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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宣传部:2026-2027 年度天心区全媒体传播推广综合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 其他 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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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服务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央级重点媒体重点报刊传播服务

1.央级重点媒体报刊版面传播

围绕天心区在产业集群打造、营商环境优化、重点工程建设、文旅融合发展、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新成就,充分利用央级主要新闻单位(国家级报刊类) 的传播资源,在专题版面刊发天心区高质量发展相关内容。参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半月谈》《瞭望》《经济参考报》等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属报刊(依据国家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中的中央新闻报刊类单位)。供应商可结合自身资源优势,提供上述层级报刊中任一或多家媒体的版面整合服务。

发布时间:根据时间、节点实际需求拟定

发布主题:根据时间、节点实际需求拟定

版面:内页,2个整版。字数:1500-2000字,可配1-2张图。 2.央级重点媒体报刊新媒体端二次传播

为进一步强化传播效果,在互联网上形成最广泛的影响力,针对天心区在央级重点媒体重点报刊版面的传播内容,充分利用各大报刊的新媒体端、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等权威新媒体载体进行二次传播,形成持续的传播效果。

(二)海外传播服务

1.海外主流媒体信息精准推送

播发时间:以实际需求为准

传播安排:落实天心区重点推广信息在海外主流媒体的精准推送,播发 1 次(组)文字、图片专题稿件。稿件中文字数约800字(英文字数约500字)、图片1张。

发布语言:英语、日语、俄语等

发布范围:覆盖亚太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日本)、美洲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墨西哥)、欧洲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俄罗斯、英国、德国)等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媒体落地家次:不低于300家。

2.央级重点媒体外社交媒体账号推介

拟在天心区重要会议、重点主题活动期间,根据具体内容,通过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属的海外社交媒体官方账号(如Facebook、X、TikTok等平台)发布重点活动图文或视频推文,向更多的国外受众推介天心,进一步扩大活动的全球传播力与影响力。

(三)央级重点媒体信息推广服务

1.央级重点媒体新媒体矩阵传播推广

天心区外宣日常稿件在央级重点媒体新媒体矩阵进行推送发布,全方位、多角度、不间断地展示天心区发展的最新动态资讯。

具体由天心区负责提供素材,央级重点媒体平台负责编辑、推送。

发布时间:全年

发布位置:主要新闻单位所属的客户端、官方网站、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矩阵(含地方频道或全国综合频道)。主要新闻单位所属的湖南频道、央级重点媒体网站湖南频道或央级重点媒体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端。

2.打通天心区短视频融媒素材与央级重点媒体聚合分发渠道

为天心区融媒体中心打通与央级重点媒体的短视频融媒素材聚合分发渠道,充分发挥央级重点媒体策划、采集、编审、分发能力,指导开展视频内容的聚合和分发业务,旨在强化宣推,帮助天心区提升传播能力,促进央地媒体联动融合。

发布内容:城市形象宣传片,旅游宣传片,各地风貌航拍(重点景区、地标建筑物、夜景等),有故事、有温度的专题片,各地民俗、非遗内容短片,创意视频等。

二、相关标准:

履约验收方案

(一)验收主体

本项目履约验收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人对验收过程的合规性及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二)组织方式

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包含采购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提供验收所需全部佐证材料。

(三)验收时间

服务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提供自检报告并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自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体验收。

(四)验收方式

采取“资料核查+效果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资料核查重点审核报刊版面刊发情况、海外媒体落地截图、新媒体推文链接等成果物;效果评估结合传播数据(阅读量、转发量、互动量等)综合判定。

(五)验收程序

1.成交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及佐证材料;

2.验收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核对材料完整性;

3.验收小组开展审核,形成验收意见;

4.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明确整改要求;

5.成交供应商整改后提交复核申请,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六)验收内容

对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逐项验收,重点核查:央级报刊版面是否按期刊发、新媒体二次传播是否落实、海外媒体落地家数是否达标、短视频分发渠道是否畅通等核心指标。

(七)验收标准

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约定执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证之一。

(八)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

1.终期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在15日内整改;

2.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须在30日内全额退回已支付款项,并另行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3.成交供应商完成退款及支付违约金后,本合同自动解除;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采购人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九)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

2.该款项支付不代表采购人对履约情况的最终认可,成交供应商仍受违约责任及验收条款约束。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通过,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退回相应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1.协商处理:验收过程中双方对结果认定存在争议的,应首先在5个工作日内友好协商解决,协商需形成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技术复核: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共同从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专家库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中,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评定,第三方出具的结论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复核所需时间不计入验收期限内。

