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区城市管理专业维护项目(岳麓片区交通隔离设施清洗)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50923002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0814592栋(黄花塘路15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湘江新区城市管理专业维护项目(岳麓片区交通隔离设施清洗)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京式机非隔离护栏800(套)3米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4122;规格:3;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565631.81 | 
| 2 | 京式中心隔离护栏(套)3米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22116;规格:3;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3262194.32 | 
| 3 | 波形护栏(套)4米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848.75;规格:4;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166925.15 | 
| 4 | 一桥新型圆钢人行护栏(套)1.8米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1543;规格:1.8;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127040.74 | 
| 5 | 黄闪灯(盏)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8;规格:1;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1127.21 | 
| 6 | 京式机非隔离护栏500(套)3米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315;规格:3;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43225.14 | 
| 7 | 防撞桶(个)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397;规格:1;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19035.08 | 
| 8 | 人行(方管)护栏(套)3米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781;规格:3;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115200.48 | 
| 9 | 隔离梁(300)(m)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644.89;规格:1;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21342.77 | 
| 10 | 隔离梁(500)(m) |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 套数:1114;规格:1;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36868.06 | 
| 11 | 防撞柱子(含反光柱、横道柱)(根)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925;规格:1;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43614.68 | 
| 12 | 异型人行护栏(套)2.2米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482;规格:2.2;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52137.68 | 
| 13 | 枫叶人行护栏(套)2.2米 | 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938;规格:2.2;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101462.95 | 
| 14 | 圆钢人行护栏(套)1.5米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套数:255;规格:1.5;维护天数:365 | 项 | 1 | 1880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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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金额小写: 4574612.81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伍拾柒万肆仟陆佰壹拾贰元捌角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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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13723838.43元(该金额为三年合同金额,一年合同金额为4574612.81元,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第二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维护范围:湘江新区(岳麓片区):桐梓坡路、潇湘大道、靳江路等 78 条湘江新区(岳麓片区)道路。
1.2 服务内容:
1.2.1 交通隔离设施清洗类:
1.2.1.1 针对本项目特点提供完善的清扫保洁服务方案,一天一清洗,周五、周六加洗一次,确保维护区域内干净整洁。
1.2.1.2 对维护区域交通隔离设施进行清洗,做到保洁范围内交通隔离设施施清洗后见本色,无杂物、无污垢、无积泥、无积水。
1.2.1.3 清洗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工作计划进行清洗作业,做到无污垢、无垃圾、无积泥、积沙、积灰。
1.2.1.4 在对交通隔离设施开展人机结合清洗作业时,应当以一台清洗车配备1名司机和3名保洁员为一个班组,对维护区域内的路段进行清洗,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清洗后设施应无污垢、无垃圾、无积泥、积沙、积灰。
1.2.1.5 保洁人员必须统一穿着有安全标记并易于识别的工作服。夜间作业人员着装需有反光条的安全标识,保洁车上设置安全反光条。
1.2.2 秩序管理类:
1.2.2.1 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完善的网格化秩序管理方案,做好维护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平稳运行。
1.2.3 设备设施维护类:
1.2.3.1 针对本项目特点提供设备设施维护方案,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1.2.4 应急管理类:
1.2.4.1 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运行。
1.2.4.2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区域内的重大活动保障、抗冰除雪、防汛排涝等应急工作。
1.2.4.3 按照城市管理数字化考核要求,及时处置维护范围内数字化信息平台投诉和交办案卷。
1.2.5 安全生产类:
1.2.5.1 具备全面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维护管理安全生产责任。
1.2.5.2 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并建立安全生产台账,保障公用设备、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2.人员配置要求
2.1乙方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并且需配备足额的项目作业人员(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乙方必须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维护作业人员购买保险,并承担所有安全事故责任。
2.2本项目要求配置项目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内务人员、管理人员、驾驶员、保洁人员。
2.3本项目为综合性服务,专业性强,乙方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2.4乙方应按期自行组织员工进行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应急管理和自身安全防护等培训。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护栏机械清洗车(总质量7.3吨及以上)不少于4台。
3.2项目环卫作业车辆应具有GPS定位功能,同时接入区智慧环卫监控管理平台。
4.其他要求
4.1乙方本着高效专业的原则,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和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
4.2本项目服务期限叁年,合同一年一签。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2.1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每季支付一次(根据考核结果按季支付,在下一季度支付上季度费用)。采用固定包干价(含维护费、人工费、作业设备运行费、公用设施小修费等),新增或减少维护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乙方在投标报价中所报的单价,作为实际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乙方按照维护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后,由甲方按每月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每月支付的费用。
2.2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300 1540 2610 5250 2006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如需变更收款账户,须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且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证明文件。
