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2025122600009 | ||
|---|---|---|---|
| 标的名称 | 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9%股权 | ||
| 转让底价 | 20700万元 |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 所属行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 0755-83002449 联系人:付经理 联系电话: 0755-83002365 |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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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兴和县兴旺角工业园区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彬 | 成立时间 | 2012-09-04 |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与天然石墨相关的生产、销售和服务(含技术咨询及转让);碳素及制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含技术咨询及转让);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生产用原辅材料的销售、设备转让;机械加工、天然石墨、碳素及制品的贸易 | |||||
| 主营业务 | 石墨加工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924050598653D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职工人数 | 264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49% | |||||
|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 49% | |||||
| 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 |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13328.39 | -4281.89 | -3827.16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46412.09 | 7652.98 | 38759.11 | ||||
| 备注: 无保留意见 | ||||||
| 2025年09月30日 财务报表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8872.81 | -374.71 | -374.71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44992.35 | 6607.94 | 38384.41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合同权益为被评估单位2016年购买的5项矿权收益权,涉及的矿权包括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唐僧沟石墨矿采矿权、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胜利矿石墨矿采矿权、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墨矿采矿权、巴彦淖尔市永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永耀乌不浪口石墨矿采矿权,该部分矿权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人与被评估单位一致,均为自然人张彬。 截至评估基准日,五项采矿权的收益权均被用作抵押物进行融资及担保,采矿工作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已无法带来任何收益,其价值已远低于债权金额。基于以上原因,2019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年度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时,将上述合同权益的评估价值全部扣减后确定最终的减值准备,本次评估将该合同权益评估为0。 2、2015年9月,大盛石墨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新能源”)、张彬签署了《投资总协议》,协议约定:大盛石墨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9,2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15,500万元。若大盛石墨在上述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的净利润,瑞盛新能源承诺在会计师审计报告出具后以现金形式向大盛石墨进行补偿,瑞盛新能源控股股东张彬对前述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因大盛石墨业绩首次亏损,且连续多年业绩承诺均未达成,瑞盛新能源也未按协议进行业绩补偿,此后委托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目前尚未收到前述业绩补偿款,张彬及瑞盛新能源没有可供执行的现金用于还款,张彬及瑞盛新能源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评估未考虑后续追偿补亏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3、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设备资产,因生产性能落后,订单量不足等原因而停止使用,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承诺该部分设备已报废,无任何利用价值,涉及项数502项,账面原值12,560.01万元,账面净值724.28万元,本次评估对上述资产按报废设备进行评估。 4、2023年7月1日,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股份协议》,由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替购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竞拍项目。2023年8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书(【2021】粤03执5179号之二)已将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按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中锋评字(2023)第0301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由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购竞拍并将拍卖款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2%股权拍卖价格为10,472,411.6元。 此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沟通函形式要求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股东进行变更,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工商信息尚未更新,该事项仅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替广东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2%股权事项,不影响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9%股权,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注: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以及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二、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蚌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蚌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批准日期 | 2025-11-24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812001488880010091 开户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60%,剩余款项及延期利息于交易标的产权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讫,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最迟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延期利息以全部交易价款扣除受让方已支付首期款后的余款为基准,受让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考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自首期款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受让方实际支付剩余款项之日止。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20700000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首期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首期交易价款一部分。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 附件 | -- |
五、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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