3.异议保留:若成交供应商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可先行配合完成验收程序,在验收报告中对争议事项予以注明,待合同款项支付环节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十一)验收费用

因成交供应商履约不合格而启动验收复核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经复核认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合格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十二)双方权利义务

1.采购人:

①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完整、真实的验收材料;②有权组建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时间与方式;③有权对验收不合格部分要求整改;④应及时开展验收,不得无故拖延;⑤应及时出具验收报告并书面反馈结果。

2.成交供应商:

①有权要求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开展验收;②有权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③应按约定完成履约,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材料;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⑤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履约问题;⑥承担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三、技术规格:

服务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央级重点媒体重点报刊传播服务

1.央级重点媒体报刊版面传播

围绕天心区在产业集群打造、营商环境优化、重点工程建设、文旅融合发展、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新成就,充分利用央级主要新闻单位(国家级报刊类) 的传播资源,在专题版面刊发天心区高质量发展相关内容。参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半月谈》《瞭望》《经济参考报》等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属报刊(依据国家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中的中央新闻报刊类单位)。供应商可结合自身资源优势,提供上述层级报刊中任一或多家媒体的版面整合服务。

发布时间:根据时间、节点实际需求拟定

发布主题:根据时间、节点实际需求拟定

版面:内页,2个整版。字数:1500-2000字,可配1-2张图。 2.央级重点媒体报刊新媒体端二次传播

为进一步强化传播效果,在互联网上形成最广泛的影响力,针对天心区在央级重点媒体重点报刊版面的传播内容,充分利用各大报刊的新媒体端、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等权威新媒体载体进行二次传播,形成持续的传播效果。

(二)海外传播服务

1.海外主流媒体信息精准推送

播发时间:以实际需求为准

传播安排:落实天心区重点推广信息在海外主流媒体的精准推送,播发 1 次(组)文字、图片专题稿件。稿件中文字数约800字(英文字数约500字)、图片1张。

发布语言:英语、日语、俄语等

发布范围:覆盖亚太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日本)、美洲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墨西哥)、欧洲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俄罗斯、英国、德国)等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媒体落地家次:不低于300家。

2.央级重点媒体外社交媒体账号推介

拟在天心区重要会议、重点主题活动期间,根据具体内容,通过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属的海外社交媒体官方账号(如Facebook、X、TikTok等平台)发布重点活动图文或视频推文,向更多的国外受众推介天心,进一步扩大活动的全球传播力与影响力。

(三)央级重点媒体信息推广服务

1.央级重点媒体新媒体矩阵传播推广

天心区外宣日常稿件在央级重点媒体新媒体矩阵进行推送发布,全方位、多角度、不间断地展示天心区发展的最新动态资讯。

具体由天心区负责提供素材,央级重点媒体平台负责编辑、推送。

发布时间:全年

发布位置:主要新闻单位所属的客户端、官方网站、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矩阵(含地方频道或全国综合频道)。主要新闻单位所属的湖南频道、央级重点媒体网站湖南频道或央级重点媒体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端。

2.打通天心区短视频融媒素材与央级重点媒体聚合分发渠道

为天心区融媒体中心打通与央级重点媒体的短视频融媒素材聚合分发渠道,充分发挥央级重点媒体策划、采集、编审、分发能力,指导开展视频内容的聚合和分发业务,旨在强化宣推,帮助天心区提升传播能力,促进央地媒体联动融合。

发布内容:城市形象宣传片,旅游宣传片,各地风貌航拍(重点景区、地标建筑物、夜景等),有故事、有温度的专题片,各地民俗、非遗内容短片,创意视频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 服务时间:1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标准、采购单位要求实施。六、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方案

(一)验收主体

本项目履约验收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人对验收过程的合规性及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二)组织方式

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包含采购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提供验收所需全部佐证材料。

(三)验收时间

服务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提供自检报告并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自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体验收。

(四)验收方式

采取“资料核查+效果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资料核查重点审核报刊版面刊发情况、海外媒体落地截图、新媒体推文链接等成果物;效果评估结合传播数据(阅读量、转发量、互动量等)综合判定。

(五)验收程序

1.成交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及佐证材料;

2.验收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核对材料完整性;

3.验收小组开展审核,形成验收意见;

4.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明确整改要求;

5.成交供应商整改后提交复核申请,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六)验收内容

对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逐项验收,重点核查:央级报刊版面是否按期刊发、新媒体二次传播是否落实、海外媒体落地家数是否达标、短视频分发渠道是否畅通等核心指标。

(七)验收标准

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约定执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证之一。

(八)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

1.终期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在15日内整改;