2.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师大支行(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4300154026105250200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01 —— 2026-10-31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片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合同约定及《湘江新区城市管理市政、园林、环卫维护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为准,若考核文件出现更新,甲方有权按照最新考核办法标准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服务费用随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服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失由甲方承担。项目公共设施设备大中修维修费,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单独结算。
5.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城市维护工作标准和维护评分标准制定城市维护工作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觉遵守。
6.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督导,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报甲方审定后全面执行。
8.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9.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乙方付款。
10.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11.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
12.甲方应为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13.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方案、实施细则、管理制度、作业计划等。
14.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进行监督、检查。
15.乙方进场作业前,按合同要求明确乙方承包的服务范围,移交相关资料。
16.合同服务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发展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对乙方作业内容、服务质量标准等提出新的要求,乙方必须执行。
17.协助乙方做好移交人员稳定和设施设备相关过渡工作。
18.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响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精神,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职工工资水平,确保环卫工人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长沙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环卫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按照劳动法要求购买人员保险,并确保环卫合同制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防寒保暖费,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按照本合同约定制定相关方案,经甲方审定后实施。
6.乙方必须严格恪守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甲方交付的相关资料文件泄露给第三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成果以任何形式转给第三方。
7.乙方有义务对管理过程中发现或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
8.乙方有义务对所管项目编制年度安全检查、设备日常养护等年度工作计划,经甲方审定后落实和实施。
9.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0.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所管项目的公用设施及区域使用功能,如需在本项目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1.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移交给乙方的维护标的物履行管理、运行、维护等职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但在保修期内的标的物,甲方应指定由该设备或设施的供应商按供应合同中的售后服务返修、保修、维修等条款进行保修,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管理直至保修期满,保修期满后的以上工作均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
12.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区城范围内设备设施专用工具的采购、管理用房的临建和租赁。
13.乙方保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乙方将劳务性工作外委专业服务单位的,应就专业服务单位的服务成果向甲方承担责任。
14.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城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计划、方案,并完成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
15.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领取服务费。
16.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订用工合同。落实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如发生劳资用工纠纷,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17.如遇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或检查,乙方需服从工作安排,甲方负责做好各项接洽工作。
18.本合同项目外延业务及延伸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19.乙方有权对监督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
20.乙方聘任的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因自己或第三人的原因所致使乙方工作人员或财产发生损伤或损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不得向甲方主张。
2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可抗事件60天以上仍未协商好,以甲方办理意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中止履行、解除合同等行为。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项目费用结算采用人民币、银行对公转账方式支付,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费用按每季度支付一次(在下季度支付上季度经费),如因验收考核导致扣分扣款的,一并在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如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考核结果延误等原因导致付款迟延的,甲方不构成合同违约。
4.合同履行期间,项目为固定包干价(含维护费、人工费、作业设备运行费、公用设施小修费等),新增(采购项目总金额10%以内)或减少维护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中标折算单价,作为实际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每年结算一次),涉及到甲方的设施、设备大中修时,采取一事一报方式申请。
5.合同履行期满或非甲方原因合同终止,在重新招标过程中,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乙方所投入购买的环卫车辆及乙方在此项目中投入的环卫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置。
6.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公共利益和安全,乙方应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7.合同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当月服务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1合同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
7.2乙方将承包的业务转让、转包的。
7.3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大规模群体上访,歇工、罢工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
7.4一年内,作业质量考核得分连续三次低于90分的。
7.5其他有关终止合同的事由。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投标文件及采购清单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陶湘闽 | 法定代表人: | 唐义舟 | 
| 委托代理人: | 沈亚明 | 委托代理人: | 陈胜华 | 
附件列表:
- 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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