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学术推广、信息传递、 沟通反馈等活动,强化医院行风建设,防范医药购销领域不 正之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与廉洁从业环境,保障患者合法 权益,根据《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医药代表管理制度、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全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活动的医药代表。
2.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全院所有与医药代表接触的工作人员,包括各临床科室、药学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二、定义与基本原则
(一)定义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中,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技术咨询、 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建立清晰、公开的接待管理流程,明确规则、内容和登记程序,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2. 规范预约原则。医药代表活动实行预约登记制, 严格落实“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要求。
3. 廉洁合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输送,维护公平公正的医药购销秩序。
4. 监督问责原则。医院行风办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廉洁风险监督、提醒,由医院纪检监察室依规依纪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活动接待管理
(一)预约与登记管理
1.提交预约备案:医药代表在开展学术推广、科室拜访、信息沟通等活动时,需提前七天填写《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医药代表廉洁从业承诺书》并连同《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扫描后发送至药学部邮箱(ZYYYXB2026@163.com)完成预约登记。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注:备案信息表和廉洁从业承诺书首次来访时需提交,后续来访可不再提交。)
2.查收复核:收件员收到申请者邮件后,药学部应通过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http://pharmareps.cpa.org.cn/reception/index)核验医药代表的备案信息,并留存资料备查。对身份信息与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核实无误后,若接待科室为临床科室,药学部将预约情况转发至医务科,由医务科转发至接待科室。若接待科室为药学部,由药学部按流程自主完成接待工作,不再转发告知其他科室。
3.会见:若接待科室拒绝接见,药学部邮箱回复拒绝意见。若接待科室同意接见,由药学部在接待日前三天邮箱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并告知接待时间、地点与接待人员,申请人按约来访。接待科室负责填写医药代表会见信息登记表及《医药代表会见记录表》。会见结束后会见科室人员需将《医药代表廉洁从业承诺书》原件、《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原件、《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医药代表会见信息登记表、《医药代表会见记录表》全部交由药学部,由药学部统一负责收集保存,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行风办负责监督管理。
4.严禁医药代表未经预约、未获同意擅自进入本院相关工作场所开展活动,不得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二)接待“三定”要求
1.定接待时间。医院设定固定接待时段为每周四下午(遇节假日不接待),特殊情况需在非固定时段开展活动的,须经行风办审批同意,每名医药代表每月接待次数不得超过2次,涉及红黄标药品的医药代表接待每月不得超过1次。
2.定接待地点。医药代表接待活动须在医院指定的接待 室进行,严禁在工作人员办公室、诊疗区域、药库、药房等私密或工作区域开展单独接待。
3.定接待人员。医药代表拜访须由科室指定的负责人或 相关工作人员接待,接待人员不少于两人,严禁单人接待、私自沟通。
(三)活动内容规范
1.医药代表在开展的活动时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平台上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廉洁承诺书》,便于接待人员核实查验,仅限与产品相关的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合理用药信息传递、不良反应反馈、产品使用问题沟通等合规内容,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促销、产品推销活动。
2.严禁医药代表向本院工作人员及家属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旅游安排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统方、统计药品使用量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3.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活动,须提前提交活动方案, 明确推广内容、形式、参与人员等,由科室提交医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推广内容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提供虚假临床用药指南等材料,误导临床使用。
四、违规行为处理
(一)医药代表及所属企业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药代表及所属企业,医院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相关科室上报医院行风办,由医院约谈涉事医药代表及企业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2.上报医院后,暂停涉事企业相关产品在本院的采购、使用资格,或限制采购数量;
3.上报医院后,取消涉事医药代表活动资格,列入医院违规医药代表黑名单,禁止其再次进入本院开展任何活动;
4.由医院将违规情况上报省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涉嫌违法违纪的,由医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医院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私自与医药代表违规接触、收受不 正当利益、参与违规活动的工作人员,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内部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绩效处理、岗位调整等;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结合运行情况动态调整、持续完善。
驻马店市中医院
2026年11月4日
驻马店市中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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