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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市教育局终端安全与办公协同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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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终端安全与办公协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415001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中路320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启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105号金贸大厦5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教育局终端安全与办公协同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市教育局终端安全与办公协同服务项目软件运维服务详见采购需求项11134000
 合计金额小写: 1134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叁万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品目

技术参数与标准

数量

单位

单价

小计

1

数字协同办公服务

详见附件一

1

批

686000

686000

2

终端安全检测及响应服务

详见附件一

1

批

448000

448000

合计:壹佰壹拾叁万肆仟元整

113400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售后服务要求

(1)本项目售后服务期为12个月,自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技术支持、软件升级。

(2)项目采用运维一级服务,要求服务受理时间5×8小时每周,服务响应时间≤8小时,故障恢复时间≤24小时。

(3)问题解决后24小时内,向采购人提交问题处理报告,说明问题原因、解决问题中使用的方法、造成的损失及处理结果等情况。

2、培训要求

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至少一次集中培训服务。配合甲方制定培训方案,对甲方技术人员及各相关单位技术人员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培训,培训应包含理论培训和应用操作培训,并提供完备的应用操作手册等培训资料。

2.人员配置要求

详见附件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详见附件

4.其他要求

合同服务期限:服务期一年(授权部署经初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1、授权部署经初步验收合格后,财务审核流程完成且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支付30%。

2、服务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70%。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费用,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长沙启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810000599689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30 —— 2027-09-29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教育系统(含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具体详见《服务单位名单》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对乙方是否按照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对项目进行实施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乙方是否按照响应文件所承诺的服务进行服务对项目进行实施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乙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所写明的商务要求实施服务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①本项目按照[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执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整改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及时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确保如期如质,如有未按照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工作不到位、不及时、或有违约现象,甲方有权提出异议,乙方须在在合理范围内寻求最优方式解决;如因为乙方原因严重影响活动质量,甲方有权终止该项服务协议,无须支付余下尾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在服务期间应严格按照服务合同执行,并按投标时承诺的在服务期限内所提供的项目清单或报价及有关服务条款进行服务,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5.乙方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完成安装调试,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5.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以合同总额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乙方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确保一切人员、场地物资的安全。若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黄旭法定代表人:高篮
委托代理人:黄旭委托代理人:高篮
附件列表:
  1. 市教育局终端安全与办公协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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