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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号、10号地块施工 总承包工程 标段答疑文件、补遗文件

四川省 其他 20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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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号、10号地块施工 总承包工程 标段答疑文件

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投标人照此执行。

成都金牛金浦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01月09日

各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标段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号、10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的提问,回答如下:

问题1:招标单位能否提供办公区、生活区大临搭建场地。

答:不提供,由投标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问题2:烦请明确施工现场可使用水电接驳口位置、水管管径及变压器容量、市政排污口位置。

答:临电临水均由投标人完成,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问题3:烦请明确9、10号地块展示区、示范区、售楼部的具体位置。

答: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1“技术要求品牌界面等”压缩文件中的“工程其他要求”内容,售楼部位于下沉会所区域,但所提供位置均为示意,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问题4:烦请明确本项目分几批次预售,各批次预售楼栋是哪些,样板间所在具体楼栋位置。

答: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1“技术要求品牌界面等”压缩文件中的“工程其他要求”内容,但所提供位置均为示意,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问题5:因成都市投标软件制作软件对投标文件大小有限制,且综合单价分析表在清单中已有体现,建议不要求上传综合单价分析表。

答:“工程量清单”PDF文件中是否再合并上传综合单价分析表不做强制性要求。

问题6:招标文件P265,12.4.1.8待缺陷责任期满(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集中交房之日起2年),如果届时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承包人提出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或质量保函释放申请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结算质量保证金或释放保函形式的质量质保金,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如果届时工程仍有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需负责完全修复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质量保证金结清或质量保函释放。同时需承包人提供防水及保温工程分项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后集中交房之日算)5年的质量保修承诺函。 疑问:约定不合理,请招标人删除该“后集中交房之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7:招标文件P267,“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经发包人、物业管理单位(也可能为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其他部门)签字认可后,工程移交完成。否则视为承包人移交日期即完工日期延迟,承包人承担合同工期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疑问: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应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8:招标文件P273,“16.2.2.6进度违约”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进度计划,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节点工期延期违约金按每天2万元计算;总工期延误30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除外),违约金按每天5万元计算;总工期延误在30天以上(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除外),违约金按每天10万元计算。若本项目涉及须按期交付第三方的,发包人逾期交付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扣除含税暂列金和含税暂估价)的5%,不含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 疑问:1、节点工期延期违约金按每天2万元,违约金太高建议调整为5000元计算, 疑问: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扣除含税暂列金和含税暂估价)的5%,不含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太高建议调整为:合同价款(扣除含税暂列金和含税暂估价)的3%,含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9:招标文件P278,16.2.2.16关于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违约责任 (a)在合同签订至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内,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等视为违约,发包人将对此处以重罚。在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未见纠正,监理人根据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报发包人批准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承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半年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更换项目经理200万元/人.次、更换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15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在办理施工 许可证后,半年至一年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更换项目经理150万元/人.次、更换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100万元 /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一年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更换项目经理100万元/人.次、更换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6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b)承包人主动提出更换且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按(a)条减半处以违约金,且更换人员的资格、职称、业绩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 疑问:条款约定不合理,承包人主动提出更换且发包人同意更换的,应该删除违约金处罚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10:招标文件P286,22.7 本工程需争创鲁班奖,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并不得因此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疑问:约定不合理,因争创鲁班奖增加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增加相关费用同时延长工期。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11:招标文件中给定了“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10号地块备选品牌定稿”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阶段是否将此表作为附件表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即可,待中标后再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材料的具体品牌  

答:“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10号地块备选品牌定稿”表是否作为附件上传,不做强制性要求,但中标后需严格按招标文件及建设单位要求执行。

问题1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对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规定:合同协议书扫描件;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因全国地方差异的客观存在,部分地区竣工资料要求格式不统一。是否关于竣工验收报告材料,投标人提供通过五方验收签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书)均符合要求?   

