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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报废滨河路6处限高架(二次)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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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报废滨河路6处限高架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拆除、报废滨河路6处限高架(二次)

项目编号

2026AYYCJ00047

委托方

合肥市瑶海区市政养护所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瑶海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4497906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月30日9:00始至2026年2月12日17:3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2月13日9:00至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资产基本情况说明:

本项目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合肥市瑶海区市政养护所有关资产,具体为六套报废的限高架(每套限高架配1个龙门架+2个标杆,龙门架的宽度有所差异),分别位于东二环与滨河路交口、复兴路与柳荫塘路交口南、枞阳路与高亮路交口南、幸福路与高亮路交口南、振兴南路与高亮路交口南、双圩路与滨河路交口西的六个路口;委托方对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和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转让资产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凯吉通评报字(2025)第109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6731.61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具体转让标的内容见评估报告。

特别说明:东二环与滨河路交口限高架为1个龙门架+1个标杆。振兴南路与高亮路交口南限高架位于施工工地内,正下方存在集装箱,委托方将协助成交人与工地协调处理拆除工作。

转让底价(万元)

6.91

交易保证金(万元)

0.77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均为含税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向受让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请于公告截止时间3日前与转让方联系登记,转让方将于后续通知组织集中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如对项目地址不清,可与转让方联系咨询。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工程施工情况、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依法办理相关拆除施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现场踏勘结束后,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品类、品质、规格、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和功能等情况,并认可转让物资现状及转让要求,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充分、未理解为由,也不得以品类、品质、规格、数量、重量或范围等差异为由,提出异议或拒签合同,并不得以此为由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处置或要求赔偿。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2.本项目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限高架的拆除施工、拆除后废旧资产的回收及拆除区域土地压平等工作。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除并办理相关转让交接手续,若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需服从转让方工作安排进行拆除施工,受让方需做好拆除现场封闭管理、安全施工、环保施工等相关工作。

3.拆除工作要求:

(1)受让方根据瑶海区市政所提供的位置图(见附件)开展限高架的拆除施工工作。

(2)拆除前,受让方应制定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方案,经瑶海区市政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受让方需与瑶海区市政所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受让方要严格按照规范、图纸以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拆除前,受让方需按照相应法规和瑶海区市政所要求搭设各项安全保障围挡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挡搭设前所需的各项手续办理、搭设及拆除过程中各种矛盾化解等工作。同时按瑶海区市政所要求对周边围墙、围挡等进行建设、修复、补充、加固和美化等,若对周边道路等市政设施造成损毁的,按市政所相关要求进行赔偿或修复。

(4)受让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生产、降尘降噪、环境保护等措施,相应费用包含在拆除工程费用报价内,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瑶海区市政所支付附加费用。施工现场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即围挡、物料及裸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地面硬化、湿法作业、渣土密闭运输100%。

(5)拆除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土地平整覆盖整体移交止。拆除区域主作业面填充压实后,标高应与周边道路基本一致。

(6)受让方需无条件接受瑶海区市政所管理,服从瑶海区市政所安排的各项工作要求。如受让方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配合瑶海区市政所工作等情况,瑶海区市政所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受让方应保护拆迁区域及周围地上地下的电力、通讯(网络)、给排水、树木、文物、国防等设施设备,严禁擅自处理。对不在拆除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材等,受让方不得损坏和拆除,不得对拆除范围周边房屋、相邻建筑物等造成结构性破坏和影响,否则一切加固处理及经济赔偿等后果均由成交人承担。

4.安全责任要求:

(1)拆除前,受让方应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施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受让方应在进场前办理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受让方须充分考虑拆除标的物的临时存放、看管和安全工作。

(4)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及“一会三安”制度,受让方的专职安全人员和拆除技术人员必须管理到位,不得擅自离岗,并向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督促拆除人员按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含意外风险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与瑶海区市政所无关。

5.资产处置要求:

(1)受让方需负责拆除后废旧资产的外运、清理、回收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拆除资产回收报价回收上述废旧资产。

(2)本次拆除的资产属于废旧物资,没有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瑶海区市政所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同时部分资产名称、数量或面积等可能与实际有所不同,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3)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瑶海区市政所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受让方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无条件配合瑶海区市政所完成项目范围内的拆除、清理、回收、处置等各项工作,直至通过验收。

