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
远东鹏质疑复函〔2025〕1-24号
各投标人:
我司于2025年12月4日收到投标人委托同城急送寄送的《关于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已收悉。该《质疑函》放置在我司22楼走廊处,后由我司工作人员在22楼走廊处发现。该《质疑函》就“关于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722-2025FE8162SZF-1)”的特定资格要求有关事项进行质疑。经采购人确认,现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我方在参与贵方组织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项目”招标活动中,针对招标文件第7页第3点“特定资格要求”中未明确《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
毒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深圳卫健委通知”)第三点“严格审核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资质”的疏漏,存在“投标单位资质注册地同实际洗涤场地不相符的风险”,进而违反“深圳卫健委通知”的有关要求。
事实和依据:依据《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通知》第三点“严格审核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资质,加强质量验收和反馈”的要求,结合招标文件现有内容,具体依据如下:招标文件未明确澄清:“投标单位资质(注册地址)同实际洗涤生产地址必须一致。仅要求提供各投标单位资质,不要求实际洗涤生产地址一致,存在服务实质外包的风险和瑕疵。投标文件中应明确“一致性”资格审查,才符合深圳市卫健委的相关通知之要求,也是医疗织物洗涤社会化合规的前提。如发现投标资质注册地同实际洗涤生产场地完全不同,应视同隐瞒投标,追究违法责任!”,对照招标文件第3点仅要求投标人提供各类排污类证件,未明确“投标单位资质(注册地)同真实洗涤地址(生产地)必须一致,如发现不一致视同隐瞒投标,追究违法责任。”只有确保“资质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一致性”才能满足《深圳卫健委通知》第三点的管理要求。
相关请求:招标文件须澄清说明:“投标单位资质(注册地)同真实洗涤服务地址(生产地)必须一致,如发现不一致视同隐瞒投标,追究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深圳卫健委通知一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通知》(详情请见附件一)第三点、严格审核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资质,加强质量验收和反馈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审核洗涤服务机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污水站排污许可证、污水站固废处理合同、医废处理合同等)完善签订的外包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规范医用织物回收运输、分类洗涤消毒操作流程并提高验收标准,加强医用织物洗涤消毒质量控制。应采取现场核查、查验检测报告或评估消毒效果等方式,严格把控医用织物洗涤消毒质量,督促确保第三方洗涤服务机构医用织物的洗涤消毒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国家卫生行业标准《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要求,并要求洗涤服务机构定期提交具备CMA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用织物微生物(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报告。”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1、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
(1)贵司对《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通知》第三点的理解存在偏差,该通知未要求“资质注册地与实际洗涤地址必须一致”。
(2)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或《排污许可证》,且需确保证书在有效期内,该要求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通知》中“审核污水站排污许可证” 的资质要求完全一致,已实现对洗涤服务机构环保合规性的管控。
(3)关于贵司提及的“存在服务实质外包的风险和瑕疵”: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规定本项目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为采购人自行采购(委托)项目,如贵单位对本答复函内容不满意的话,请参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依循有关自行采购管理规定,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人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贵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司工作进行监督,希望贵单位在今后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2077364转108)
此复。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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