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电子取证鉴定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厦门采购招标网([链接])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2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6-HCGK-SH936
项目名称:电子取证鉴定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8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为采购人提供电子取证鉴定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因系统字数限制,本项内容详见“六、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11月05日 至 2026年11月12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采购招标网([链接])
方式:供应商应通过厦门采购招标网的注册账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在线支付欲参与采购包(合同包)的文件费用后获取招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响应)将被拒绝。招标文件以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的文件为准。供应商如未在平台注册,请先按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注册免费。对平台操作有疑问的,请联系平台客服电话:400-805-9899。注:平台支持注册用户在线预览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但在线预览不代表已获取了招标文件,欲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按前款规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1月2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6年11月2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采用线上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平台,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扫描件。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扫描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5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扫描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该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扫描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扫描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扫描件。 c.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该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扫描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扫描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扫描件。 c.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该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7)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扫描件(正反面均需扫描),投标人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10)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链接])、中国政府采购网([链接])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采购人针对本项目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应包括电子数据鉴定(资格审查时,对业务范围类别仅做领域匹配审查,对每类项下的分领域标注或扩展将不再予以审查),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有效扫描件。
(13)本项目实际采购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缉私局,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海后路34号。
(14)因系统格式固化不可更改,本招标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从【即日起】到【2026-11-12 23:59:59】”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165号
联系方式:卢先生 0592-23563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号(公交大厦A栋)11楼、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95号工商银行大厦8楼
联系方式:林先生 0592-55565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电 话: 0592-555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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