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中心南都会科研产业项目方案及初设(项目名称)设计标段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城市新中心南都会科研产业项目方案及初设(项目名称)已由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511-511400-04-01-855645】FGQB-017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眉山新投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眉山新投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511-511400-04-01-855645】FGQB-017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眉山城市新中心片区。
2.2 建设规模:项目占地约 54.31 亩,计容建筑面积约 9.05 万平方米,以“人工智能+”为核心引擎,建设集研发、中试、轻生产、检测为一体的新型产业空间,打造引领城市新中心的智能创新中心和产业赋能平台。
2.3 总投资:38000万元(本次设计最高限价289.59万元)。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招标范围,需完成本项目所有的策划咨询、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策划咨询、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等,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成果并通过审查,同时应配合其他相关后续服务工作;概算的编制应满足评审要求。
2.5 计划工期:90个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并满足项目需求;概算的编制需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规定和 要求。
2.7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8 标段划分: 1个标段,具体划分为:/。
2.9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3.1.2业绩要求:
□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证书,/,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不给予 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11-29 00:00至 2025-12-03 23:59 (北京时间,下同),在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https://***/),凭注册认证的数字证书免费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未在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5.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12-22 09:30,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https://***/)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眉山新投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186号阳光天天向上5幢1单元5层3号附7号
邮 编:620010
联 系 人:王老师
电 话:028-38509563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三路333号
邮 编:620010
联 系 人:罗老师
电 话:028-38220613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5-11-28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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