答:上述问题中提到的材料,除竣工验收报告外,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节第(三)小节近年(2022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表后注解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与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一致。

问题13:招标文件P272,(e)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品牌、规格选择材料和设备。如果承包人擅自选用其他的品牌及规格,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等一切损失,若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该批次材料总价的15%/ 处·次的违约金,该批次材料价值及材料量的认定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及监理人核定为准;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所用品牌发生停产无法供货等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备选品牌、型号中选用,不得采用其他品牌及型号(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同档次的其他品牌及型号除外),且不得调整材料价格及综合单价。 疑问: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品牌、规格选择材料和设备,请问招标人投标人是否需要提供品牌表,如需要提供投标人可否按照招标人《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品牌表上传于“七、其他资料”完全响应即可,请招标人明示?

答:本项目标段招标文件附件"11技术要求品牌界面等"压缩文件中给出了"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10号地块备选品牌定稿"文件,中标后严格按招标文件及建设单位要求执行。是否将品牌表上传于“八、其他资料”中,不做强制性要求。

问题14:招标文件P247,“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连续天数在15个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方对超出15个 日历天以上部分的天数进行费用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疑问:约定不合理,工期不应有15天限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天数均费用补偿,工期相应顺延,请招标人调整合同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15:招标文件P262~263,“12.3.7赶工补偿费的计量”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竣工时(提前超过3个月),承包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提前竣工协议。特别注意:发包人有权在不增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提前3个月完成竣工。 疑问:约定不合理,建议删除条款特别注意:发包人有权在不增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提前3个月完成竣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16:招标文件P263,“12.4 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认可并接受发包人在不同情形下可对单笔工程款(或材料款)自主选择支付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形式及ABS、保理、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形式。采用非现金支付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及相关金融机构履行开户、签署协议、委托支付款项等义务。 疑问:约定不合理,请招标人删除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17:招标文件P265,12.4.1.7 经发包人结算审计部门确认的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并出具正式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发包人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剩余结算审计金额,支付时须扣除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如本项目于发包人出具结算初审意见后3年内仍未进行审计,则经发包人确认后,根据发包人初审的结算金额支付剩余结算金额。同时承包人承诺如该项目之后发生审计,承包人承诺接受审计金额并在收到发包人审计确认书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计金额退还合同款项。 疑问:约定不合理,本条款显失公平,3年内时间太长,建议修改为:6个月以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18: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1.4 条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近年(2022 年 10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作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具有 1 个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业绩要求)。“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3(2)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2022 年 10 月 01 日以来具有1 个作为技术负责人的已完工类似业绩加 2 分。 请问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需要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平台”)网络公示截图。   

答:项目经理的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的已完工类似业绩定义与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6条的类似工程业绩定义相同,提供的证明材料与企业已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所提供的材料相同,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节第(三)小节近年(2022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表后注的内容。

问题19:招标文件中多处提及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3(2)条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要求已完工类似业绩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在2022年10月01日以后。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下注:若要求项目经理业绩,则项目经理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为准。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近年(2022 年 10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表”下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 因全国地方差异的客观存在,部分地区(广西)以《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竣工证明,而广东等地则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竣工证明,另有地区为《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书》,以上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而地方性文件差异属于客观现实,强制要求特定格式可能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请问:关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通过四方验收签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接收证书、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书等)均符合要求?   

答:上述问题中提到的材料,除竣工验收报告外,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节第(三)小节近年(2022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表后注解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问题20:请问招标文件附件“金周路站 TOD 综合开发项目 9、10 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技术标准及要求”中提到例如户内多联机空调相关章节“9.3.投标产品须具有优异的节能性,要求IPLV值必须在6.7及以上,同时必须为国家一级能效标准产品,同时提供能效截图及印刷版样本资料证明,APF指标达到4.5及以上。”又例如第七章 通风、空调及防排烟工程技术要求中第11.1.2.条投标提供的资料“(1)负责管理本工程实施的人员组成名单,包括职务、职称及简单履历。(2)本技术要求书未提及的其他必要资料。”等,请问技术标准要求中提到的投标时提供的资料、证明材料等内容是否为中标后提供?

答:是,招标文件附件“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10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技术标准及要求”中提到的投标时提供的资料、证明材料等内容均为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

问题21:请发包人明确本项目分批次销售情况,具体包含的楼栋范围。 

答: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1“技术要求品牌界面等”压缩文件中的“工程其他要求”内容,但所提供位置均为示意,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问题2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四库一平台截图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及详情,未体现竣工验收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里能详细体现项目规模、实际造价、实际竣工时间、参建单位等关键信息。请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要求。   

答:“两平台”截图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节第(三)小节近年(2022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表后注解的要求执行。

问题23:本项目工期为 767日历天,为了便于投标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请招标人明确暂定开工日期? 

