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32025GD0000251 |
|---|---|
| 项目名称 | 佛山市协承气体分离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佛山市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100 |
| 挂牌价格 | 2,842.14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6-01-16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408万元,实收资本为408万元。转让方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2.标的企业所持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普君北路等共计8套居住用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权利人均为标的企业。上述住房以职工福利房形式平价向原职工出租。3.受让方同意并接受实控标的企业后需妥善处理职工福利房问题,转让方按标的企业现状进行移交。变更后标的企业因职工福利房问题引起的纠纷或其他问题,与转让方无关,由变更后标的企业自行处理。变更后标的企业妥善解决职工福利房的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1)变更后标的企业与各职工签订租赁合同,保持原租金价格向各职工有偿提供福利房使用;(2)变更后标的企业以各职工接受并认可的价格向其出售对应房产物业;(3)各职工接受并认可的其他方式。4.为确保妥善解决职工福利房问题,受让方需向转让方交纳人民币2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易双方完成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后,受让方需确保变更后标的企业与各职工妥善解决职工福利房问题,并向转让方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解决结果书面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资产租赁合同、资产交易合同或由各职工出具的书面认可材料等)。自转让方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指定银行账号一次性无息返还相应履约保证金。参与本项目报名时,履约保证金由受让方连同交易保证金一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5.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交纳人民币580万元,其中,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80万元,本项目成交后,剩余交易价款按成交金额扣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计算。6.标的企业所持有的南海区大沥仙溪(土地)和官窑沙头(土地)两项土地使用权为征用所得,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至标的企业名下的相关手续。其中:(1)官窑沙头(土地)仍登记在南海区狮山镇沙头村委会名下,经佛山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征用所得,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地上建筑物尚未办理产权证;南海区大沥仙溪(土地)仍登记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名下,经佛山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征用所得,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南海区大沥仙溪15项建筑实物及部分空地目前已对外出租作为工业用房使用,地上12处地上建筑物已办理产权证,登记在佛山市二氧化碳研究所(标的企业改制前名称)名下,部分建筑物位于南海区狮山321国道仙溪段为自建所得,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书。(3)南海区大沥仙溪土地,本次评估面积为11309.39平方米。根据《征用土地协议书》,佛山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征用土地面积仅为8.7亩,两者存在差额面积。请受让方知悉并接受变更后标的企业存在可能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变更后标的企业承担,不得向转让方提出追诉或要求赔偿等。7.受让方参与本项目报名则视为受让方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基于历史原因存有瑕疵和风险。标的企业在更新或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均由完成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负责承担。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时标的企业现有材料自行处理,转让方对上述事项不具有配合、协调或协助办理等义务。8.本次股权转让按标的企业现状移交,受让方需进行尽职调查作充分了解判断,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后续更新或补办不动产权登记证事宜不作保证,如受历史影响导致无法办理或更新不动产权登记的一切风险及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追诉转让方经济及法律责任。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时标的企业现有材料自行处理,转让方对上述事项不具有配合、协调或协助办理等义务。9.本项目不涉及优先购买权。10.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中广兴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广兴资评报字[2025]第1079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禅报字(2025)第20015号)、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1.转让标的按现状交易。意向受让方参加受让报名前须自行对标的企业以及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债状况等受让风险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是否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的,均不影响其按本义务及其他相关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风险。意向受让方不能以未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不全面为由,撤销交易,且不能向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偿。1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13.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1)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企业以及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债状况等受让风险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企业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请意向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必要材料后到产权交易机构现场查阅有关本项目评估报告及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意向受让方清楚知悉上述情况后参与受让报名。(2)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若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合同,视为受让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受让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3)交易双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5)产权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6)产权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之外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7)受让方为参加本次项目自身已发生或须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8)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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