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桂平市城市大管家综合服务项目(GGZC2025-G3-810147-GXCG)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广西拓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4号华星时代广场名仕阁7层71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岳辉
委托代理人:杨伟超
电话:1578xxxx7658
广西拓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感谢贵公司对《桂平市城市大管家综合服务项目》项目招标文件的关注与反馈。我们认真审阅了贵公司在2025年8月18日提交的意见函,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4个存疑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现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回复:
质疑事项1: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供应商的准入条件”(招标文件P8)违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排斥众多潜在供应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年限(成立时间)通常与供应商履行特定合同的能力(专业技术、经验、财务状况、履约信誉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一个成立时间短但技术实力强、团队经验丰富、资金充足的公司,完全可能比一个成立时间长但经营不善的公司更能胜任项目,单纯用年限“一刀切”明显是排斥大量有竞争力的新市场主体的行为。
质疑事项1回复:
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大部分公司都能满足,对全社会开放的,具有广泛性,不存在提高投标门槛,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实施和履约需要,也是衡量供应商综合竞争实力、高质量履约能力的考评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充分市场竞争力的要求,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所设置的是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服务供应商需具备相应的团队实力,可视为供应商具有更强的服务能力,能为采购人提供更高更好的服务质量。也未背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情形。
质疑事项2:本项目“评定方法”中第三点商务分关于业绩经营(招标文件P100)的要求数量过多,该项要求合同需反应项目的金额或规模,隐晦要求供应商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纳税等相关指标,应予以删除。同时,该项要求总共6个业绩才可得满分值,实属要求过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设置过高的业绩要求,不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非歧视性规定,也构成对中小企业、新成立企业的不合理限制。
质疑事项2回复:
关于业绩加分项,本项目采购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合同需反应项目的金额或规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所设置的是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服务供应商需具备相应的团队实力,可视为供应商具有更强的服务能力,能为采购人提供更高更好的服务质量。评分办法中对于项目人员设置是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需要,也是衡量供应商综合竞争实力、高质量履约能力的考评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充分市场竞争力的要求,上述是对全社会开放的,有相应能力水平的业务人员均能参加考试,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评分项的设置在合理范围内该内容为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作为加分项非资格项,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能获得相应加分的机会,无指向性、排他性,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本项目“评定方法”中第三点商务分关于信誉与荣誉的第1小点(招标文件P100),要求供应商提供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违背了财政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3回复:
本项目“评定方法”中第三点商务分关于信誉与荣誉,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再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所设置的是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服务供应商需具备相应的团队实力,可视为供应商具有更强的服务能力,能为采购人提供更高更好的服务质量。评分办法中对于项目人员设置是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需要,也是衡量供应商综合竞争实力、高质量履约能力的考评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充分市场竞争力的要求,上述证书是对全社会开放的,有相应能力水平的业务人员均能参加考试,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评分项的设置在合理范围内该内容为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作为加分项非资格项,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能获得相应加分的机会,无指向性、排他性,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本项目“评定方法”中第三点商务分关于信誉与荣誉的第2小点(招标文件P100)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项目设置的证书并非国家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类证书,国务院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不得作为加分项,其他的证书原则上也不得作为加分项,此项证书名称已经确定,证书类型应为专利证书,因其专有性质,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限制,已构成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指向特定供应商。
质疑事项4回复:
本项目“评定方法”中第三点商务分关于信誉与荣誉的第2小点:投标人取得城市垃圾分类智能化监控管理系统、智能全方位安全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环卫一体化高效服务云平台相关证书的,每个1分,满分3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所提供复印件不清晰,不计分)。此项评分标准是加分项非资格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所设置的是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服务供应商需具备相应的团队实力,可视为供应商具有更强的服务能力,能为采购人提供更高更好的服务质量。评分办法中对于项目人员设置是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需要,也是衡量供应商综合竞争实力、高质量履约能力的考评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充分市场竞争力的要求,上述证书是对全社会开放的,有相应能力水平的业务人员均能参加考试,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评分项的设置在合理范围内该内容为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作为加分项非资格项,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能获得相应加分的机会,无指向性、排他性,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尽管质疑事项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桂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775-3380263)投诉的权利。
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广西诚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附件:质疑函(广西拓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