6.其他要求:

(1)受让方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负责职工的社会保险、意外险、防护用品、体检等,由此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聚众至瑶海区市政所处讨薪或发生农民工上访讨薪等事件,经查属实的,受让方应于当日内整改,瑶海区市政所有权不经受让方同意,自行从工程款、其他款项或履约保函中直接垫付。

(2)受让方拟派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常驻现场,听从瑶海区市政所的安排。

(3)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瑶海区市政所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银行履约保函或现金,金额为成交价格的10%,保函有效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日。

(4)瑶海区市政所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函或现金中扣除(在扣除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受让方进行确认,但在扣除后应以扣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让方)或要求银行在履约担保限额内支付由于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如受让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超过履约担保的金额,超过部分由受让方另行承担。同时,受让方在接到扣除通知书后15日内,应补充提供与扣除金额等额的保证金,以维持合同有效期内履约担保的完整性。逾期未补足的,瑶海区市政所有权解除合同。

(5)因政府政策、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流行病以及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瑶海区市政所和受让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前期投入风险双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及拟派项目人员须具备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7.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瑶海区市政所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瑶海区市政所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因使用错误缴款方式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徽商银行合肥龙岗支行

账号:1020401021000626105004915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一)《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2号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楼,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一部727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一)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及成交公告结束后,受让方在领取《成交确认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足额交易服务费,可以转账(同城)、电汇(异地)方式;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至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及未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2.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4.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5.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6.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层,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51-64490203、6449836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一)任何要求澄清出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二)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EF%BC%8C%E8%AF%A5%E5%85%AC%E5%91%8A%E5%86%85%E5%AE%B9%E4%B8%BA%E5%87%BA%E8%AE%A9%E5%85%AC%E5%91%8A%E7%9A%84%E7%BB%84%E6%88%90%E9%83%A8%E5%88%86%EF%BC%8C%E5%AF%B9%E6%84%8F%E5%90%91%E5%8F%97%E8%AE%A9%E6%96%B9%E5%85%B7%E6%9C%89%E7%BA%A6%E6%9D%9F%E5%8A%9B%E3%80%82%E6%84%8F%E5%90%91%E5%8F%97%E8%AE%A9%E6%96%B9%E5%BA%94%E4%B8%BB%E5%8A%A8%E4%B8%8A%E7%BD%91%E6%9F%A5%E8%AF%A2%E3%80%82%E5%90%88%E8%82%A5%E5%B8%82%E7%91%B6%E6%B5%B7%E5%8C%BA%E5%85%AC%E5%85%B1%E8%B5%84%E6%BA%90%E4%BA%A4%E6%98%93%E9%A1%B9%E7%9B%AE%E7%AE%A1%E7%90%86%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4%B8%8D%E6%89%BF%E6%8B%85%E6%84%8F%E5%90%91%E5%8F%97%E8%AE%A9%E6%96%B9%E6%9C%AA%E5%8F%8A%E6%97%B6%E5%85%B3%E6%B3%A8%E7%9B%B8%E5%85%B3%E4%BF%A1%E6%81%AF%E7%9A%84%E8%B4%A3%E4%BB%BB%E3%80%82%3C/p%3E

(三)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委托方)

联系人:袁主任,联系电话:0551-64457339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佘工,联系电话:0551-64490203、0551-64498363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层,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备的拆除、清运、搬运、装卸等工作,场地平整、现场垃圾清运完毕后净地交付,上述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至第五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按国家规定向乙方开具票据凭证。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且乙方已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进场施工通知书,乙方才可进场施工。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

自甲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起,乙方须在日内对转让标的拆除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乙方不得损毁和挖掘地面及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乙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除不可抗拒、第三方行为等非甲方原因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合同标的额的的违约金。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日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标的额的的违约金。

(四)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规定导致本资产处置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自行终止,甲方与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本合同的,超过合同期限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额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乙方须派驻现场拆除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全天候负责现场拆除工作。若发现擅自离岗、脱岗行为,每人每次罚款元。

(七)乙方以上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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