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州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州来淮上明珠城·雲璟府”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的答疑澄清文件一、项目名称:安徽州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州来淮上明珠城·雲璟府”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二、招标编号:2026GCFT0063三、首次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9月24日四、答疑澄清内容:1.招标文件第53页:4)以上企业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发生、均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中注明名称更变、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请问相关证明文件是提供其中之一,还是需全部提供(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答:提供列举的任意一项或多项材料,能够有效证明企业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即可。2.招标文件第28页附表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中载明“此条评审不做要求”,但招标文件第50页加分项人员配备:投标人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以及拟派项目组成员姓名、分工;请问这里是需要提供配备的人员姓名及岗位吗;还是只用列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在评审时不做要求。招标文件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人员配备”评分因素备注中的“拟派项目组成员”是指评审标准中提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3.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钢筋、钢材、混凝土、电线电缆、铝型材、铝单板(如有甲供材除外),剩余材料一律不予调整,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等风险因素。而(3)中表明调整方式:信息价尚未发布通过询价确定价格的材料,如施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将该材料增补进信息价发布范围的,可进行调价。其余一律不予调整。13.8.3(1)理解为每个月钢筋、钢材、混凝土、电线电缆、铝型材、铝单板(如有甲供材除外)信息价价格调整则合同价调整,13.8.3(3)调整方式为仅上述材料增补信息价的进行调整。有歧义,请问以哪个为准?可否明确说明。答:参与材料调差的范围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3.8.3(1)为准,施工期间主材料价格相对基准价格偏差±5%之内的不予调整;偏差超过±5%的,上涨或下跌部分价格据实调整。材料调差根据合同工期内淮南市造价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和基准价格进行对比,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调整。因材料价格变化调整的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其它费用。4.招标文件未约定材料涨跌风险幅度,仅约定调差材料清单和基准价,是否为信息价变动则材料价格调整?可否明确说明。答:同第3条。注:招标文件相应内容同步修改,其他内容不变。所发招标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文件为准,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特此公告!招标人:安徽州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凤台县州来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