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破产业务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项目名称 | 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公开选任破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
| 选聘主体 | 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 债务人情况 | 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12-11,法定代表人为邓昊,注册资本为38000万港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8057759579W,企业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第22层,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对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组团C分区C5-1/02,C5-4-C/02号地块的写字楼及配套商业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提供物业管理及服务;停车场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
|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 是 |
| 案号 | (2025)渝05破387号 |
|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 |
| 所需服务类型 | 破产业务服务 |
| 服务内容 | 1、对为无极地产公司所有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明确无极地产公司的资产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2、对为无极地产公司所有的资产的清算价值进行评估,为后续在破产程序中处置破产财产提供参考依据; 3、对为无极地产公司所有的资产的重置成本进行评估,为后续在破产程序中处置破产财产后申报纳税核定成本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4、针对无极地产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岸区弹子石组团C分区C5-1/102、C5-4-c/02号宗地的使用权及该宗地的在建工程,按土地使用权证分别就所属土地使用权及对应地块上在建工程的价值进行评估,为后续确定各权利人的分配比例提供参考依据。 详情见《关于公开选任破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
| 中介机构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报名单位应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各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并具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破产业务服务”项下对应评估资质。 |
| 其他要求说明 | 1.与无极地产公司(或称“债务人”)无利害关系,以下情况视为有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2025年11月3日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2025年11月3日前三年内曾经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2025年11月3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5)现在担任或者在2025年11月3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7)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平、公正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形。 2.未受过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罚。 |
| 服务时限说明 | 开标后中标机构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尽快进场开展工作并于【2026年2月10日】前出具评估报告的初稿,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出稿时间。 |
| 服务金额 | ¥10000.0元至¥100000.0元 |
| 金额说明 | 1、该服务为向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提供,管理人代破产企业聘请,服务费用依照《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支付,服务机构投标即认同评估费用将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破产费用进行清偿。如遇服务提供完毕后破产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支付的,需待破产企业有支付能力时得以支付,服务机构投标即视为投标机构同意自行承担破产企业无能力支付服务费用的风险及后果。 2、报价费用为包干价,中标人在评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差旅费、人工费均自行承担。 |
| 选取方式 | 竞价选取 |
| 需回避机构 | |
| 回避原因 | |
| 选聘时间 | 2026-01-22 17:3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
| 选聘主体咨询电话 | 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13983161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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