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资质要求:同时具有①有效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②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竣工或完工或交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境内同时具有以下业绩:
①至少具有1项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5亿元(含)以上的公用辅助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施工内容包含钢结构管廊和全厂工艺及热力管网。
②至少具有1项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以上运行厂区的改造公用辅助工程业绩,施工内容包含在用变电站或仪表控制室改造工程。
如提供的1项业绩合同,同时满足上述2项业绩要求(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5亿元及以上),视为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业绩认定时间以完工验收材料时间为准,完工验收材料包括竣工/完工/交工验收合格证明,或项目竣工/完工结算证明,或单项工程验收结算证明。
劳务分包业绩无效。EPC总承包的施工分包业绩,即EPC总承包有施工分包的,仅分包业绩有效。联合体业绩,则投标人需承担该业绩的施工工程,业绩金额为该部分施工工程的合同金额。
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业绩合同、完工验收材料。
(1)业绩合同应至少涵盖业绩金额(指所提供业绩合同中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金额)、合同签署页(具有签字或盖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等内容,联合体业绩还需体现联合体分工、施工工程合同金额;如业绩合同不能证明业绩要求中需体现的内容时,投标人可以补充其他施工过程资料或施工图纸或竣工资料,如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EPC总承包业绩施工无分包的,投标人需出具说明该业绩的施工工程由投标人完成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完工验收材料应包括:①中交/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或项目竣工/完工结算证明,或单项工程验收结算证明,和②任意一份发票,发票上的项目名称与合同项目名称一致。如完工验收材料(不包括发票)各方签字日期时间不一致,业绩认定时间以最晚签字日期为准。 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业绩合同金额以施工合同签约金额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价款认定的依据。
4.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2-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如2024年审计报告暂未出具,可以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1年-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印章。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具备有效的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为投标单位;采用电子证书的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具有10年及以上施工管理经验且担任过运行厂区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无不良工作记录;
(3)自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之后无其他在建项目并承诺施工期间驻场,未经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需提供承诺书);
(4)由投标人缴纳的投标截止日前连续六个月的社保文件证明扫描件。
(其余要求见特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