答:本项目暂定开工日期为2026年3月5日。

问题24: 临建办公区及生活区有无指定位置。场地北侧、南侧空地是否可以搭设临建设施?是否需提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办公室?。 

答:场地内无法搭设生活区、办公区,由投标人自行解决。需提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办公室,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1“技术要求品牌界面等”压缩文件中的“工程其他要求”内容。

问题25:请明确临时施工用水接驳口位置,临时施工用电容量及位置,市政雨水、污水井位置。 

答: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确定。

问题26:场地北侧有一处文物古迹用地,并划分建筑控制线,是否影响塔吊覆盖区域? 

答:塔吊覆盖暂无相关要求。

问题27:场地南侧有2号线金周路站,根据地图显示,距离建设红线范围较近,是否提供该地铁设计施工图?同时,请提供该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线图。 

答:按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未进入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线图随本次答疑补充上传,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因周边道路在建中,投标人任需自行踏勘现场复核确定。

问题28:请问项目合同为1个总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分成几个小标段验收,四库一平台分成几个小标段录入,这种情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业绩的要求?   

答:单项合同金额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资格要求,但分为几个标段验收,且每个标段分别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节第(三)小节近年(2022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表后注解的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该单项合同满足招标文件对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

问题29: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3(4)企业综合实力,投标人2019年10月1日(近6年)以来获得过1个中国建筑业协会发放的房屋建筑类项目鲁班奖,得1.5分,最高得3分。 问:根据建筑工程类别分类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特殊建筑和构筑物。其中,工业建筑包括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因此,厂房作为工业建筑的一部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根据以上分类的要求,工业厂房、钢厂、发电厂类的项目获得的鲁班奖是否满足房屋建筑类鲁班奖?若不满足,请招标人明示哪些项目属于房屋建筑类的项目?   

答:工业厂房、钢厂、发电厂类的项目获得的鲁班奖满足房屋建筑类鲁班的要求。

问题30:招标公告“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 2 家。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请问联合体成员单位是否有资质要求?若成员单位无资质是否为无效投标人?请招标人明确。   

答: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要求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

问题31:针对类似工程业绩的评审规则,行业常规做法为:以1项业绩作为投标资格门槛,加分项采用“满足门槛要求后,额外增加2项业绩即获该项满分”的计分逻辑。本项目突破行业常规,将投标资格门槛业绩直接设定为3项,该设置方式存在刻意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合理怀疑。   

答:本项目标段招标文件严格按照四川省标准招标文件模版进行编制,没有加大业绩数量要求,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32:关于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认定范围,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情形下,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各自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是否均可纳入本次招标的有效业绩认定范畴?   

答: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是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

问题3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 18:合同人员组织机构补充要求,投标人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请招标人明确?如需响应,请招标人将该项要求放置在投标人须知或评分办法的相关内容中。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号、10号地块施工 总承包

工程标段补遗文件

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投标人照此执行。

成都金牛金浦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01月09日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本项目标段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号、10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招标文件,补遗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中第(1)款,由原条款:

“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所用品牌或品牌系列发生无法及时供货或停产等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备选品牌、型号、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同档次的品牌系列中选用,不得擅自采用其他品牌及型号,且不得调整材料设备价格及综合单价”修改为

“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所用品牌或品牌系列发生无法及时供货或停产等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备选品牌、型号、或参照或相当于以上备选品牌同档次的品牌系列中选用,且不得调整材料设备价格及综合单价”。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2.2.5 质量违约中第(e)款,由原条款:

“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所用品牌发生停产无法供货等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备选品牌、型号中选用,不得采用其他品牌及型号(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同档次的其他品牌及型号除外),且不得调整材料价格及综合单价。”

修改为

“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所用品牌发生停产无法供货等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备选品牌、型号或参照或相当于以上备选品牌同档次的品牌系列中选用,且不得调整材料价格及综合单价。”

三、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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