显的掺假现象,如发现同一车煤上、下煤质明显不一致的,甲方下游用户将该车煤炭单堆单放,甲乙双方和收货单位共同到现场采样,如抽检煤质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以上,认定为乙方掺造假,甲方扣除乙方当日入厂过磅计量数量100%的吨位。

(2)认定为乙方掺造假,停止供应,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终身竞价资格。

四、备注

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如经过考核结算价格小于 0元/吨时,结算价格按 0 元/吨计算。

2、 双方约定以后付货款方式进行结算,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3、 甲方出具采购结算单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乙方向甲方进行结算确认,并开具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4、根据甲方结算周期对账结算,双方确认数量并办理结算单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尚未完成结算的,结算的期限可不受合同有效期限制,以双方实际结算安排为准。

5、 兑现率违约考核

(1) 合同兑现考核量为合同数量的100%(含),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视为违约。

(2)违约处理:违约责任在乙方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阶梯执行。兑现率在50%(不含)以下的,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兑现率在50%(含)-100%(不含)的,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5元/吨;兑现率在100%(含)-120%(含)的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20%部分双方以书面函件确认的,可以视为正常履约,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同时超量部分不予结算。

6、 若乙方掺假导致甲方下游用户退货、拒收,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竞价资格。

7、 在甲方下游用户燃煤紧张时,提前一个自然日向乙方出具书面日调运计划函件,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甲方调运计划完成调运量,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书面日调运计划函件,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履约保证金进行考核:

(1)当日实际入厂过磅计量数量未达到调运计划量的80%,按照10元/吨考核未完成量。

(2)当日实际入厂过磅计量数量未达到调运计划量的70%,按照15元/吨考核未完成量。

(3)当日实际入厂过磅计量数量未达到调运计划量的50%,按照20元/吨考核未完成量。

8、本合同所涉及履约保证金考核上限为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9、本次招标4万吨,最大交易量4万吨,最小交易量2万吨。

10、奖罚条款和备注信息中甲方为西安分公司,乙方为我方下游供应商。

11、我方上游客户要求中标供应商付电厂60万元保证金。

12、为避免长协煤兑现,长协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竞拍。

13、供应商供应原煤为破碎面煤,不得掺配,发现掺配直接整车作废。

14、汽运配送中车辆原则上是四桥自卸车拉运,在条件允许下经我方下游客户同意后可适当使用部分半挂车。

联系人:马利军

联系电话:15229422111

发布单位: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发布平台: 国能e商(网址:www.e-ce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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