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律师事务所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项目名称 | 重庆江津枢纽港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印尼供应商印尼贸易商(PT.SALITROSA AUSASIA)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
| 采购人 | 重庆江津枢纽港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 投资额(75,000.00元) |
|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 否 |
|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 |
| 所需服务类型 | 律师事务所服务 |
| 服务内容 | 委托律所代为处理重庆江津枢纽港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印尼供应商印尼贸易商(PT.SALITROSA AUSASIA)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法律纠纷中的一审、二审、执行等(境内)。 |
| 中介机构要求 | 以采购公告为准 |
| 其他要求说明 | 须为中介服务超市“律师事务所”分类入围中介机构,且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 服务时限说明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合同纠纷法律程序全部结束(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法律纠纷中的一审、二审、执行等)。 |
| 服务金额 | ¥75000.0元 |
| 金额说明 | 因案涉管辖存在不确定性,本合同项下律师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如应诉法院在重庆市内,本合同项下全部案件共计收取律师费人民币4.5万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具体支付方式:当红橙案件法院成功受理后支付1.5万元,取得红橙案生效判决后支付1万元;当脐橙案件法院成功受理后支付1万元;取得脐橙案生效判决后支付1万。 (2)如应诉法院在深圳市内,本合同项下全部案件共计收取律师费人民币7.5万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具体支付方式:当红橙案件法院成功受理后支付3万元,取得红橙案生效判决后支付1.5万元;当脐橙案件法院成功受理后支付2万元;取得脐橙案生效判决后支付1万。 (3)中介机构应优先考虑在重庆市内法院起诉,一旦重庆市内法院反馈不予立案或裁定移送管辖,需要在深圳法院起诉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按照上述第二款约定执行,前期已支付费用自动转化。 中选机构提供足额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15日历天内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
| 选取方式 | 择优直接选取 |
| 需规避机构 | |
| 规避原因 | |
| 选取时间 | 2026-02-06 09: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
|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 重庆江津枢纽港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023-47232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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