2.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须在30日内全额退回已支付款项,并另行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3.成交供应商完成退款及支付违约金后,本合同自动解除;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采购人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九)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

2.该款项支付不代表采购人对履约情况的最终认可,成交供应商仍受违约责任及验收条款约束。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通过,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退回相应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1.协商处理:验收过程中双方对结果认定存在争议的,应首先在5个工作日内友好协商解决,协商需形成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技术复核: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共同从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专家库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中,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评定,第三方出具的结论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复核所需时间不计入验收期限内。

3.异议保留:若成交供应商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可先行配合完成验收程序,在验收报告中对争议事项予以注明,待合同款项支付环节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十一)验收费用

因成交供应商履约不合格而启动验收复核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经复核认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合格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十二)双方权利义务

1.采购人:

①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完整、真实的验收材料;②有权组建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时间与方式;③有权对验收不合格部分要求整改;④应及时开展验收,不得无故拖延;⑤应及时出具验收报告并书面反馈结果。

2.成交供应商:

①有权要求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开展验收;②有权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③应按约定完成履约,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材料;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⑤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履约问题;⑥承担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要求:

双方的权利、义务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协议约定,积极推动信息互通、渠道共建、工作协同,全力保障天心区央级重点媒体传播、海外信息推送及短视频融媒分发等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2.采购人有义务为成交供应商开展宣传服务提供真实可靠的新闻素材、图文及视频资料;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新闻出版及对外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3.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传播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版面发布未落实、海外媒体落地家数不足、发布内容与审核稿不符等情形),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若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宣传效果未达预期或产生负面影响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协商确定或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4.成交供应商不得私自将本项目服务转包给第三方完成;若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转包行为,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因转包可能导致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5.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方式:

① 成交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所形成并交付采购人的全部宣传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刊版面稿件、新媒体推文、海外发布图文、短视频成片等),其著作权(含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自交付之日起归采购人所有。

② 采购人有权无偿、永久、全球范围内使用、修改、传播、汇编及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成果,成交供应商不得干预,且不得以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为由提出异议。

③ 成交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成果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涉及第三方素材使用的,成交供应商须在交付成果时同步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   

保密要求

    供应商须对在采购及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天心区未公开信息、政策文件、统计数据、影像素材及宣传内容等承担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互联网、社交媒体及海外平台)擅自传播或向第三方泄露;所有发布内容须经采购人书面审核确认后方可刊发。供应商须签署保密承诺书,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保密义务不因未中标或合同终止而解除。

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采购人内部管理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

   2.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有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成交供应商须积极配合。

   3.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4.本采购需求中未明确但为完成项目所必需的服务内容,成交供应商应本着诚信原则予以提供,不得另行收费。

  其它要求

1.违约责任

1.1除不可抗力因素及采购人原因外,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在15日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根据未完成部分所占比重,要求成交供应商退还对应款项并支付该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或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全额退回已支付款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1.2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发布内容出现重大政治性、导向性错误,或擅自将核心服务转包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须全额退回已支付款项,并按合同总价5%支付违约金;造成采购人声誉损害或其他实际损失的,采购人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2.支付方式

2.1付款人: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宣传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0%(该款项支付不代表采购人对履约情况的最终认可,成交供应商仍受违约责任及验收条款约束。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通过,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退回相应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付款特别说明:若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触发异常低价评审审查程序且经审查后最终中标(成交)的,付款条件等相关事项按风险级别及对应差异化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严格执行。

3.其他相关要求

3.1成交供应商对其派出的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完全管理责任。服务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服务人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

3.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每一项标的及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逐项进行详细的价格测算,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总价及各分项单价均不得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服务方式及地点,全面、审慎地评估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保险、税金、利润及人工、管理等一切相关费用。一旦中标(成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遗漏、不足或偏差,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推进集中采购以及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长财采购〔2025〕22号)关于加强采购结果审查的要求,采购人将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将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方案、商务条款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1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国家认可的官方渠道对证明材料进行在线核查;对无法在线核查的材料,向材料出具单位发函核实或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核查;要求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等。

4.2若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无法提供、提供材料不满足采购要求或存在虚假情况的,采购人有权不确认其成交资格,并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其法律责任。成交候选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3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将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5.供应商在参与投标前,须自行核验投标(响应)文件中所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此为投标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核验义务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还须确保函中所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等数据的真实性,不得随意填写,该数据真实性亦纳入投标文件证明材料核验范畴,因数据不实引发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若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将向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若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面临以下后果:

7.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7.3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4若有违法所得,将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5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6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一旦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其中标、成交结果将被认定无效。请各供应商务必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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