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77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合同签订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 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 的 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8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 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 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 10%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金盾支行(湖南聚正信息产业有限公司:43050177633600000215)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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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30 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指定地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医院内部验收制度要求组织医院相关科室人员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技术参数及相关指标满足合同相关指标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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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①是否有稳定的售后服务团队②现场技术支援能力③在质保期内对维修、服务时间响应情况④培训方案
(6)履约验收标准:
(1)符合性:货物需符合合同和技术商务要求。
(2)性能达标:性能参数需与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参数一致。
(3)安全性:货物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环保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规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验收费用:项目验收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验收所需提供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含政府采购合同供货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设备品牌、生产制造商、规格型号、详细技术参数、硬件配置、产品资质文件、官方版本说明书、合格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内容及一切和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说明。
(3)验收其它补充内容:采购人及供应协议方按国际国家标准、厂家标准、供应协议方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进行验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及供应协议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如有)。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政府采购合同和投标技术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详细的验收说明)。
(4)验收资料不全或货物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更换货物或完成整改。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甲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无偿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复验次数最多为 2 次。复验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拒付未付款项,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因乙方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或合同解除的,乙方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及相关软件、系统、文档和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预装软件、云桌面系统)均已取得合法、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授权或许可,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第三方权利主张。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前述交付物享有永久、不可撤销、免许可费的使用权(包括安装、运行、复制、备份、升级维护所必需的使用)。
如因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系统、文档或服务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或因乙方未取得合法、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授权或许可,导致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投诉、索赔或诉讼,或者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全部损失、赔偿、费用及责任。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获取或处理的甲方诊疗数据、用户信息、经营数据及其他由甲方提供或产生的数据、资料和信息,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得在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前述数据,不得擅自复制、留存、泄露、传输、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用于任何模型训练、商业分析或其他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用途。
因本项目实施、开发、配置、集成、部署、运维等产生的交付成果及其衍生成果(如适配配置、接口对接成果、脚本、文档、方案、报表及其他工作成果等)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可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前述成果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3、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5、若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整改完毕,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3、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4、外围管道安装,房屋修缮,设备拆除及安装由乙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个工作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或未能保证货物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其他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应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成本补偿,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方相应风险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4.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2.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3.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3.2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3.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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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