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概况 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EF%BC%89%E8%8E%B7%E5%8F%96%E6%8B%9B%E6%A0%87%E6%96%87%E4%BB%B6%EF%BC%8C%E5%B9%B6%E4%BA%8E2025%E5%B9%B411%E6%9C%8820%E6%97%A509%E6%97%B600%E5%88%86%EF%BC%88%E5%8C%97%E4%BA%AC%E6%97%B6%E9%97%B4%EF%BC%89%E5%89%8D%E9%80%92%E4%BA%A4%E6%8A%95%E6%A0%87%E6%96%87%E4%BB%B6%E3%80%82%3C/p%3E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 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5-1349 | |||||||||||
| 2、项目名称: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2,431,360.00元 | |||||||||||
| 最高限价:24313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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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5.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2项目概况及内容: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主要包括超声波测厚仪、涂层测厚仪、起重机制动下滑量测试仪、电梯振动和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电梯限速器测试仪、电梯钢丝绳探伤仪等。具体要求详见《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 5.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5.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5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 5.6质保期:货物验收合格后2年 5.7标段划分:共划分一个标段 | |||||||||||
|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至质保期结束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无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公司成立年限不足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财库【2012】124号文件中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提供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企业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和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企业信用查询: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将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信用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查询、打印留存。若在开标当天查询到投标人有相关负面信息的,则该投标人为无效投标人。 (7)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全部或者部分股东(基金公司或者专业投资公司作为股东的除外)为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不同投标人,同一自然人在两个以上投标人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承诺书)。 | |||||||||||
| 三、获取招标文件 | |||||||||||
| 1.时间:2025年10月31日 至 2025年11月0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EF%BC%89%3C/td%3E%3C/tr%3E | |||||||||||
| 3.方式: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门户网站,凭领取的企业身份认证锁(CA密钥)免费下载文件。市场主体需要完成信息登记及CA数字证书办理,才能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活动,具体办理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指南(工程建设、政府采购)》。 | |||||||||||
| 4.售价:0元 | |||||||||||
|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 |||||||||||
| 1.时间:2025年11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
|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平台。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人在上传前务必认真检查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采购人不予受理。 | |||||||||||
|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 |||||||||||
| 1.时间:2025年11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
|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二)-6(河南省郑州市经二路12号(经二路与纬四路向南50米路西))。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进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平台,按提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文件解密等。(详细流程见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服务系统使用指南)。 | |||||||||||
|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 |||||||||||
|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河南国企阳光招采服务平台》上发布, 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1.本项目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及环境标志产品、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最新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供应商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启会议,开启采用“远程不见面”开启方式,开启大厅的网址(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供应商须在采购文件确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启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响应文件解密、答疑澄清、最后报价等。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培训手册》。 3.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的《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招协〔2023〕00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 |||||||||||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 |||||||||||
| 1. 采购人信息 | |||||||||||
| 名称: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 | |||||||||||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南路10号 | |||||||||||
| 联系人:刘建忠 | |||||||||||
| 联系方式:0371-89932592 |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 名称:河南省中安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东风渠交叉口西北角商业区1101号(魏庄党群服务中心隔壁) | |||||||||||
| 联系人:孙敏、王建辉、马斌、武玲、郭炎从 | |||||||||||
| 联系方式:0371-67175903 |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孙敏、王建辉、马斌、武玲、郭炎从 | |||||||||||
| 联系方式:0371-671759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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