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脑机接口多关节训练系统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902001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70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爱维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合心路95号A栋4层420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脑机接口多关节训练系统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脑机接口多关节训练系统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XY-K-NJJK-I IA、 XY-ZBD-IIIE | 台 | 1 | 656000 | | 2 | 脑控下肢康复外骨骼系统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XY-K-NJJK-V I、S-RG-E01 | 台 | 1 | 1580000 | | 3 | 导航经颅磁刺激系统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MagTD 60 | 台 | 1 | 868000 | | 4 | 脑机接口气压手功能康复仪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SGN-P2-B | 台 | 1 | 376000 | | 合计金额小写: 348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肆拾捌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设备名称 | 生产厂家 | 产品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元) | 质保期(年) | 1 | 脑机接口多关节训练系统(非侵入式脑电诱发交互模块、多关节主被动训练仪)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XY-K-NJJK-IIA、XY-ZBD-IIIE | 套 | 1 | 656000.00 | 656000.00 | 3年 | 2 | 脑控下肢康复外骨骼系统(非侵入式脑电诱发交互模块、下肢外骨骼步行康复训练器)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XY-K-NJJK-VI、S-RG-E01 | 套 | 1 | 1580000.00 | 1580000.00 | 3年 | 3 | 导航经颅磁刺激系统(磁场刺激仪) | 武汉依瑞德医疗设备新技术有限公司 | MagTD 60 | 套 | 1 | 868000.00 | 868000.00 | 3年 | 4 | 脑机接口气压功能康复仪(非侵入式脑电诱发气压手功能康复训练仪)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SGN-P2-B | 套 | 1 | 376000.00 | 376000.00 | 3年 | 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捌万元整(?3480000.00元) | 注:1.设备经甲方 2026 年(年度)计划审批;2.具体技术要求配置见招标文件;3.除标配外,另配置内容详见招标承诺书和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详见附件;5.表格中产品单价均为含税价,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无须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检测准入: 3.1若甲方采购的专用设备,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乙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本合同购销产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注册登记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乙方负责办理该产品所有政府职能部门准入使用证件、计量检测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检测证、批准文书、生产批号及产品说明),随产品一并交付甲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提供的专用设备是否属于应当依法办理注册、备案登记的医疗器械,由乙方自行核实确认。若乙方确认无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应当向甲方说明有关情况,并承诺该设备可以正常投入使用。若因该专用设备缺乏注册、备案登记证书,影响甲方正常使用该设备或使用该设备引起甲方、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有关损失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3.质量要求3.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证照齐全。生产厂家要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3.2乙方必须保证:①提供的货物是全新产品,采用生产厂家原装包装,且确保甲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国产设备不超过6个月,进口设备不超过12个月(以装机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且必须为最新机型和最新的硬件版本;②提供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并译成中文(包括设备安装图、电气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构件、机械安装图、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制造、安装标准含技术规范、安装和验收报告);③提供产品相关的证照证件原件(如为进口商品,则需提供合法的进口报关资料、完税凭证、商检证明等资料)。 3.3若因产品质量或设计缺陷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或因出现侵犯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问题所造成的产权或知识产权纠纷,乙方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给患者或者其他受损害方的赔偿及甲方为处理该等事件发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在内的损失)。 4.售后服务4.1自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厂整机质保期3 年,质保期内乙方对设备整机(包含配件)全免费保修,免费更换原厂零部件。乙方对所供设备提供终身免费软件升级,免费开放信息化数据及端口,免费主动承担连接买方信息化系统含接口开发、联调及所需适配),免费开放所有维修密码。设备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须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及医疗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含境外)传输或披露患者数据。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全部数据(含患者数据、设备运行数据)相关法律权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相关数据。质保期内设备发生故障的,乙方应电话随时响应,2小时内现场抵达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无法在24小时内修复的,应在_72_小时内提供备用机或同功能备用配件,直至设备修复,期间不得影响甲方临床应用;备用机/配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返厂进行维修,则必须免费提供备用机。维修期间如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将按实际停机时间的2倍顺延质保期。 4.2厂家工程师负责设备安装调试,首次安装调试时,对甲方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进行现场实操培训(如跟台手术、现场指导、现场操作等方式方法,具体视设备使用科室实际情况而定),帮助设备使用科室掌握规范的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乙方负责免费培训1至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操作、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乙方应书面列出,设备常见的故障现象,培训甲方工程师,提供解决方法。 4.3设备在甲方使用科室得到调试、培训验收认可并出具认可函后,进行设备运行验收,运行验收合格后才开始进入免费质保期。质保期内的所有维修更换配件及工时等均是免费。 4.4乙方质保期内免费负责设备的保养维护。乙方原厂工程师每年定期≥2次对设备上门保养,书面记录入档。 4.5设备质保期内,甲方电话通知乙方维修,乙方电话随时响应,委派工程师接到故障报修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无法在24小时内修复的,应在_72_小时内提供备用机或同功能备用配件,直至设备修复,期间不得影响甲方临床应用。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相应全部损失。 质保期后若不能按时响应,录入相应诚信档案,若累计发生了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纳入甲方采购黑名单。 4.6乙方如未能遵守本协议第六条之售后服务承诺,造成甲方损失或影响甲方工作,除无权领取余款、扣除尾款外,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 5.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3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设备完成开箱验收且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交付甲方;甲方付款资料齐全后,自设备开箱验收合格之日起 60 日内,依据内部审批程序支付合同总金额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设备正常运行至质保期限届满,设备运行状况、维保服务、故障处置均符合合同售后服务约定,甲方组织质保期专项验收,签署《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设备质保期验收表》,经设备管理部确认质保期验收合格;甲方付款资料齐全后,自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 60 日内,依据内部审批程序支付合同总金额 10% 尾款。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金路支行(湖南爱维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3191107811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15个工作 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连续正常稳定运行30个工作日后(如设备使用科室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执行),由甲方(使用科室、设备管理部和采购办公室共同参与)、乙方共同正式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设备运行验收表》。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处理。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6)履约验收标准: 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条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而存在,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退换货处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以招标文件与要求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以招标文件与要求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对技术要求和配置、包装和订单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若发生乙方拒绝或延迟更换情况,经调试、换件、换机后30个工作日仍未达合格者,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 4.若乙方因产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乙方经营资质失效且无法重新取得有效资质,或乙方所供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甲方因乙方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致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 5.乙方因企业出现清算或者破产,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可在收到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单方解除合同,双方按照乙方实际履行情况结算。 6.若出现乙方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本合同购销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注册登记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或伪造证件或提供的证件与设备不匹配等情形,则该产品构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交易、使用的医疗器械,无论甲方是否签收,甲方均有权拒收、退还该设备,乙方应当在30日内对该设备全额退货退款。 7.本条款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甲方合理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支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甲方均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应付未付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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