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靳江河(湘江新区段)河道常态化物业化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60721002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10栋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岳麓新城保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87号15013工程应急指挥中心(西)5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靳江河(湘江新区段)河道常态化物业化管理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第一标段-三级风光带绿地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15485.89 | 15795.61 | | 2 | 第一标段-三级边坡绿化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183730.12 | 187404.72 | | 3 | 第一标段-三级边坡绿化(水泥)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46248.1 | 47173.06 | | 4 | 第一标段-三级边坡绿化(雷诺)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90825.29 | 92641.8 | | 5 | 第一标段-三级风光带铺装清扫保洁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36241.3 | 105462.18 | | 6 | 第一标段-第一标段-河道水面保洁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10000m2 | 项 | 2830.58 | 241533.39 | | 7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三级风光带绿地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1079.89 | 1101.49 | | 8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三级边坡绿化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12484.82 | 12734.52 | | 9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边坡(天然草皮)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102686.9 | 104740.64 | | 10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平面(天然草皮)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63432.52 | 64701.17 | | 11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三级边坡绿化(水泥)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14166.64 | 14449.97 | | 12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三级边坡绿化(雷诺)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1729.6 | 1764.19 | | 13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三级风光带铺装清扫保洁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5987.26 | 17422.93 | | 14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河道水面保洁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10000m2 | 项 | 4085.26 | 348595.24 | | 15 | 第二标段(城区部分)-堤面保洁(城区)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201567.63 | 58454.61 | | 16 | 第三标段(农村部分)-堤面保洁(农村)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m2 | 项 | 274967.17 | 38495.4 | | 17 | 第三标段(农村部分)-河道水面保洁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单位:10000m2 | 项 | 2920 | 249163.6 | | 合计金额小写: 1601634.52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万零壹仟陆佰叁拾肆元伍角贰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序号 | 标的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第一标段-三级风光带绿地 | 单位:m2 | 2 | 第一标段-三级边坡绿化 | 单位:m2 | 3 | 第一标段-三级边坡绿化(水泥) | 单位:m2 | 4 | 第一标段-三级边坡绿化(雷诺) | 单位:m2 | 5 | 第一标段-三级风光带铺装清扫保洁 | 单位:m2 | 6 | 第一标段-第一标段-河道水面保洁 | 单位:10000m2 | 7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三级风光带绿地 | 单位:m2 | 8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三级边坡绿化 | 单位:m2 | 9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边坡(天然草皮) | 单位:m2 | 10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平面(天然草皮) | 单位:m2 | 11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三级边坡绿化(水泥) | 单位:m2 | 12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三级边坡绿化(雷诺) | 单位:m2 | 13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三级风光带铺装清扫保洁 | 单位:m2 | 14 | 第二标段(城镇部分)-河道水面保洁 | 单位:10000m2 | 15 | 第二标段(城区部分)-堤面保洁(城区) | 单位:m2 | 16 | 第三标段(农村部分)-堤面保洁(农村) | 单位:m2 | 17 | 第三标段(农村部分)-河道水面保洁 | 单位:10000m2 |
2.人员配置要求(一)项目经理 1.统筹河道维护管理日常工作。 2.负责清洁人员工作安排、调配及监督。 3.负责对外沟通协调。 4.负责组织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指令,及时向上级汇报维护管理资料、维护情况。 (二)岸域清洁 1.负责岸域日常清洁工作,岸域总长度19.71公里(两岸合计39.48公里),按每2公里配备清洁人员1名,总配备清洁人员20人。 (三)水域清洁 1.负责水域日常清洁工作,维护单位自备打捞船只4艘用于下游深水段,分段在河道区域进行巡回清洁。水域保洁人员配备驾驶员4名(船只驾驶员执证上岗),打捞人员8名,共计12名。 最低人员配备要求 职务 | 人数 | 岗位情况说明 | 项目经理 | 1 | 负责整个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 资料员 | 1 | 负责执行期间数据统计及资料成册工作 | 驾驶员 | 4 | 负责项目清运期间船体的操作(专业持证人员) | 清洁人员(含打捞人员8名) | 28 | 负责河道治理期间垃圾清理、打捞及垃圾转运 | 合计 | 34人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满足本项目日常维护管理要求。 4.其他要求(一)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履行合同的时间:2026年10月19日-2027年10月18日。 2.履行合同的地点:靳江河(湘江新区段)河道。 3.履行合同的方式:由成交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包括靳江河(湘江新区段)河道为期一年的风光带绿地保洁、边坡绿化保洁、天然草坡、边坡绿化(水泥面)、边坡绿化(雷诺)、风光带铺装清扫保洁、水面保洁。 (二)作业标准 1.水域管理要求 (1)河道水面管理工作采用巡回式动态清洁方式进行,管理覆盖率应达到 100%。因季节性原因产生落叶、底泥、浮萍及市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应酌情增加巡回保洁次数。 (2)巡回保洁时段内大面积水面垃圾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零星水面垃圾停留时间不超过60分钟; (3)水面无影响河道景观和行洪排涝的水生植物; (4)桥墩、水闸周围水面无垃圾和漂浮物; (5)全线排口无垃圾堆积,无淤泥附着; (6)清捞的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上岸并规范处置,禁止随意堆放或弃置,杜绝二次污染; (7)打捞的漂浮物应集中堆放、包装放置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干净,禁止焚烧垃圾; (8)当发现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时,河道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主管部门的专业清理单位,由专业清理单位统一打捞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疑似染疫,专业清理单位应立即向相关防疫部门报告; (9)暴雨、强风过后当日起三日内,河道管理责任单位应负责清理河道内及滩涂的垃圾、废弃漂浮物、杂草、障碍物等,确保河道畅通和河面、河岸干净整洁; (10)当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如藻类暴发、油类等污染物污染河道),河道管理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2.岸域管理要求 (1)岸坡整洁,无垃圾; (2)河道沿线桥、涵、闸站等管理范围内无垃圾、堆积物; (3)靳江河三级平台以下及滩涂范围内河岸环境卫生清洁。 (三)巡查要求 1.当观察到水面有漂浮物、阻水障碍物或废弃物时,应及时通知清理人员进行处理。 2.当观察到拦漂、改善水质设施或沿线雨水排口等设施破损或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养护人员进行处理。 3.如发现水体异味、水体颜色异常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根据上级指令进行操作。 4.每日开展全线排口等设施巡查1次,及时清扫排口垃圾,对排口进行清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理。 5.巡查人员对电鱼、网鱼、药鱼等违法行为,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6.遇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应主动加强巡查,配合河道监管部门做好保障工作。 严格按照河道管理标准,加强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监管巡查工作。及时清理河道内垃圾、漂浮物,确保河面无污水、四周无杂物,通畅无阻。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并完善工作台账,做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四)作业规范要求 1.作业时间 (1)夏季作业时间段(7月1日至9月30日) 7:00-11:30,14:30-18:00 (2)其余作业时间段(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8:00-12:00,13:30-17:30 河道水面管理采用巡回式动态清理方式进行。 2.作业人员规范 (1)水域清洁人员作业时必须统一着装,穿救生衣,船上配备游泳圈等救生器材; (2)水面保洁船体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作业过程中不得从事与水面保洁无关的工作。作业时不得大声喧哗,切实控制作业噪音。 (五)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要求统一着装,水上作业时要求穿戴好救生衣。 2.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停止水上作业,并将船只停靠在安全的指定地点。 3.打捞垃圾船只在行驶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4.为打捞作业人员购买保险,并且开展好安全教育培训,防止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 5.船只及船员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执行。 6.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成交供应商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因成交供应商造成的自身及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六)应急处置作业要求 浮萍爆发:立即清理,3日内采用隔离方式逐步打捞。 底泥上浮:立即清理,1日内采用巡回行驶方法消除。 油污污染:立即清理,1日内采用吸油毡临时处理。 洪峰过境:可暂停河道保洁作业,过境后3日内消除影响。 暴雨强风:可暂停河道保洁作业,过境后3日内消除影响。 遇突发情况,及时提供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增派人员和船只等,对水面漂浮物迅速组织打捞处理或进行应急处置。河道清障、简易修复、应急处置等非日常维护内容实行一事一报,费用另行计算。 (七)其他要求 1.打捞船只应有醒目的标识物,须标识出单位名称,开船人员和打捞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项检查及工作前准备; 2.河道内如无相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拦污装置; 3.及时处置河道管理部门交办的问题,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报告,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置,遇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应主动加强巡查,配合河道监管部门做好保障工作; 4.具备河道清淤清障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2.付款方式:本项目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度付款,结算标准如下: ①考核方式:市区两级监管部门不定期督查,每月进行考核评分,每季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15日内将服务费支付到乙方收款账户; ②考核结果运用:月考核分值均值90分以上(含90分),不予处罚。月考核分值均值低于90分,每少1分,扣除季度付款金额的1%。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商学院支行(长沙市岳麓新城保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300157106105250322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19 —— 2027-10-18 五、服务地点靳江河(湘江新区段)河道。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行业标准文件等。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行业标准文件等。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行业标准文件等。 (6)履约验收标准: 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及采购人内控相关要求验收。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责任主体: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作为采购单位,是本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验收组织形式:本项目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自行组织验收,不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包括单位内部熟悉本次采购项目的业务人员、纪检人员、负责财务的人员及实际使用部门代表,确保成员具备与项目需求相匹配的专业能力。4.验收时间:项目履约完成,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所有设施维修保养相关文件、记录等资料移交给采购人。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完善。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确保在项目移交前需维护的设施设备完好。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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