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7、采购文件中的采购产品,若有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应当提供节能产品参加投标,并提供合法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二、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第13项65寸监视器,为政府强制采购目录产品。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拒不回复,我们将继续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并保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我单位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并保留向纪检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相关单位及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权利。
贵公司针对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视频监控(四期)项目(项目编号:MCHC-DZ-ZG20251187)递交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0日收悉,并于2025年11月17日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结合原评标委员会质疑答复意见,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关于“质疑事项:2025年11月10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视频监控(四期)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显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报价明细表第13项65寸监视器制造商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的65V8L PRO,该设备不是节能设备,也没有合法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证书,特质疑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法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证书”的回复:
一、经原评标委员会结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进行复核,中标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响应文件》确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65寸监视器”的节能产品证书。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7、采购文件中的采购产品,若有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应当提供节能产品参加投标,并提供合法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的规定,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响应文件》应按投标无效处理。
二、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响应文件》中对“65寸监视器”的参数进行了无偏离响应。贵公司提供的“65V8L PRO”参数截图,未显示参数来源,该截图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证明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的65寸监视器“参数不满足招标参数”。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的部分内容成立。成立的内容影响了项目的采购结果,后续进展请贵公司关注相关媒体发布的公告。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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